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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產業集聚區發展的指導意見》(政〔〕3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專業示范產業集聚區創建辦法的通知》(政辦〔〕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
產業集聚區是我市促進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三化”協調發展,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現代城鎮體系和自主創新體系“三大體系”的有效載體,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現途徑,是轉變發展方式的戰略突破口。選擇有條件的產業集聚區開展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創建活動,有利于帶動全市產業集聚區不斷完善環?;A設施,高效利用資源、環境容量等要素,持續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形成和構建環境友好型發展模式和產業體系,推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有利于持續深入地探索走出一條不以犧牲農業和糧食、生態和環境為代價的“三化”協調發展之路。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戰略部署,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通過開展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創建活動,培育一批環境資源承載力強、生態文明、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示范基地,引導全市產業集聚區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進節能減排,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二)基本原則。
1.環保優先,體現特色。篩選環保氛圍濃厚、環境管理機制完善、環保工作基礎較好的產業集聚區優先作為培育對象,充分體現環境友好的特色。
2.重點培育,示范帶動。鼓勵產業集聚區積極參與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創建工作,對確定的培育對象進行重點培育、重點支持;充分發揮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的示范帶動作用,及時總結推廣其經驗和做法,提升全市產業集聚區的環境保護整體水平。
3.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對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實行動態管理,嚴格考核驗收標準,對授牌后在兩年一次復核中達不到相應標準的予以收回,依次補充達標的產業集聚區。
(三)總體目標。依托現有的12個產業集聚區,積極開展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創建活動,到年形成2個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
(四)主要任務。著力推廣環境友好的發展模式,重點開發環境友好型技術、產品和培育環境友好型企業、產業,促進產業集聚區發展方式轉變,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著力推進環?;A設施建設,重點推進環?;A設施集合構建和污染物排放監測監控能力及體系建設,使產業集聚區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著力推進環境友好的管理體系建設,重點推進環境友好型管理體制機制、政策支持體系、環評快速審批機制、監測考核體系、污染事故風險防范體系建設,全面構建環境友好的管理體系,營造環境友好的社會氛圍。
三、示范內容
(一)環境友好的發展模式。
1.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在產業集聚區發展建設過程中,按照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環評要求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認真落實發展規劃環評提出的各項環保對策措施,嚴禁不合理的開發建設活動,從源頭防止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格按照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優化產業布局,滿足環境質量標準要求,促進經濟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培育環境友好的產業體系。產業集聚區主導產業明晰,主導產業集群化發展,產業鏈條較為完善;注重環境友好型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促進傳統產業升級改造,實施清潔生產;積極引進和培育高效益、低消耗、低排放的新興產業,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努力形成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產業體系。
3.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要積極組織中水回用、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運用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企業在生產、流通、銷售各個環節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杜絕浪費,促進廢物回收、再生和循環利用,在實現工業廢物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方面成效顯著。
(二)環境友好的環保設施。
1.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廠。優先規劃和建設覆蓋產業集聚區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水管網配套齊全,實現“雨污分流”,確保產業集聚區廢水集中處理、穩定達標排放。
2.實行區域集中供熱。優先規劃和建設覆蓋產業集聚區的集中供熱設施,為入區項目提供充足穩定的熱源,避免區內分散建設規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供熱設施。
3.推廣應用清潔能源。優先規劃和建設天然氣、煤氣等清潔能源集中供應設施,積極推廣應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4.有效處置固體廢物。建立完善的工業固體廢物分類、收集、處置體系,企業建有符合“三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規定的工業固體廢物臨時收儲設施,固體廢物依法依規得到安全有效處置或利用。使用放射性物質的企業要及時安全處置放射性廢物,確保輻射環境安全。
(三)建立環境友好的體制機制。
1.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產業集聚區要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復項目進入;切實加強對產業集聚區重點污染源的監督管理,重點污染源環保設施健全,運行穩定可靠,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標準,且滿足總量控制要求;杜絕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區域水、空氣、噪聲、輻射環境質量達到環境功能區要求。
2.建立環境友好的管理體系。產業集聚區要建立健全環境管理機制,完善環境管理制度,切實履行環境管理職責;制定并實施促進產業集聚區發展的環保政策,積極鼓勵和支持環境友好型技術的開發與應用,促進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積極推動環?;A設施集合構建和共建共享。
