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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學:
為了認真做好我縣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和高中招生錄取工作,根據《*市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與高中招生錄取工作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組織形式
繼續實行*省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以下簡稱“學業考試”),這是義務教育階段終結時的省級考試,目的是全面反映畢業生在學科學習目標方面所達到的水平,考試結果既是衡量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的主要依據,也是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命題與考試
(一)命題
初中學業考試中的文化考試由市教育局委托*省教育廳教研室組織命題。命題以《*省初中畢業學業考試說明》為依據。試卷卷首統一冠以“*省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市卷)”字樣。
命題注重社會實際和學生生活實際的聯系,注重考查學生對學科知識的探究能力、對學科思想方法的理解能力以及在具體情境中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各文化課全部實行閉卷考試。
(二)考試科目
1、文化考試
學業考試的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科學、政治社會(包括思想品德、歷史與社會)等五科,注:①初中地方課程內容列入《社會·思品》考試范圍,包括省、市兩級地方課程,共10分。②各科考試均不再允許使用計算器。
2、技能測試
(1)體育測試。滿分30分。測試要求按附件一《*縣初中畢業生體育測試實施辦法》。
(2)實驗操作。由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縣教育局負責實施,滿分15分。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3)信息技術測試。由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縣教育局負責實施,滿分5分。具體辦法另行通知。*省信息技術等級考試二級以上合格者,可以申請免考,分數按滿分計。
3、初中畢業學業考試總成績包括文化考試590分和技能測試50分,總分為640分。
(三)閱卷與成績評定
1、閱卷工作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主觀題的閱卷分科目由各縣(市、區)教育局輪流承擔,客觀題由市教育招考中心統一組織。
2、試卷的評分標準應科學、合理,并體現開放性、寬容性、激勵性以及思維的過程性。對開放性、探究性的主觀題,閱卷前要統一評分標準,閱卷后認真復查,作文閱卷要堅持三人獨立閱卷制度,確保評分的公平性和權威性。
3、考試成績以分數制和等級制兩種方式同時呈現。初中畢業成績以等級方式呈現,等級分為A、B、C、D、E五級,分別代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待及格”,其中“優秀”為15%左右,“良好”為30%左右,“待及格”控制在5%以內。各等級所對應的分數線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統一劃定。學業考試成績待及格的學生,可參加由各初中學校自行命題和閱卷的補考,補考成績不作為升學成績。高中招生以分數形式呈現。
三、綜合素質評價
評價方案見《*縣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辦法》
四、優惠加分
(一)下列考生享受5分加分:
1、*省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B級獲得者。
2、參加市級各項素質特長比賽(學科競賽除外,以下同),前1-3名獲得者;
3、參加縣級體育競賽個人項目前3名、集體項目第一名的隊員。
4、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三等獎、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獲得者;
5、省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三等獎、市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一等獎獲得者。
6、父母雙方均為農村戶口且已領證的獨生子女。
(二)下列考生享受10分加分:
1、*省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A級獲得者。
2、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全國會演、競賽獲三等獎以上,省級會演、競賽獲二等獎以上,市級會演、競賽獲一等獎以上者(限四人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美術及書法五類)。
3、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二等獎獲得者;
4、省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二等獎獲得者;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三)下列考生享受15分加分:
1、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科技發明獎獲得者:
①省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一等獎獲得者;
②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獲得者。
2、參加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省級體育競賽個人項目前六名,集體項目前六名的隊員;市級體育競賽單項前三名,集體項目第一名的隊員(集體項目必須是主力隊員,且不超過全隊人員的50%)以及獲國家二級及以上運動員稱號的應屆畢業生。
(四)下列考生享受20分加分:
1、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受到省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
2、參加重大國際比賽(由世界及國際體育比賽組織舉辦的各種體育單項比賽、錦標賽、綜合性比賽和運動會)以及由國家舉辦的全國性比賽(全國運動會、全國青少年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體育比賽選拔賽以及全國競賽計劃中安排的各種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前六名的考生。
(五)少數民族考生享受35分加分。
以上五項優惠不重復累計享受,如同時符合上述一項以上條件的考生,按其中高分一項享受。沒有特殊說明,特長類優惠加分項目時限均限定為初中階段。
五、高中招生錄取工作
1、普通高中招收的高一新生分正取生(含委培生、分配生、普通生和民族生)、縣內擇校生、特長生三大類六小類。
2、從開始取消省一級重點中學跨縣(市、區)招收擇校生計劃,任何重點普通高中不得擅自跨縣(市、區)招收擇校生。其他各類高中學校(含民辦學校)要進行跨縣(市、區)招生,必須進行招生計劃申報,經批準后執行。
