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關于籌備金征收工作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征收標準
(一)對已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8%代征工會經費。
(二)對應建未建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8%代征工會籌備金,并由工會部門督促其建立工會組織。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繳費單位,按原批準的規定標準撥繳。
地稅部門代征部分的職工工資總額按照本市區繳納社會保險費口徑計算。
繳費單位開業或者設立起始時間以稅務登記時間為準。
二、申報與繳納
(一)工會經費(籌備金)由繳費單位按規定標準自行計算、按月(季)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代征前已按月繳納的繳費單位,繼續按月申報繳納;其他及代征后納入的繳費單位按季申報繳納。)
(二)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每個季度第1個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及時足額申報繳納上月(季)的工會經費(籌備金)。
(三)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使用《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納稅綜合申報表》。
(四)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的繳費單位,以獨立核算單位為繳納主體。參加聯合工會或集團公司、總機構工會、系統工會的繳費單位,也應以獨立核算單位為繳納主體。從外地搬遷到的企業或在杭的分支機構,工會組織關系隸屬于搬遷地或總機構所在地,尚未轉入的,并已在搬遷地或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工會經費的,憑有效證明,報工會部門批準后,暫緩征收工會經費。
(五)地稅部門代征的工會經費(籌備金)統一繳入國庫,所開具的憑證比照地稅部門征收稅、費款開具票據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申報方式亦比照其他稅費的申報,在綜合申報表中申報,自1月1日起,凡是申報表中有工會經費費種的企業,必須如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