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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吸引航空公司在市開拓航線航班和建立分(子)公司或過夜基地,積極培育機場航空運輸市場,加快推進民航業發展,適應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現就設立扶持民航發展專項資金提出如下意見:
一、扶持民航發展的主要目標
加強機場軟硬件環境建設,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全面提高機場服務和保障能力,積極為航空公司來發展創造有利條件,通過扶持民航發展,逐步將機場建設成為通達全國主要城市及東南亞港澳臺的僑鄉現代中型國際機場。每年爭取新開2-3條航線,增加25-30萬人次的旅客吞吐量,2014年前實現300萬人次的旅客吞吐量,2017年前實現400萬人次的旅客吞吐量。
二、專項資金規模
民航發展專項資金為每年2000萬元,由、兩級財政和機場分別承擔600萬元(市本級其中300萬元從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800萬元和600萬元。專項資金使用上實行滾動管理,上年度結余的資金可轉入下一年度使用。專項資金期限暫定為三年,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計算。
三、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
(一)重點支持國內符合我市經濟發展和航空網絡需要的新開通的客(貨)運航線航班(東北、西南、中南、西北等地區的航線航班)。
(二)重點支持在新開通亞洲日韓(東京、大阪、首爾等)、東南亞(馬尼拉、新加坡、吉隆坡、雅加達等)的客(貨)運航線航班。
(三)重點支持航空公司在設立分(子)公司、過夜基地。
四、專項資金補貼標準
(一)新開通的國際和地區客運航線航班(指在機場開通無任何航空公司運營的航線航班),按如下標準補貼(人頭補貼以本場實際進出港旅客為準,過站旅客不予補貼。下同):
(二)度場營運的航空企業或經濟實體在總體運力五金五新開通的國內客運航線航班(指在機場開通無任何航空公司運營的航線航班或在僅有一家航空公司運營時間達到半年以上的獨飛航線增加的航班),按如下標準補貼:
(三)航空公司在新設立分(子)公司或過夜基地,每架飛機一年內駐場300天(含)以上,且每天執行2個(含)以上出港航班時,按如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1.120座(含)以上機型,第一年每架補貼200萬元;
2.90—119座機型,第一年每架補貼150萬元;
3.45—89座機型,第一年每架補貼100萬元。
4、對已在設立分(子)公司或過夜基地的航空公司新增過夜飛機(廈航以第七架過夜飛機起算),按本條款標準的80%給予補貼。
5.對同時符合本條專項資金補貼標準第一、第二、第三款補助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各條款給予的補貼。
(四)新開通國際和地區貨運航班(全貨機),按如下標準補貼:從開通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每架貨機運送出港貨物量給予補貼,每噸300元,6個月補貼總金額不超過60萬元。
(五)新開通國內貨運航班(全貨機),按如下標準補貼:從開通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每架貨機運送出港貨物量給予補貼,每噸150元,6個月補貼總金額不超過30萬元。
(六)對非新開的客貨運航線航班和個別需要調整補貼標準及補貼期限的航線航班補貼,由航空公司與機場公司協商并按程序報批。
五、扶持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
(一)備案:符合專項資金補貼條件的航空公司應事前會同機場公司向市民航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市發改委)提出書面申請和備案。同時航空公司與機場公司簽訂獲取航線航班補貼有關協議。
(二)結算周期:新開通航線航班自開通之日起每個月為一結算周期;航空公司分(子)公司或過夜基地新增過夜飛機自進駐機場之日起一年為一結算周期。
(三)申請:滿足結算周期時間的,由申請扶持資金的航空公司,向市民航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經市民航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同意的正式書面申請書原件;
2.機場公司審核相關數據后的書面意見;
3.航線航班運營情況說明;
4.《市扶持民航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5.企業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6.開戶銀行帳號、項目負責人和聯系方式、單位地址;
7.其他指定資料。
(四)審批:市民航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聯審、核定補貼金額,經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做出書面批復。
(五)撥付:由機場公司先按雙方補貼協議墊付補貼資金,市財政局每季度進行一次核銷。
六、資金監管
(一)機場公司商航空公司每季度向市民航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報送補貼航線的每季度營運情況(包括客座率/載貨量、航班執行率等)及專項資金使用效果情況。機場公司應加強對獲專項資金補助的航線航班運營情況的跟蹤。市民航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助航線航班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市審計部門監督檢查,并保證按規定用途使用。對違反補貼資金領取、使用和管理規定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航空公司違反上述規定的,取消企業申請專項資金補貼的資格。遇特殊情況,由機場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并按程序報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