3.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產業集聚區要建設區域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實現實時監測;產業集聚區的重點污染源要配套建設自動監控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確保正常運行;產業集聚區及企業要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臺賬,跟蹤監測和統計污染減排情況。
4.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范體系。產業集聚區要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建立環境監測預警和環境事故應急體系,有效防范環境風險和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四)環境友好的社會氛圍。
1.營造環境友好的社會氛圍。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形成環境友好的濃厚輿論氛圍,提高全市產業集聚區廣泛參與創建工作的積極性。產業集聚區加強對管理人員環境友好知識的培訓,引導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
2.積極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產業集聚區注重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積極實施環保政務公開,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公眾對產業集聚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比較滿意。
四、專業標準
除達到《省專業示范產業集聚區創建辦法》規定的示范產業集聚區綜合標準外,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還應達到10項專業標準:污水集中處理率不低于90%;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5%;集中供熱率不低于60%;區內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率達到10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不低于80%;建設項目環評及“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執行率達到100%;重點工業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率達到100%;區域環境質量滿足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建立完善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防范體系;公眾對產業集聚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滿意度不低于90%。
五、創建程序
各產業集聚區在自愿的基礎上,在市環保局和當地環保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創建活動。程序如下:
(一)推薦培育。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提出推薦名單,向市環保局上報有關材料。市環保局對上報材料審查后,按1:2的比例確定4個產業集聚區為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培育對象。
(二)方案審查。培育對象制定創建實施方案,上報市環保局,經審查批準后由培育對象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培育對象按照實施方案落實有關措施,市、縣(市、區)環保部門進行跟蹤指導和管理,組織現場檢查,掌握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并督促其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核查驗收。培育對象按照創建標準進行自查,向市環保局上報創建工作報告并提出驗收申請。市環保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驗收。
(五)通告公示。對通過核查驗收的培育對象,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和我市主要媒體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六)審議授牌。公示期滿后,對符合驗收條件的培育對象,由市環保局提名,經市環境保護委員會審議同意后,由市環保局命名,頒發“市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獎牌。
(七)監督考核。市環保局每兩年對授予獎牌的示范產業集聚區進行一次復核,對復核不合格的,報經市環境保護委員會會審同意后收回獎牌,并向社會公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機制。市環保局全面負責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創建工作,建立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創建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推進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創建工作。完善產業集聚區內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產業集聚區環境管理檔案,定期進行考核,促進創建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配合,上下聯動。發改委、環保、財政、國土、住建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配合,建立聯合推進的工作機制。市、縣(市、區)環保部門要上下聯動,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支持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的創建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切實加大產業集聚區資金支持力度,全市各類環保專項資金優先向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和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傾斜。環境總量指標優先保障入駐產業集聚區的重點項目,區域減排騰出的環境容量指標優先支持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建設項目。建立環評快速審批機制,實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直通車”制度,加快項目審批。支持環保能力建設,優先支持環保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監測監控能力建設,重點支持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建設。
(四)加強督導,定期通報。定期對產業集聚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環?;A設施建設進展情況、入區項目的環評管理情況進行督導,建立通報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創建活動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總結和推廣各縣(市、區)好的經驗和作法。
(五)強化激勵約束。建立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考核指標體系,并根據發展情況對考核指標進行調整。對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實行統一考核,考核結果與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享有的支持政策掛鉤。加強對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的日常管理,建立并實行跟蹤管理及動態調整制度,全面推進環境友好型示范產業集聚區的建設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