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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市動物防疫工作會議精神,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動物防疫法》,加強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畜牧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現結合我縣實際,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實行持證從業。
各動物飼養場、動物定點屠宰場(點)以及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生產、收購、屠宰等各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到縣畜牧獸醫部門申辦《動物防疫合格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者,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后方可從業。
二、嚴格準調手續,堵住外來疫源傳入。
凡從事動物、動物產品調入的經營者,進貨前應先到縣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申辦準調手續;貨到時,到所在鎮動物檢疫報檢點報檢,檢疫合格者方可卸車。
三、開展動物產地檢疫,把疫病控制在源頭。
凡出售動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前向所在鎮動物檢疫報檢點報檢,經檢疫合格后,由檢疫員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方可出售;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屠宰、調運沒有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
四、加強動物產品檢疫,確保人民吃上放心肉。
動物檢疫員應依法進行動物產品檢疫,對動物產品檢疫合格的加蓋農業部統一規定"肉檢驗論"印章,并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凡經動物檢疫員檢疫確認是染疫動物及其產品,一律進行無害化處理(如高溫、深埋、焚燒),處理費用由貨主負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沒有檢疫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
五、加強動物定點屠宰場(點)檢疫與管理,防止疫病擴散。
動物定點屠宰場(點),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必須設有檢疫化驗室,配備顯微鏡等檢疫設施9開展疾病及寄生蟲檢測工作:設有病畜隔離圈、專用急宰間,以及高溫灶、沼氣池(或廢尸坑)等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專用設施,對染疫或病死動物應立即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接受縣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的監督檢查。
六、依法檢疫,按規定收費。
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是政府行為,動物檢疫員(含動物代檢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各鎮畜牧獸醫部門的動物檢疫員應依法檢疫,嚴格按照價文規定標準收取檢疫費,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取檢疫費。各鎮畜牧獸醫站收取的檢疫費必須全部用于動物防疫事業,不得截留,不得挪作他用。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費收入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
七、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行政。
縣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要組織力量,加大動物飛動物產品檢疫監督檢查力度,各鎮政府要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抓好本鎮動物防疫工作。工商、經貿、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對沒有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從業的,沒有辦理準調手續而調入動物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的、檢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而進行經營的。將依照《動物防疫法》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