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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圍繞一個中心,搭建一個平臺,實現一個轉變,健全一個機制。即緊緊圍繞促進區域經濟發展這個中心,立足于改善、優化**區投資發展環境,為企業搭建一個能夠充分發揮其民主監督、民主評議作用的平臺,實現由監察機關對重點企業的被動保護到企業主動監督評議行政機關、執法部門的轉變,健全對行政執法部門內外結合的監督制約機制。通過企業的監督評議,進一步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督促、指導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管理服務水平。
二、監評崗設置條件
(一)注冊在**區區域范圍內的企業;
(二)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無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的企業;
(三)年納稅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為中華老字號,或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和行業影響力的企業;
(四)自愿參加監評崗活動,自覺履行監評崗工作職責的企業。
三、監評崗設置程序
(一)監評崗每兩年設置一次,由區監察局依據監評崗設置條件提出建議名單,向企業及區行政執法部門廣泛征求意見。
(二)區新聞中心、區有線電視中心及**政務網等媒體將建議名單予以公示,進一步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意見反饋電話為**
(三)由區監察局組織審核,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報區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為監評崗,并授予區監察局制作的監評崗標識。
(四)被確定為監評崗的企業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同時以區人民政府文件通報各行政執法部門。
四、監評崗工作職責
(一)設置為監評崗的企業必須對外懸掛監評崗標識。
(二)設置為監評崗的企業有權對區行政機關、執法部門的下列情況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
1.區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行使職權,高標準、高效率、高質量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
2.區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在“轉變職能、改進作風、強化服務、改善投資發展環境”方面制定的各項服務措施和承諾的落實情況。
3.區行政機關、執法部門是否存在利用部門或行業特權,搞“以權謀私”、“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風,是否存在違反規定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及借服務之名侵害企業的合法權益謀取部門或個人好處等問題。
4.區行政機關、執法部門開展廉政建設、行風建設及推行政務公開的情況。
5.其他在行政效能方面需要監督評議的內容。
(三)設置監評崗的企業要敢于履行職責,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抵制不正之風和各種侵權行為。
(四)設置監評崗的企業應注意收集其他企業對區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或投訴,可代其向區監察局轉達或轉遞,也可代其直接向區行政執法部門反映。
(五)設置監評崗的企業應積極參加由區監察局或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監督評議活動。實事求是地反映企業的意見和呼聲,對區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做出客觀評價。
五、監評方式
(一)建立例會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監評崗企業會議,征求企業對區行政機關、執法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及對區監察局組織監評崗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每年組織召開一次監評崗企業與區行政執法部門的座談會,通報監評崗的工作情況及運行情況,加強企業與區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聯系和溝通。
(三)根據工作需要,區監察局不定期地深入監評崗企業走訪、座談、發放問卷或組織監評崗企業對區行政機關、執法部門進行暗訪等活動。
(四)組織監評崗企業參與各種形式的對區行政執法部門的民主評議活動。
六、保證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工作。本著組織不缺位,協調不錯位的原則,區監察局作為促進企業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聯系與溝通的紐帶,負責組織監評崗的各項活動,收集企業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區行政執法部門。通過區行政效能監察投訴中心受理和處理監評崗企業對區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行政、服務態度、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訴,化解企業在經營中與區有關部門之間的矛盾,協調有關部門為企業排憂解難。經常了解監評工作情況,解決遇到的問題。
(二)深化政務公開和行政效能監察。區行政執法部門要增強對企業執法的透明度,不斷擴大政務公開,自覺接受企業監督。各行政執法單位的監察部門要積極配合監評工作,將企業提出的問題、要求及自身的薄弱環節,依據《行政效能監察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為本單位行政效能監察立項的重點內容,加強整改建制,并督促基層單位落實。抓好典型,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樹立為經濟服務的意識,努力營造“親企、尊企、助企”氛圍,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三)實行定期檢查評優制度。區監察局每兩年對已確定為監評崗的企業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再符合監評崗條件的企業,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取消其監評崗資格;對認真履行職責,在促進區行政執法部門勤政、廉政建設中表現突出的監評崗企業,授予“**區行政效能優秀監評崗”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