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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黨委、政府,縣機關各部門,金磐開發區,大盤山管理局,新城區,工業園區,云山旅游度假區:
為深入實施浙商(磐商)回歸工程,推進浙商(磐商)創業創新,加快我縣經濟轉型升級和平穩較快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實施浙商(磐商)回歸工程是縣委、縣政府的戰略決策,有利于擴大有效投資,促進可持續發展;有利于加快經濟轉型升級,優化產業結構;有利于推動科技創新,提升市場競爭力,對于加快提質增量,確保我縣工業經濟健康較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省、市的總體部署,不斷優化發展環境,強化要素保障,加大扶持力度,促進有效投資,千方百計招大商、招好商,為深入實施“生態立縣、工業強縣、旅居興縣”戰略,推動“綠色發展、后發崛起”作出新的貢獻。
二、優化服務環境
(三)建立聯系制度。對有意回歸的浙商(磐商),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確定一名縣領導、一個單位和一名干部,成立聯絡組,從洽談、引進到竣工、生產進行全方位聯系,做到“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個班子、一抓到底”,形成“盯人、盯事、盯項目”的全程服務、全程制度。
(四)提高服務效率。建立行政審批聯席會議制度,對新引進的浙商(磐商)回歸項目,所涉及的備案、能評、用電、環評、用地、規劃、建設、消防等審批環節,按“便捷高效、并聯審批、一門受理、一次收費、信息共享”的原則一次性辦理。
(五)加快難題辦理速度。浙商(磐商)回歸項目的難題,按照“誰聯系、誰負責”的原則,由聯絡組隨時提交“浙商(磐商)回歸”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該辦公室落實有關部門辦理。一般難題,即時辦理;重大難題,由聯系領導牽頭協調辦理。
(六)減輕企業負擔。定期開展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對浙商(磐商)回歸項目的收費一律按下限優惠50%以上收取。中介服務收費按不高于規定標準的50%收取,實現最優惠的收費政策。
三、強化要素保障
(七)用地要素。新引進的浙商(磐商)回歸項目優先落實用地指標、優先審批、優先供地。在符合規劃、消防的前提下,建筑密度上限放寬到50%,放寬對容積率的限制。辦公和生活用地面積放寬到總用地面積的12%以內,建筑面積放寬到總建筑面積的35%以內。
(八)資金要素。對浙商(磐商)回歸新創辦的企業在縣內金融機構融資的,優先安排貸款指標。搭建銀企合作平臺,各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國家金融政策及“三嚴格、五禁止、七不準”要求,積極創新融資方式及抵押擔保方式,提升國際結算、外匯交易服務能力,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為浙商(磐商)創業提供良好的金融環境。
(九)能源要素。對新引進的浙商(磐商)回歸項目涉及的水、電、油、汽等能源要素,優先保障供給。
(十)科技人才。鼓勵浙商(磐商)加快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入選“千人計劃”、“海鷗計劃”的人才,由縣財政分別給予國家級人民幣100萬元、50萬元和省級60萬元、30萬元的配套獎勵。獎勵資金按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分三期發放。優先解決高層次人才住房、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問題。對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十一)配套設施。對新引進的浙商(磐商)回歸項目建設有關的給水、排水、供電、通訊、道路等基礎設施優先配套。對需要特殊公共設施配套的,全部由落地區塊負責建設到位,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按期竣工投產。
四、加大扶持力度
(十二)對投資規模20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的項目,自有營業收入之日起,三年內其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
(十三)對投資規模30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的項目,自落地之日起即享受綠卡企業政策;竣工投產后即享受重點培育企業待遇。
(十四)對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新引進的浙商(磐商)回歸工業企業,通過竣工投產驗收后二年內當年實際繳納的稅收加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之和達到畝產稅收要求的,可按實際新設備投資額(憑入帳已抵扣的增值稅發票)的8%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0萬元。
(十五)對投資規模1億元以上新引進的浙商(磐商)回歸項目,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政策。
(十六)對符合條件的浙商(磐商)回歸項目,優先列入國家、省、市各類專項資金扶持申報計劃。
(十七)由政府提供的資源開發項目及具備競爭優勢的限制性行業項目,回歸浙商(磐商)有投資優先選擇權。
(十八)浙商(磐商)回歸企業在符合條件和不重復享受的前提下,還可以享受本文件以外的其它優惠政策,涉及對地方財政貢獻條款的優惠金額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實際對地方財政的貢獻。
五、促進有效投資
(十九)產業導向。鼓勵浙商(磐商)投資生態農業、生態工業和現代服務業。投資的工業項目要符合《縣制造業產業發展導向目錄(2010年本)》鼓勵類的規定。
(二十)投資規模。浙商(磐商)回歸的工業項目在新城區、工業園區落地的,若投資業主從事實業投資的,原則上要求原企業上年度銷售規模5000萬元以上、納稅200萬元以上;中藥材和特色農副產品精深加工項目,條件放寬到上年度銷售規模2000萬元以上、納稅100萬元以上;在其它鄉鎮及鄉鎮工業功能區落地的項目,原則上要求原企業上年度銷售規模2000萬元以上、納稅100萬元以上。在新城區、工業園區落地的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要求在5000萬元以上,中藥材和特色農副產品精深加工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要求在2000萬元以上;在其他鄉鎮及鄉鎮工業功能區落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要求在2000萬元以上。屬高科技、高附加值,對我縣工業經濟發展起助推作用的浙商(磐商)回歸項目可以適當放寬落地條件。
六、強化社會地位
(二十一)在縣(鄉鎮)人民代表、黨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級勞動模范的評(推)選中,回歸浙商(磐商)要占有一定比例。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浙商(磐商)要給予獎勵,并進行廣泛的宣傳,邀請列席人大、政協“兩會”,強化回歸浙商(磐商)的社會地位。
七、強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組織機構。成立實施“浙商(磐商)回歸”工程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縣領導擔任,成員由主要涉企部門和工業區塊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浙商(磐商)回歸的聯絡、協調、服務等工作。
(二十三)打造招商平臺。在浙商(磐商)重點區域建立縣領導聯系制度,開展浙商(磐商)的聯絡、聯誼,信息交流、投資推介等活動。以各地商會為依托,積極開展信息收集、宣傳推介和招商聯絡等工作,推動浙商(磐商)回歸。
(二十四)營造濃厚氛圍。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引導作用,大力宣傳浙商(磐商)回歸政策和在我縣投資創業的浙商(磐商)的先進典型,在全社會形成親商、安商、扶商和招商的良好氛圍。
(二十五)資金保障。本意見涉及到地方財政貢獻條款的獎勵資金由項目落地所在鄉鎮(園區)承擔,其它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承擔。縣財政設立“浙商(磐商)回歸”工程專項資金,保障回歸工程的工作經費。
八、附則
(二十六)本意見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金磐開發區可參照執行。本意見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