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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精神,更好的落實國家“三項制度”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獎勵政策,拓展完善對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優惠政策體系,幫助計劃生育家庭發家致富,解除計劃生育家庭的后顧之憂,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按照工作要求,我市決定建立市計劃生育家庭關懷扶助中心,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領導意識,搭建惠民平臺
成立市計劃生育家庭關懷扶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副書記同志擔任組長,市政府副市長同志擔任副組長,政府辦、農工委、財政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計生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畜牧局、衛生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關懷扶助中心,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中心主任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常務副主任由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局長擔任。
計劃生育關懷扶助中心辦公大廳設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內部調劑3人,負責日常接待、受理承辦及轉辦、督辦群眾訴求。關懷扶助中心每個成員單位都要設置一名專(兼)聯絡人員,負責辦理關懷扶助中心服務大廳轉辦的相關具體事宜。各鄉鎮(區)也要在本鄉鎮(區)的計劃生育便民服務大廳設立關懷扶助窗口,負責辦理、移交本鄉鎮內計劃生育家庭的關懷扶助事宜。
二、拓展惠民體系,實現政策對接
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市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政〔〕21號)及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在普惠政策中對計劃生育家庭實行優先優惠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辦字〔〕42號)規定,中心各成員單位出臺配套政策和實施辦法,將本部門所涉及到的計劃生育普惠政策具體細化、量化,增強可操作性,讓廣大計生家庭能切切實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體會到實行計劃生育的優越性。
三、明確工作職能,打造惠民載體
按照相關規定及我市實際,市計劃生育家庭關懷扶助中心工作職能及承辦事宜如下:
(一)工作職能
1、負責全市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落實。
2、負責全市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調研和文件起草工作。
3、負責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優惠政策和優質服務等方面訴求的受理。
4、向相關責任部門轉達計劃生育家庭的訴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辦理結果,并向訴求群眾反饋。
5、指導全市計劃生育家庭關懷扶助工作。
(二)承辦事宜
1、落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2、落實《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獎勵政策。
3、依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進行救助。
4、對計劃生育家庭進行法律援助。
5、對計劃生育家庭提供有關政策咨詢。
6、落實計劃生育家庭特惠政策。
7、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優先優惠政策。
為規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將計劃生育家庭關懷扶助中心打造成便民快捷的綠色通道,特制定聯席會制度、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責任追究制度、辦公室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具體見附件),保證中心高效規范運行。
四、嚴格考核評估,促進政策落實
1、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將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單位目標管理責任書,半年督查、年終考核。各單位要指定具體科室、人員負責本單位惠民政策的落實,確保各項優先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2、各單位對于關懷扶助中心轉辦的相關事宜要認真對待,快速辦理,及時反饋,確保計生家庭利益。
3、加強對利益導向政策及落實情況的公開公示,強化群眾、媒體和社會監督。進一步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方便群眾咨詢、投訴和反映意見建議,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4、對虛報、冒領、克扣、擠占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市計劃生育家庭關懷扶助中心制度
(一)聯席會議制度
1、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由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
2、聯席會議由關懷扶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
3、聯席會議的內容:及時傳達國家和省、市關于開展計劃生育家庭關懷扶助等方面的精神,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對上季度計劃生育家庭關懷扶助工作情況進行梳理、匯總、總結、通報,安排下季度工作。通過聯席會議進一步加強各部門協調溝通,交流經驗,查找問題,完善措施,解決問題,確保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政策全面落實。
(二)首問負責制度
1、群眾到中心申請解決問題或要求提供服務時,首先接待來訪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負責人,屬于本職工作的應熱情接待,及時辦理;屬于其它窗口職責的,應將來人引導到辦事窗口,并協助辦理;屬于其它相關部門職責的,應向當事人說明,并協助辦理轉辦手續。
2、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屬于業務范疇的事項,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管”等語言,要做到當場答復。對條件不符合或手續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相關規定和應提交的材料以及辦事程序、手續等。
3、首問負責人要做好記錄,如群眾反映的問題比較復雜,一時難以解決的,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報告,在規定或約定時間內給予答復;對確實不符合政策規定或確實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向對方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三)限時辦結制度
1、申請人到中心申請辦理事項時,在符合政策規定及手續齊全的情況下,經辦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其所受理的事項。
2、申請人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材料齊全,能夠當場解決的,應即時辦結。
3、申請人申請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員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其需補辦的全部材料內容。
4、對需要上級審批或需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的事項,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送或移交(法律政策有規定辦結時限的事項除外),并在規定辦結的最后時限內向申請人反饋調查結果和辦理進度。
5、未按規定時限辦結的,按《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責任追究制度
1、工作人員因不負責任、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職責,致使服務對象或者國家公共利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2、中心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調離崗位處理:
(1)首問負責人不履行職責,貽誤群眾辦事的;
(2)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3)未履行限時辦結制度,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辦理事項的;
(4)對虛假材料,能夠發現但因工作疏忽而沒有發現的;
(5)擅自離崗,造成群眾辦事不便的。
(6)其它違反工作規定的行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中心辦公室工作制度
1、堅持以人為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基本理念,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受理、妥善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
2、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對工作滿腔熱忱,高度負責。
3、高效便民,工作不推諉、不拖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4、嚴格紀律,不濫用職權,不徇私舞弊,承辦事項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5、在工作期間,不擅離崗位,嚴格請銷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