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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頓駕駛員隊伍
(一)交通、農機部門加強駕駛培訓的監管
1.公安部門要建立駕校的考試合格率和3年以內駕齡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肇事情況通報制度,每季度向交通部門通報一次;交通部門要設立駕校培訓質量排行榜,并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對連續兩次排名最后的駕校進行整頓。整頓期間公安部門暫停受理其考試申請。
2.改進駕駛員培訓工作。全市駕校要從**年4月1日起,按照交通部新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要求,實行駕駛培訓學時制,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實際道路駕駛培訓內容;年內全市駕校要逐步安裝駕駛培訓計算機管理系統,所有教練車上必須安裝IC卡計時計程培訓裝置,對駕駛培訓質量實行全過程監督。
3.交通、農機部門對駕校培訓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存在降低培訓標準、教學質量低、只收錢不培訓等問題的駕校進行整頓;對問題嚴重的,取消駕校駕駛培訓資格和教練員準教資格。要督促駕校加強對教練員的管理,建立教練員水平和職業道德評議制度,設立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
4.各級農機部門應加強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拖拉機駕駛員的違法情況,加大源頭管理的力度,提高上牌辦證率,教育拖拉機駕駛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大限度地減少拖拉機違法載人、無牌無證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
5.建立公安、交通、農機部門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市、縣兩級公安、交通、農機部門應每季度進行一次情況互通和交通安全形勢分析,研究制定工作對策。
(二)公安、農機部門嚴把駕駛員考試關和發證關
6.在受理駕駛證申請時,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審核駕駛證申領的年齡條件、身體條件和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做到“三不受理”,即不見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不受理,未經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不受理,申請人情況與所提供的資料不一致不受理。對異地申請駕駛證的必須進行網上核對。
7.規范業務辦理程序,按照公安部統一制定的駕駛證管理核心軟件,實行受理、考試、制證環節全部由計算機程序控制,并且有記錄申請受理、科目考試、制證、發證各工位臺帳的功能,便于明確崗位職責和責任倒查,堵死買賣駕駛證的源頭。
8.市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在繼續認真組織落實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人員隨機選擇考試員制度的同時,進一步建立考試工作的制約、監督機制。考試員不得為同一申請人進行2個以上科目的考試;理論考試、場地駕駛考試、道路駕駛考試3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實行申領人員和考試員雙簽名制度,并存入駕駛員檔案。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要從政工、紀檢等單位抽調人員組建考試監督小組,每季度對市、縣公安車管所駕駛員考試工作進行一次抽查。每次抽查均要有書面記錄,并及時通報抽查情況,建立對考試員的考評臺帳。
9.3年以內駕齡駕駛員發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對駕校培訓和車管所的考試、發證情況進行責任倒查,并依法追究有關教練員、考試員、駕校和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一年內事故率超過10%的,交通、農機部門要對駕校進行整頓;事故率超過20%的,對駕校進行停業整頓。
10.農機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切實抓好拖拉機檢驗、入戶和駕駛員的領證、審驗等工作。
(三)發揮保險在駕駛員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1.在全省的駕駛員交通違法、交通事故信息與保險理賠信息共享系統完成后,隨之我市應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制定相應實施辦法,促使駕駛員安全駕駛。
12.保險部門要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落實旅客、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制度。
二、整頓路面行車秩序
(一)逐步完善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等設施建設,為整頓路面行車秩序提供良好道路環境
13.交通、公安、建設、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技術規范對205國道、103、326、215、324省道、高速公路、旅游線路和城市主、次、支道路的標志、標線設置空缺和合理情況進行普查,并將普查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年內要完善103、326、215省道的限速標志、路口讓行標志、標線和減速設施的建設。公安、建設部門要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普查組,對屯溪中心城區建成區道路的指路、限速、讓行及事故多發點段標志進行普查,并將普查情況報告市政府,制定完善規劃,年內要完成主、次干道標志、標線的規范設置。
14.交通、公路部門要在全市3級以下(含3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路段設立22時至次日6時禁止客運車輛通行的標志牌。
15.交通、公安、建設部門結合道路標志、標線和信號燈及安全設施等設置情況的排查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完善重點路段及其急彎、陡坡、村莊、學校和交叉路口等地點的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在城市沒有信號燈管理的路口,設置讓行標志,施劃讓行標線。在進入國道、省道交叉路口處,要設置減速讓行標志或減速帶等設施。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重點治理“三超”、“三無”違法行為
16.根據對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資料的分析,確定國道205線、省道326線、103線、215線及徽杭高速公路為治理超速的重點路段,充分利用好移動式電子警察及安裝在休寧臨溪、祁門大北埠、歙縣吳山鋪等交界處的自動監測超速違法的公路電子監控設備,加大對超速、違法超車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17.公安部門要針對超速駕駛行為發生的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加強勤務管理措施,動態的巡邏和靜態的監測相結合,有效查糾和遏制超速駕駛行為。要對基層交警大隊治理超速工作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和考核制度。要通過制作發放超速駕駛行為導致危害后果的宣傳材料等方式廣泛宣傳超速駕駛的危害性。
