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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單位:
確保“十二五”期間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率達到90%以上,為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實現就業形勢基本穩定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力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適應產業發展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進程。
一)每年吸納1萬名高校畢業生就業。建立健全投資帶動就業評估制度,實施“產業發展帶動就業增長計劃”支持以信息產業為主的重點產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通過建設國內最大筆記本電腦生產基地、國內最大離岸數據開發和處理中心以及集中打造通信設備、高性能集成電路、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等10大重點產業集群。將其作為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建設和制定產業規劃的重要環節和內容,更好地發揮投資對就業的帶動作用。各類企業新招用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享受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加快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將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與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結合起來,鼓勵中小企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中小企業招用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20人以上并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按規定享受重點企業貸款貼息政策。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二、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統籌實施各類基層就業項目。
三)公開選派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建制村、鄉鎮中小學校、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農技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從2012年起,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就業。繼續實施農村鄉鎮基層人才隊伍建設計劃。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市級機關錄用公務員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錄用。區縣級以下機關面向社會公開招錄公務員,應將招錄計劃主要用于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建立完善市級和區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遴選制度,市級和區縣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遴選人員,主要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機關工作經歷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中公開逐級遴選。實施基層公益性崗位就業計劃,每年吸納不少于1000名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吸納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社區和公益性勞動組織,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
四)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高校畢業生,鼓勵高校畢業生到渝東南、渝東北貧困地區和邊遠地區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2年內到渝東南、渝東北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的鄉鎮(不含區縣城所在地)及以下基層單位就業。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免費師范畢業生必須到邊遠貧困和民族地區鄉鎮農村中小學服務2年以上。對到國家規定的市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如在機關工作,試用期內不實行試用期工資,從到單位報到起薪之月起執行試用期滿后的工資待遇,試用期滿合格后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府發〔〕132號)規定高定2個級別工資檔次;如在事業單位工作,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府發〔〕133號)規定,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2級。
五)按規定補償相應的學費和代償助學貸款,鼓勵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對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后在一年內擇業可參照應屆高校畢業生辦理相關就業手續。具有高職(高專)學歷的退役后可免試入讀成人本科,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
三、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落實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
六)全市建立以吸納高校畢業生為主的創業孵化基地100個,大力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2015年前。吸納5000名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創業孵化基地對孵化企業的場租實行減免。如孵化基地內新創辦的孵化企業成功運營1年以上并直接帶動不少于5人就業1年以上的比例達到50%以上,按照每個符合條件的孵化企業不超過2萬元的標準給予該基地獎勵補貼。孵化基地開展免費創業培訓的按規定享受創業培訓補貼。各高校要廣泛開展創業教育,成立創業教育教研機構,積極開發創新創業類課程,建立完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積極推廣成熟的創業培訓模式,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和實訓,提高創業能力。開展“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活動,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開展“泛海揚帆―重慶大學生創業行動”資助創立100個創業項目,培育500名以上大學生創業。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七)即“投資者出一點、財政補一點、稅收返一點、金融機構貸一點”支持高校畢業生創辦微型企業。每年計劃新增高校畢業生創辦微型企業1000戶,支持高校畢業生創辦微型企業。采取“1+3模式。吸納4000名以上高校畢業生就業。十二五”末,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微型企業達到5000戶,吸納2萬名以上高校畢業生就業。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微型企業,財政給予不超過注冊資本金50%補助資金;除享受國家和我市對中小企業及特定行業、區域、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外,符合規定的企業其所得稅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其實際繳付的所有稅中地方留存部分,以微型企業注冊資本金等額為限,按規定實行補貼;辦理證照、年檢、年審等手續,3年內免收行政性收費;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并按規定享受財政貼息。支持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進入創業孵化基地孵化發展。
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小型微利企業,八)加大財稅金融扶持力度。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有“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全市小額擔保貸款借款期限由1年放寬到2年,擔保基金投放比例從1∶5提高到1∶10貸款額度從不超過8萬―10萬元提高到不超過15萬元。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就業并吸納就業人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申請不超過200萬的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基金中,設立1億元的大中專畢業生創業基金。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從畢業學年起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享受財政貼息政策。
四、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大力實施各類就業促進項目。
九)2012年,實施“萬名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繼續組織實施“三年百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全市建立就業見習基地500家,每年吸納和組織不少于1萬名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探索建立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見習工作機制。積極引導有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完善就業見習管理辦法,明確見習對象范圍、基地條件、補貼標準、考核評估等事項,進一步規范見習活動。認真落實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政策,基本生活補助費用由見習單位和財政分擔。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基本生活補助標準,完善就業見習補貼發放程序,加強資金監管使用。見習單位應加強見習場所的安全管理,并為參加見習的高校畢業生購買人生意外傷害保險。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
