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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改善農業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和建設用地復墾力度,確保耕地占補平衡,保障建設用地供給,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市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抓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近年來,我市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大力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加快標準農田建設,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確保了全市耕地占補平衡。但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斷增大,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任務更加艱巨。繼續深入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是當前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主要途徑,也是加強耕地保護的有效舉措。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科學規劃,明確職責,狠抓落實,按照“選址合理、設計科學、實施到位、驗收嚴格”的總體要求,保質保量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任務,為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保障。
二、理清思路,進一步明確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立足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通過科學規劃、規范項目管理、加大財政投入、創新開發模式等措施,全面提高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二)總體目標。按照保護耕地和保障發展并重的原則,結合市市域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資源潛力調查基礎上,科學規劃,明確開發復墾重點區域,通過加大投入,加快推進,使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質量明顯提高,從而切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有效緩解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用地矛盾,實現耕地占補平衡。
三、完善政策,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的積極性
(一)加大財政補助力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由市財政實行“以獎代補”:
1、土地開發:土地開發按項目總面積給予補助,但開發、復墾前原耕地面積超過總面積30%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積按標準農田建設的補助標準進行補助。建成標準農田的給予補助9500元/畝,建成水田的市財政給予8500元/畝的補助;建成旱地的市財政給予7500元/畝的補助。
2、建設用地復墾:宅基地復墾后,建成標準農田的市財政給予新增面積13000元/畝的補助;建成水田的市財政給予新增面積12000元/畝的補助;建成旱地的市財政給予新增面積11000元/畝的補助。
獨立工礦用地、交通等基礎設施用地復墾后,建成標準農田的市財政給予新增面積8500元/畝的補助;建成水田的市財政給予新增面積7500元/畝的補助;建成旱地的市財政給予新增面積6500元/畝的補助。
3、標準農田建設:根據平原、亞平原、丘陵等不同的地形地貌和建成的標準農田面積,市財政分別給予2500元/畝、3500元/畝、4000元/畝的補助。
4、政策處理費: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按竣工驗收面積給予2000元/畝的政策處理、前期工作和竣工驗收等費用的補助。
5、耕種補助費: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及時落實耕種的,符合現代農業發展扶持政策可按實際耕種面積給予每畝200元的補助;參與土壤改良耕作的,前三年可享受市級沃土工程政策按原補助標準增加50%的補助。引導集中耕種,規模化經營,享受現代化農業發展扶持政策,從根本上解決土地開發后的土地經營利用。
6、根據山體地形墾造耕地中部分確需存在田坎之間存在1米以上高差,在項目工程田坎石塊干砌加固超出總項目田坎量30%的,在原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每畝3000元的補助。
7、對廢棄礦復墾和經農業部門認定必須開展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的復墾項目,給予項目實施鎮(街道)按實際完成面積2000元/畝補助。
8、對部分投資大、群眾認可度高、并有示范作用的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經國土部門會同農業、財政等部門論證后,可列為市重點工程,資金上給予重點保障。
(二)指標有償調劑。土地開發整理取得的補充耕地指標(新增耕地)和建設用地復墾取得的復耕指標,優先歸各鎮(街道)使用,并對項目所在村新農村建設給予一定的指標支持。土地指標有剩余的,原則上由市國土局統一收購,用于全市的耕地占補平衡,如確有需要,可在全市范圍內自行調劑,但應報經市國土局審批同意。
補充耕地指標收購或調劑款標準為2.5萬/畝(每年年初確定),復耕指標收購或調劑款標準為10萬/畝(每年年初確定)。指標有償調劑款收入可由各鎮(街道)確定一定比例對項目所在行政村進行獎勵。
四、突出重點,加強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一)項目規劃設計。各鎮(街道)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測量和規劃設計,項目規劃設計要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規范》,從標準上把好質量關。要注重保護生態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征求項目所在行政村的意見,并由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領導和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的項目報國土部門立項審批,項目立項批準后,各鎮(街道)應及時組織編制工程概算。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批準后,各鎮(街道)應嚴格按照批準后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和工程概算確需變更的,須報有立項審批權的單位批準。
對建設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工作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規劃設計單位應將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工程納入預算,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體現其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的主要做法和相關內容。
(二)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對廢棄礦復墾和農業部門認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在實施前耕作層未達到耕種標準的項目,必須進行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再利用覆土,要選擇近距離、有條件、時序差異不大的建設和利用項目開展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工作,確保現有耕地質量得到有效保護,確保新增耕地質量顯著提高。
(三)項目工程質量標準。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的要求。要根據項目區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現狀,因地制宜地確定耕作田塊類型。