18.組織開展整治機動車超速行駛、客車超員載客、違法超車、無牌、無證和駕駛摩托車無頭盔為重點的反“三超”“三無”交通違法行為專項行動,使此類交通違法行為所占比例下降,由此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明顯減少。對嚴重超員的客車,除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外,運政管理機構還將在對車輛所屬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時記錄在案。
(三)綜合治理車輛超限超載
19.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汽車產品《公告》進行一次清理,逐一審查貨車產品,清除“大噸小標”車輛。對在用的“大噸小標”車輛技術參數進行更正,公布正確參數和更正范圍,監督汽車改裝企業落實。組織實施《道路汽車外廓尺寸、總質量與軸荷限值》國家標準。
20.各級公安部門要按照全國治理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對汽車產品重新清理、審查的基礎上,公布在用“大噸小標”車輛技術參數更正范圍和正確參數,重新核定載貨汽車噸位,更正核定載質量。此項工作的具體任務時間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委的實施意見執行。同時,各級公安部門車管所在辦理新車注冊登記時,要嚴格核對汽車產品《公告》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
21.交通部門按照重新核定的噸位收取養路費和有關稅費,對重新核定前的稅費不再補繳。要完善貨運市場準入管理,加大運輸市場的宏觀調控力度。進一步明確相應從業條件,規范運輸市場準入制度,規范運輸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監督,避免惡性競爭,監督運輸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建立超限超載行為通報、公示和登記制度。
22.各級交通、公安部門要按照“統一口徑、統一標準、統一行動”的工作要求和“加強配合、各司其職”工作的原則,集中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在集中開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期間,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交通、公安部門的執法人員要加強協作與配合,具備條件的路段要盡可能在同一場地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綜合治理。不具備共同治理條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嚴禁以目測或憑經驗對車輛超限超載進行判定。同時,要安排專項經費,以確保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23.交通部門要按照《公路法》的規定,依法設置固定或臨時檢查站點,選擇、配備必要的稱重設備、卸載機具和卸載場地,采取固定檢查與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檢測和卸載。同時加強貨物裝載源頭管理。公安部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超載車輛依法扣留至違法狀態消除,對駕駛員和運輸單位主管人員予以處罰。交通、公安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要明確政策,統一超限超載車輛的認定標準,不得罰款放行、重復處罰,同時要抓住治理重點,穩步推進治理工作。
(四)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
24.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泄漏事故現場施救聯動機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督。
25.公安部門要重點加強對劇毒、爆炸危險化學品購買、運輸證件審批工作,劃定禁行區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處力度,同時要為民警配備防護裝備。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還要會同治安部門對轄區內的運輸劇毒、爆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行一次全面的摸排,檢驗后登記造冊。
26.交通部門加強對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企業、車輛和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嚴把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一級車要求,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要求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按標準懸掛標志。要從嚴管理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企業、車輛和從業人員。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運輸企業要限期整改,對運輸劇毒、爆炸危險化學品的汽車要限定車型、限裝數量和明確外觀標識,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發生超載、超速駕駛和違規操作的車輛駕駛員及操作人員,要依法取消從業資格。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上推廣GPS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五)進一步加大對農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下同)、拖拉機違法載人的管理,減少農民群死群傷交通事故
27.公安部門要組織開展專項整頓行動,嚴格查處農用車、拖拉機違法載人行為。存在農用車載客現象的**區、風景區、歙縣、徽州區等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向當地政府匯報,由政府牽頭,逐步予以取締。要強化對國道、省道和流量大的道路管理,并逐步向其他道路延伸。各地要充實公路交警中隊警力,有針對性地調整公路巡邏勤務部署,加強路面管理,同時,要協調鄉鎮政府參與交通安全整治,以加強對農村公路的管控。
28.農機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開展專項整頓行動,深入鄉村道路開展拖拉機載人、無牌無證等違法行為的源頭管理,消除事故隱患。
29.農機部門要在年底前對拖拉機及其駕駛員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對制動、轉向和操縱機構有嚴重隱患的拖拉機,要堅決制止其上路行駛,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強制報廢;對拖拉機駕駛員要組織進行一次交通法規的學習和考試,對多次違法載人的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和駕駛考試。對發生的違章載人群死群傷事故,要通過倒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六)加強惡劣氣候高速公路和山區旅游線路管理