3、為保障教育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嚴格控制學生跨縣(市、區)擇校的數量,確保高中招生計劃的嚴肅性,有效引導部分學生不盲目到外地區擇校。從開始,對有意愿到*中學和縉云中學就讀的學生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實施。所招收的學生以委托培養的方式,由*中學和縉云中學組織教學。
委托培養招生計劃由市教育局統一管理、統一使用、統一招生,學校沒有招生錄取權。除委托培養計劃外,學校不得再向其他縣(市、區)招收學生。委托培養招生實行在“初中學業考試”前,由學生根據招生計劃情況和自己的意愿填報志愿(同時在學業考試報名時報名和在*教育網上報名),由市教育局根據學生志愿和初中學業考試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實行統一錄取,并向社會公布。有關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4、凡要求在*市范圍內從初中升入高中階段入學的所有初中畢業生必須參加學業考試。沒有初中學業考試成績的學生不能注冊高中學籍。
5、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應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尊重選擇、適者錄取”的原則。既要依據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又要關注學生的綜合素質;既要衡量學生發展的現有水平,又要參考學生的成長過程;既要重視學生的總體發展,又要關注學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現。
6、綜合素質測評等第為各級各類高中招生錄取的前置條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的學生,必須思想表現優良,綜合素質測評等第達到2A2P及以上。要求進入其他普通高中、綜合高中、職業高中學習的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等第達到4P以上。
7、不再執行一級重點普通高中保送生制度,但繼續實行音體美特長生、少數民族計劃單列等招生制度。
有招收特長生計劃的學校,要在學業考試前對要求“特招”的學生進行特長測試,并根據招生計劃按一定比例劃線入圍;入圍的特長生在學業考試后再根據學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錄取的名單須向社會公布。有關特長測試必須制定測試方案,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施行。
8、繼續實行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的分配生計劃為50%。分配生必須參加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縣教育局根據初中畢業生數將名額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學校,并向社會公布,以校為單位根據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劃線錄取。分配生錄取劃定最低控制分數線,具體最低控制分數線由縣教育局確定。
9、普通高中和中職校招生計劃嚴格按照普職1∶1比例編報。
10、各校要高度重視高中段民族教育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學生的初升高比例。
11、烈士子女可根據志愿錄取到當地省級重點中學。
六、普通高中新生學籍錄入及審核
1、各普通高中學校必須嚴格按分配生、普通生、民族生、縣內擇校生、特長生五類別申報招生計劃。各校一律不得無計劃和超計劃招生。市教育局按下達的高中招生計劃設定各校新生學籍數量,無計劃和超計劃招生一律不編學籍號。
2、學校在初中學業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根據錄取名單錄入新生初始電子學籍,市教育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籍審核工作,并產生正式電子學籍。
市教育局的電子學籍審核工作,嚴格按錄取名單對照初中學業考試報名名單等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方能通過。
如發現學校提供的縣內錄取名單與縣內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報名名單不符,委托培養名單與市教育局統一錄取的名單不符,或發現私自跨縣招生,一律不予通過審核。
3、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學校以外的各類高中學校不得向省一級重點高中轉學。高中學校間轉學必須經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育局批準,電子學籍方可進行變更。
七、配套制度
學業考試與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應通過制度創新體現公正、公平、公開,應實行嚴格的公示制度、誠信制度、監督制度、培訓與考評制度等,杜絕腐敗現象。
1、公示制度
學業考試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辦法,學生成長記錄冊的要求,考試費用的收支,高中招生辦法(含收費標準、退費辦法、貧困學生的補助辦法)等,應提前向社會公示,使每一位教師、初三學生和家長人人知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各校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2、誠信制度
建立和完善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學生成長記錄和高中招生的誠信機制。各級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考試誠信教育,參加組織施考、監考、閱卷、綜合素質評價和招生錄取的有關人員,要簽訂誠信協議,并建立誠信檔案。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
3、培訓制度
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每位參與綜合素質評價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培訓,使有關人員明確各項目測評和綜合評語撰寫的內容,基本程序和要求,統一標準和尺度。通過各級各類培訓,提高有關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綜合評價能力,以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的公平、公正及權威性與可信度。
4、監督機制
紀檢監察、教育督導、教育行政等部門應對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高中招生錄取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實行領導責任制,同時制定相應制度,實行社會監督。
學生、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對于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現象和行為,或者對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縣教育局或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5、考評制度
各校要加強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高中招生錄取工作的領導。建立初中畢業與高中招生工作考核制度,對有關人員及時進行評價和考核。
本《工作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