(四)項目實施過程監管。項目由各鎮(街道)負責實施、監督,項目工程招標、監管參照《市新農村建設工程管理辦法》執行。投資超過100萬元的項目,各鎮(街道)必須落實有資質的監理單位;投資在100萬元以下項目,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聘請質量監督員,工程質量監督員應有當地國土所和土地所有權人參與,確保項目施工質量。
(五)項目竣工驗收程序。嚴格執行鎮(街道)自驗、縣級初驗、市級復驗、省級復核認定制度,層層把好項目工程質量關。項目竣工土地承包到戶或統一流轉后,各鎮(街道)及時組織自驗,通過自驗后,各鎮(街道)向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初驗申請。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國土、農業、水利、林業、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TD/T1013—2000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預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各鎮(街道)整改完畢后,由驗收小組對項目進行驗收或上報上級部門驗收。
各鎮(街道)應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工程質量和新增耕地面積嚴格把關,必須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立項驗收申報材料的通知》要求,凡立項、驗收申報材料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立項、驗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驗收要杜絕“走過場”,對不按規劃設計施工、存在質量問題或不落實后期管理措施的項目,不予通過驗收要并責成限期整改,重新組織驗收。
(六)嚴格資金管理
1、資金申撥。實施項目開工后,由實施鎮(街道)提出申請,經國土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現場勘察簽署意見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工程進度、立項面積和補助標準進行審核,并預撥各鎮(街道)70%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和政策處理費,項目通過上級部門竣工驗收后給予結算撥付剩余補助款。
各鎮(街道)應按施工合同、工程進度及時兌現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前要提取20%的工程建設補助資金作為工程質量和耕作保證金,待項目竣工一年后,沒有出現質量問題,并落實耕種的,經農業部門認定并出具無質量問題和落實耕種的書面意見后,工程質量和耕作保證金給予退押。
2、專款專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資金必須用于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復墾項目及與其相關的前期工作、政策處理等費用的支出,建立嚴格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專款專用。工程補助資金、政策處理費、省級項目獎勵經費等如有節余,應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后期管護和項目實施地的新農村建設。
3、加強監督。市財政部門對國土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計劃應及時足額落實,嚴格審核把關。市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該項資金的審計監督;市監察部門要對挪用、截留、擠占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資金或弄虛作假、騙取用地指標等形為進行嚴肅查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一)明確職責分工。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府辦副主任、市農辦主任和市國土局局長為副組長,國土、農業、林業、水利、財政、審計、統計、監察、環保、建設、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部門的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局。各鎮(街道)建立相應機構,由鎮長或辦事處主任負主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執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相關政策,規定和標準,編制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計劃,組織實施項目規劃設計、項目預算的論證、評審和項目初驗,指導鎮(街道)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并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
市農辦:負責對全市農村新社區建設、異地奔小康工程、村莊整治過程中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檢查考核,并指導鎮(街道)的宅基地復墾項目的建設。
國土局:負責統籌組織完成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建設任務,組織項目實施、項目管理和權屬調整,會同相關部門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實地踏勘,項目實施期間的質量監督和技術指導,負責項目立項審批和驗收材料審核,協助各鎮(街道)做好項目立項、竣工面積驗收、項目質量驗收和初驗前期準備工作,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財政局:負責項目補助資金的籌集、核撥和使用監督等,參與項目的立項論證、績效評價等。
建設局:在辦理工程建設許可時,嚴格審查用地項目耕作層剝離情況。
水務局:負責項目涉及的水利設施的質量監管,參與項目的立項論證、驗收、監管和技術指導。
農業局:負責項目驗收前的耕地質量評估,對通過上級驗收的項目進行接收、使用、管理,參與項目的立項論證、驗收、監管和技術指導。
林業局:負責項目涉及林地的審批,參與項目的立項論證、驗收、監管和技術指導。
監察局:負責項目工程招投標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審計局:負責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環保局: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的監督和檢查,參與立項論證、驗收、監管和技術指導。
統計局:負責項目中竣工面積、新增耕地面積的驗收管理和統計工作,參與項目驗收工作。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鎮(街道)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指導、監督,并協助鎮(街道)完成較大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各鎮、街道: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政策處理,組織項目自驗,提供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立項、施工和驗收中所需的有關圖件、文本、影像等材料,落實新增耕地耕種等。
2、強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納入鎮(街道)年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實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與建設用地審批掛鉤政策,對超額完成年度計劃任務的,按超出部分的新增耕地給予10%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于年末沒有完成年度計劃任務的鎮(街道),從下一年度起停止該鎮(街道)的建設用地計劃審批并核減下一年度新農村建設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直到完成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建設任務。
六、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執行,其補助獎勵政策適用于2009年動工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