30.遇自然災害、惡劣天氣、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山體塌方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公安部門會同交通部門要及時依法采取限制車速、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及時有關交通管制及安全提示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交通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制定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處置預案。
(七)完善交通事故緊急搶救機制
31.衛生、公安部門要充分利用好已經建立的市、縣二級交通事故緊急搶救聯動機制。市、縣衛生部門要指定有條件、服務好的醫院作為專門救治醫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訊系統,建立110(122)報警服務臺與l20急救電話之間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報和反饋制度,實現公安部門與醫療急救單位同步聯動機制,最大限度地縮短搶救傷員時間,減少傷員死亡。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傷員搶救工作應開放綠色通道,不得推諉、拒絕接診,切實提高搶救成功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傷員死亡。市紅十字會要加強對交通警察、駕駛員的衛生救護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應注意醫療費用的清算,維護醫療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整頓交通運輸企業
(一)交通部門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32.全面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規定,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加強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組織研究對運輸企業實行安全評估及安全認證,落實運輸企業安全責任,把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條件作為經營許可審批、客運班線招投標的重要條件,并實行一票否決制。
33.督促運輸企業加大對包車客運、超長班線客運的安全監管力度,引導其建立健全包車運營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車日志制度。
34.嚴格客運班線管理,對途經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路段的夜間客運班線不予審批,并監督客運企業落實客運班車夜間運行的規定。
(二)加強對運輸企業及其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監督
35.公安部門要將運輸企業駕駛員嚴重交通違法、重特大交通事故情況通報交通、安全監管部門及運輸企業。交通部門規定企業在聘用客車駕駛員時應當查詢該駕駛員交通事故和違章記錄。
36.交通部門應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通過監督電話、安全監督卡等方式請乘客對駕駛員行車中遵守交通法規情況進行監督。公安部門通過乘客了解駕駛員途中遵守安全法規情況,發現駕駛員違法,要通報批評所屬客運公司,對多次違法的駕駛員,要責成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三)鼓勵運輸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對駕駛員的動態管理
37.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安全監管局研究推廣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汽車行駛記錄儀、GPS系統,我市將根據全省統一部署,選擇部分區縣開展試點工作。鼓勵運輸企業使用GPS等先進技術裝備,通過1—2年時間,逐步實現對運輸企業駕駛員的動態監督和管理。
38.市、縣(區)質監部門要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國家強制性標準在省內汽車生產企業的宣貫和督促落實工作,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先進的推薦性標準或制定高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
四、整頓機動車生產、改裝企業
(一)加強對機動車生產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39.公安、發展改革等部門應建立違規生產車輛信息監督機制。發展改革部門對嚴重違規的企業,撤銷其在《公告》中的產品,并加強國產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查處買賣、偽造合格證等行為。
40.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車輛產品公告審查制度,加強事前審查,嚴把車輛改裝準入關。建立產品審查工作規范和責任倒查制度;加強車輛產品審查專業隊伍建設,確保審查質量和公正性。
41.質監部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加強對機動車改裝企業的監督檢查。對改裝和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車輛的企業,要依據國家法律予以查處。
(二)清理整頓車輛非法改裝企業
42.按照商務部等9部委的聯合部署和省商務廳等10部門制定的《關于印發〈**省汽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要求,汽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轉入日常監管工作后,由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排查非法改裝企業,向社會通告,對不按規定回收解體報廢車的企業依國務院307號令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依法理順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管理職責,嚴格監督執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檢驗標準,完善機動車檢驗、報廢制度
43.全市要在6月底前,完成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及監督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質監部門移交的工作,并實現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與車管所的聯網,對上線檢測車輛信息實時監督。
44.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國家認監委下發的《關于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質監部門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和檢測員隊伍進行清理整頓。對檢測機構實行綜合治理和資格管理制度;對檢測人員實施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制度。對存在只收費不檢車、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問題的檢測站,停止其檢測業務,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發生違規問題的,撤銷其檢測資格。