十)幫助其與企業簽訂就業協議。凡通過定向就業培訓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不超過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實施“萬名高校畢業生定向就業培訓計劃”每年組織1萬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定向就業培訓。
十一)所承擔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973計劃、86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項目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重大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實施“千名高校畢業生科研項目單位助研計劃”承擔國家和我市重大科研項目的科研單位、高校和企業。每年聘用不少于1000名優秀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工作,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聘用高校畢業生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聘用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后工齡與參與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十二)加強專業教育相關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的有效銜接。積極組織有培訓需求的高校畢業生免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情況,實施“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計劃”建立職業資格認證與高等院校專業設置對接服務機制。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6個月之內開展崗前培訓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五、保障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加強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十三)為已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辦理就業登記,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規定。并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服務。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納入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統一管理,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教育部門和各高校要加強合作,做好高校畢業生畢業前后的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進一步完善就業登記辦法,加快建立以實名制為基礎的全市統一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信息系統,實現在渝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的信息化管理服務,實現就業登記與畢業證(學位證)發放、就業報到證登記、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以及工資核發、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聯動管理。
開展大學生創業政策宣傳、創業教育、創業培訓、職業能力技能鑒定、模擬創業實訓、技能培訓、見習訓練、企業實訓等活動,十四)進一步加強創業指導。各高校要設立大學生創業工作指導站。聯系并落實大學生創業導師結對指導工作。要舉辦知名專家、成功人士創業就業指導講座,幫助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引導高校畢業生理性求職。人力社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學生創業工作指導站的指導,推動企業與高校合作,為大學生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幫助大學生提升職業能力、創業能力,更好地實現就業創業。
十五)創新就業服務模式,進一步抓好就業服務。建立統一、規范、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服務措施,采取組織企業進校園、召開專場招聘會和供求洽談會、開展網絡招聘、舉辦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等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業信息服務。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平臺,提供政策、崗位信息、網絡招聘、遠程面試、指導咨詢等就業服務。加強人力資源市場需求預測,完善職業供求信息收集和制度,引導高校畢業生理性求職、用人單位積極招聘和高校科學合理設置專業。鼓勵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對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介紹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按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補貼。全面落實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托管等服務政策。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活動。
十六)建立專門臺賬,進一步實施就業援助。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將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就業援助體系。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并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或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各高校可根據困難家庭畢業生的實際,給予適當求職補貼。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城市聚居地長時間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及女性、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等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要通過“婦女援助主題日”殘疾人援助主題日”零就業家庭援助日”等主題活動,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盡力幫助其實現就業。積極做好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對新疆、西藏等地來渝就業的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與重慶高校畢業生同等對待,可按規定享受就業扶持政策。
十七)進一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切實保障就業權益。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要求。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對到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其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辦理、工齡確定等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工齡。要加大對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大力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招聘過程中的各類欺詐行為。要認真執行《殘疾人就業條例》有關規定,保障殘疾人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權益。要嚴格執行取消就業體檢中乙肝檢測項目的有關規定,防止各類就業歧視,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
六、共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建立部門協調機制。
十八)形成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人力社保部門要牽頭抓總,加強協調配合。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重點做好高校畢業生畢業后就業工作以及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創業孵化基地創建、創業指導、就業招聘、就業見習、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就業登記、就業統計等工作。教育部門要重點做好高校畢業生畢業前的創業教育、就業指導、就業統計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積極落實財政補貼和貼息政策。發展改革、經濟信息部門要從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產業發展規劃上做好投資帶動就業評估工作。科技部門要重點做好高校畢業生科技創業項目、科技見習基地以及科研項目助理等工作。稅務部門要落實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中的各種稅費減免政策。工商行政部門要落實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中的費用減免政策。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局要積極指導、督促和協調金融機構落實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其他有關部門要從各自職能出發,積極配合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工作。各高校要把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有關職能部門的要求,更加積極主動地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細化政策措施,強化目標責任,切實抓好貫徹落實。要加大對就業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力度,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市政府將按照國發〔2011〕16號文件要求,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情況納入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政績考核內容,適時開展督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