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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創新和完善我市公路橋梁安全管理體系,確保公路暢通和橋梁運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省公路橋梁養護與管理辦法》、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健全營運公路橋梁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意見》、《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市農村橋梁管理辦法(試行)》、《市推進危舊橋梁和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生產事故防范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范圍為市境內非收費普通公路橋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橋梁的規劃設計、組織施工、日常養護、安全檢查、等級評估、改建擴建、維修、應急管理、路政管理等。
第三條橋梁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突出以橋梁結構安全為中心,承重部件為重點,防治結合。
第四條公路橋梁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事權一致,責任清晰”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橋梁安全行業管理工作負責;
(二)公路管理機構對非收費普通縣道橋梁安全負主體責任;
(三)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振東新區管委會對鄉、村公路橋梁安全管理負領導責任;
(四)各鎮(街道)、振東新區的交通管理站對鄉、村公路橋梁安全負主體責任;
(五)公路管理機構是鄉、村公路橋梁的管理監督單位;
(六)國省道及收費公路橋梁安全管理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公路橋梁管理工作實行橋梁養護工程師制度。
第六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編制橋梁建造規劃;
(二)指導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制訂危橋改造、改建、大修計劃,并匯總后報發改局;
(三)對公路橋梁建造、改建、危橋改造、維修等進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四)監督、指導公路管理機構、鎮(街道)、振東新區做好公路橋梁安全管理工作;
(五)籌措橋梁建造、改建、危橋改造、維修、養護、管理資金;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市公路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制訂縣道橋梁安全管理年度計劃建議書,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編制、上報所管轄橋梁的安全管理資料,做好基礎性技術和統計工作;
(三)負責安全管理職責范圍內危病橋梁大修、改造或改建的招投標及管理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橋梁的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技術狀況評定及情況上報工作;
(五)落實人員,建立隊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鄉、村公路橋梁養護的技術指導和安全監管;
(七)做好公路橋梁的路政管理工作;
(八)做好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振東新區管委會主要職責:
(一)編制橋梁建造規劃;
(二)制訂鄉、村公路橋梁安全管理年度計劃建議書,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編制、上報所管轄橋梁的安全管理資料,做好基礎性技術和統計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橋梁的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技術狀況評定及情況上報工作;
(五)組織鄉、村公路危病橋梁大修、改造或改建的招投標及管理工作;
(六)落實人員,建立隊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七)做好鄉、村公路橋梁的路政協管工作;
(八)做好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市公路管理機構、鎮(街道)、振東新區應當按照上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配備專職的橋梁養護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以提高橋梁養護管理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公路橋梁數據庫。國省道及縣道橋梁數據庫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鄉、村公路橋梁數據庫由鎮(街道)、振東新區負責;
(二)建立“一橋一檔”制度。將橋梁建設、運行期間形成的文件資料歸檔整理造冊,原檔案資料不齊全的橋梁,要通過運行期定期檢查、特殊檢查等方式逐步補充完善;
(三)建立“一橋一管理牌(樣式見附件1)”制度。管理牌要列出橋名、管養單位、監管單位及服務電話;國省道及縣道公路橋梁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鄉、村公路橋梁由鎮(街道)、振東新區負責;
(四)建立危病橋梁評定制度。依據橋梁養護工程師的書面報告或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在尚未具備上述條件下,可由主體責任單位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共同組織),確認橋梁的安全技術狀況;
(五)落實公路橋梁檢查制度。各主體責任單位應當對管轄內的公路橋梁進行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特殊檢查。經常性檢查必須填寫檢查記錄表(見附件2);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六)實施分類管理制度。對技術狀況為一、二類的橋梁應加強小修保養,防止出現明顯病害;對技術狀況為三類的橋梁應及時進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擴展,影響橋梁安全運行;對技術狀況為四類橋梁應及時采取管理措施;對技術狀況為五類的橋梁應及時封閉交通,并依據橋梁檢查結果和技術論證分析,盡快安排大修、改造或改建;
(七)建立和完善橋梁安全信息采集報送制度。全市建成信息采集報送網絡,各責任單位要落實1至2名信息員,鎮(街道)、振東新區要逐步將信息員落實到每個行政村。信息員要具有掌握信息、報送信息的能力,以確保信息來源規范,報送及時。
第十條公路橋梁安全主體責任單位和公路橋梁監管單位,應當制定以預防和處置公路橋梁坍塌事故為重點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技術狀況為四、五類的橋梁,必須采取應急措施,制定交通組織方案,防止事故發生;
(二)公路橋梁安全責任單位發現、接獲橋梁處于危險狀態或有危險跡象信息時,應立即采取限載、限速或封閉交通等臨時措施,及時安排專人監視、觀測;
(三)對采取限載、限速或封閉交通等措施的橋梁,必須設置好繞行便道或明確繞行路線,并合理設置禁行、限載、限速警示標志及繞行預告、指示、導向等標志,保障車輛順利通行,同時告知公安交管部門;
(四)各責任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人員、物資、設備、資金保障工作;每年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一條加強路政管理工作,為公路橋梁安全運行創造良好環境。
(一)做好橋梁限載標志的設置、監管和維護,限載標志的取值應根據橋梁技術狀況變化及時調整,實行動態設置管理;
(二)加強公路橋梁兩側建筑控制區及橋梁下部管理,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和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堆放物品、搭建設施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行為;
(三)大中型橋梁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活動。確因防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縮窄或者拓寬河床的,實施前應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橋梁安全;
(四)加強對跨越、穿越公路橋梁的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管理,需跨越、穿越公路橋梁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