45.公安部門重點檢查車管所不見檢測合格報告或不見車就簽章等問題,并加強路面檢查,對不按規定檢驗合格就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要嚴格依法查處。
46.農機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和《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16151)》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進行檢驗,嚴禁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拖拉機發放牌證。
47.質監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使用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檢定的計量器具,嚴格首次檢定和周期檢定。
(四)加強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二手車流通管理,嚴格車輛報廢制度,嚴密程序,強化解體
48.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及二手車流通企業經營狀況進行檢查,對違規經營、超范圍經營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49.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大對二手車交易、汽車、摩托車配件市場專項整治力度,堅決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把假冒偽劣汽車、摩托車配件清出市場,使二手車交易、汽車、摩托車配件市場秩序明顯好轉,各種欺詐消費者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50.加強對報廢車輛的管理。
(1)公安部門要定期核查機動車查詢庫中的機動車狀態信息,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要在計算機登記程序中鎖定,禁止轉籍,并定期向社會公告。
(2)加大強制報廢的力度。對達到報廢標準后一年不申請注銷登記的車輛,注銷檔案和牌證。對申請延緩報廢的車輛,在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3次檢驗不合格的,立即注銷車輛檔案和牌證,強制報廢。
(3)強化監督解體的力度。對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4)公安與商務主管部門建立報廢汽車回收信息交換制度,定期對回收解體車輛信息與報廢注銷牌證車輛信息進行比對。
51.結合交通事故的處理和分析,查擺車輛牌證、檢驗和報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凡交通死亡事故中涉及車輛管理問題的,公安交管事故處理部門要及時書面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紀檢、督查部門匯報進行倒查。
(五)加強新車注冊登記管理
52.車管所在辦理新車注冊登記時,嚴格按照《公告》及有關國家標準核發牌證,對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一律不予辦理。
五、整頓危險路段
53.各級交通部門根據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總體安排,明確分工,對103省道、215省道、326省道上急彎、陡坡、長下坡和高邊坡等危險路段進行整治,提高行車安全水平。由市公路局牽頭,從今年開始,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完成上述公路上的急彎、陡坡、視距不良、連續下坡、路側險要等行車安全隱患路段的整治工作。在實施過程中,以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實施技術指南(試行)》為技術參照標準,按照“經濟、實用、安全、環保、有效”的原則,堅持“主動引導、突出重點、適度防護”,做到“四個結合”(結合新改建工程,結合大中修工程,結合《路容路貌整治工程技術標準》、《山區公路養護示范工程技術標準》,結合日常養護工作),整體推進安保工程的實施。
54.各級交通部門要加大對農村公路臨水、臨崖及急彎、陡坡等危險路段的整治改造力度。對路堤、邊坡高度6米以上和陡坡、急彎等危險路段,逐步安裝波形防撞護欄,改善公路的安全狀況。對一時難以治理的,要采取增設防護墻(欄)和安全提示標志等應急措施。
55.各級交通部門要加強與公安、安全監管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對擬確定的危險路段廣泛聽取公安、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加大整治力度,同時要定期通報危險路段整治工作的進展情況。對一些重點的危險路段還要向社會公告,并加大督辦力度。
56.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公路時,公路和建設部門要聽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的建議,交通安全設施要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交通安全設施達不到相關標準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通車運行,進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六、加強責任制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責任
57.各級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的行政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的責任,把安全責任制層層分解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落實到各部門、各單位。
58.要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作為鄉鎮安全生產達標活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實行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
59.統籌研究城鄉公共交通發展規劃,加快研究扶持農村客運發展的政策措施,制定鄉村客車標準,推廣使用適合農村實際的安全、經濟、實用型客車,保證農民出行安全。
(二)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專報制度
60.區縣政府定期向市政府報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由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對各區縣政府的報告做出評價,督促各級政府全面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項要求。
各區縣政府于每個季度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要向市政府報告本地交通安全情況,包括工作情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改進意見以及下步工作安排等;每年1月7日前要專報上一年工作情況。
