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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改善貧困家庭居住環境,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經濟飛速發展,扎實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城市棚戶區改造的重要意義
(一)城市棚戶區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城市棚戶區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別是下崗失業、退休職工比較集中,群眾要求改造的呼聲強烈。實施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加快解決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困難,提高生活質量,改善生活環境,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提高黨和政府的威信,增強人民群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棚戶區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觀要求。城市棚戶區安全隱患突出,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城市現代化建設很不協調。實施棚戶區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集約利用土地,推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三)城市棚戶區改造是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實施棚戶區改造,既可以帶動社會投資,促進居民消費,擴大社會就業,又可以發展社區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推進平安社區建設,是擴內需、惠民生、保穩定的重要結合點。
二、改建范圍和目標
(四)改建范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基礎設施不配套、交通不暢、消防隱患大、環境臟亂差、不再適宜居住的平方米以上的集中連片平房和簡易、危陋樓房區。
(五)改建目標。各縣(市、區)要確實做好城市棚戶區(危陋住宅區)信息化管理系統的建立,制定和完善改造改建工作計劃、年度計劃和項目實施方案,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一并實施。全市確保用三年時間,到年基本完成個集中成片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拆遷總面積萬平方米(市區萬平方米;縣市萬平方米),其中住宅萬平方米(市區萬平方米,縣市萬平方米)拆遷總戶數戶(市區戶;縣市戶),低收入住房困難戶戶(市區戶;縣市),使棚戶區群眾的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三、基本原則
(六)以人為本,依法拆遷。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確定和安置補償方案的制訂,要充分尊重群眾意愿,采取多種方式征詢群眾意見,在得到絕大多數群眾支持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切實讓群眾得到實惠,確保社會穩定。
(七)科學規劃,分步實施。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財政能力,結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目標任務,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安排連片規模較大、住房條件困難、安全隱患嚴重、群眾要求迫切的項目,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八)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城市棚戶區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強,必須發揮政府的組織引導作用,在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充分調動企業和棚戶區居民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確保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的順利推進。
(九)統籌兼顧,配套建設。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組織好新建安置小區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和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無障礙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
四、政策措施
(十)多渠道籌措資金。采取財政補助、銀行貸款、企業支持、群眾自籌、市場開發等辦法多渠道籌集資金。
1.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爭取上級補貼資金,同時切實加大本級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投入,可以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中,按規定安排資金用于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項目。有條件的可對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2.金融機構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根據改造項目特點合理確定信貸條件,對符合信貸條件的項目要在信貸資金規模上給予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建立城市棚戶區改造貸款擔保機制,引導信貸資金投入。
3.鼓勵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棚戶區居民應合理承擔安置住房建設資金。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城市棚戶區改造,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十一)加大稅費政策支持力度。對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棚戶區(危陋住宅區)周邊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由政府負擔,回遷安置建設的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對被拆遷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國家和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規政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或通過產權調換方式獲得安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款或安置住房折價款中相當于拆遷補償價款的部分免征契稅,對超過拆遷補償價款的部分征收契稅。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被拆遷居民,優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安置房源的,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城市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區以外的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并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小區內的配套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建設。配套建設中小學校的,免收教育設施建設費。免征開發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各縣(市、區)還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在權限內采取其他優惠政策。
(十二)落實土地供應政策。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進行收儲,并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對于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嚴禁將已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變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開發建設。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就近安置為主;對異地建設的,應選擇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的區域。
(十三)完善安置補償政策。城市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被拆遷人自愿選擇。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條件的被拆遷人,通過相應保障方式優先安排。各地在保護被拆遷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
1.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積極推行貨幣補償。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單戶)屬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筑面積不足平方米的,按平方米補償。被拆遷人符合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房保障條件的,補償后按無房戶將其納入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申請實物配租的,優先為其配租;或者補償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實行產權調換的,先依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商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價格,再調換住房。所調換的住房,其建筑面積不得小于平方米。被拆遷人屬于低收入家庭且其住房總建筑面積不足平方米的,所調換的住房平方米以內(含平方米)部分,被拆遷人不需再付房款,但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價格高于所調換房屋價格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差價。其他情況,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互找差價。對于被拆遷人一次支付價款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在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分期支付差價款合同后,應當允許其先期入??;對難以支付差價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調換的住房可以與拆遷人按一定比例共有;政府住房保障部門代其支付部分或全部差價款的,政府住房保障部門也作為產權共有人。被拆遷人應當就拆遷人擁有部分向拆遷人支付成本租金,就住房保障部門擁有部分向住房保障部門支付廉租住房租金。被拆遷人在具備支付能力且愿意購買時,可以將共有人擁有部分按屆時的市場價格購回。
對棚戶區(危陋住宅區)內已按房改價購買的現住房,按照私有產權房屋予以補償安置。符合房改購房條件但未按房改價購買公有住房的,可以先按房改價購買后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也可以在調換住房后,原住房面積部分由居民按房改價購買,超出原住房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對無力按房改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應當允許其繼續承租所調換的住房或由公有住房產權單位另外提供的其他住房。
2.業主自拆自建方式
在物業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協助下,棚戶區(危陋住宅區)的業主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組織業主自拆自建。因資金、人力等原因業主委員會不便組織的,業主大會也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拆代建。委托代拆代建的,全體業主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代建服務費,不得用所建住房抵頂。代建服務費由業主委員會按各業主原有住房或新建住房建筑面積向業主籌集。
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業主自拆自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取得城鄉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新建住房總套數原則上應與原套數一致,總建筑面積一般應控制在原有住房總建筑面積的倍以下(含倍),但不宜小于平方米。新建的住房屬私有產權。改建范圍內屬業主共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按照城市規劃的配置要求和業主自身意愿建設。
五、組織實施
(十四)落實工作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納入各級政府和主要領導住房保障目標政績年度考核范圍,每年年底進行考核。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標任務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追究政府有關責任人的責任??h(市)、區人民政府是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明確部門責任、具體措施,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實施。
(十五)健全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完善配套政策,加強工作指導。財政部門要會同稅務等有關部門制定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稅收支持政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完善土地供應政策;人民銀行、銀監分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做好金融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十六)編制規劃計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城市棚戶區改造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結合起來,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因地制宜地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匯總后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十七)確保工程質量。要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和技術標準規范,加強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要優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規劃設計,在較小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滿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節能省地環保要求,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有關住房質量、建筑節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十八)強化監督檢查。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實施全方位監管,及時發現并解決各種問題,堅決制止棚戶區改造中損害居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并分別于每年月日和次年月日前,將城市棚戶區改造半年工作進展情況、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及土地供應開發情況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市、縣督查部門負責對工作落實情況的督查。市、縣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棚戶區改造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市、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環節的監督。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棚戶區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十九)加強宣傳引導。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棚戶區改造的重要意義,準確解讀政策措施,及時反映工作進展情況,取得城市棚戶區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為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激發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群策群力,為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