(三)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加大對特大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
61.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政〔2003〕103號)及《關于監察機關參加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暫行規定》(**監〔**〕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追究工作,依法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直接責任人及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監督、管理和領導責任的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責任調查處理及追究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62.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區縣政府要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向市政府作出檢查報告,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工作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市政府要求的,區縣政府分管領導要向市政府領導作出檢查,有關情況通報全市。
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不含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監局對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告誡”。必要時,提請市安委會對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予以“告誡”。
63.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調查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復。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調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復。
每年年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監察局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七、加強宣傳教育
64.各級政府及公安、農機、司法、教育、宣傳等部門要結合實際,采取有效形式,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六條的要求,使道路交通安全宣傳“五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尤其要在進村、進戶上細化措施,以人為本,切實提高廣大車主、業主、駕駛人和群眾的自覺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宣傳部門要從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奮力崛起的高度,積極抓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協調當地新聞媒體,注重實效,做好交通安全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適應全市經濟社會和人文發展的需要。
65.將《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市全民普法教育規劃,在今后一段時期內,把《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重點。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考取機動車駕駛證必須掌握的內容,進行學習、考試;教育部門要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各級各類學校法制教育的基本內容,滲透到素質教育之中;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要對本單位人員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
66.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現代宣傳手段,開設《道路交通安全法》專題宣傳欄目,制作高質量、人性化的交通安全電視、平面公益宣傳廣告予以長期宣傳,營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濃厚氛圍。各級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67.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組建義務宣傳隊、布置交通事故案例、全市公路主干道放映宣傳教育片等多種形式,大力加強農村地區的交通安全宣傳。
68.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定期匯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宣傳手冊,教育到每個管理部門、每個運輸企業、每個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戶和中小學生。
八、加強執法檢查
(一)切實加強督促檢查
69.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指示,加強對各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的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個責任人,不斷提高執法、管理的質量和效率,真正做到執政為民、執法為民。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專項執法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二)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對執法的監督力度
70.各級政府要督促各執法和職能管理部門建立執法和管理質量考評體系,把考評結果與領導任免、單位獎懲掛勾。要在駕駛員和運輸企業建立社會執法監督員制度,與相關行業或單位建立執法信息反饋制度。要加強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加強執法部門的內部監督,加強明察暗訪,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執法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三)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71.各級政府要組織監察等部門加強對本級政府有關執法管理部門和下級政府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紀問題,要一查到底,從嚴處理。同時,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督促有關單位認真整改。通過剖析典型案件,舉一反三,進一步規范執法和行政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