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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為了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順應農業經濟發展形勢,吸引各類優質生產要素進入,現就鼓勵農業投資制定若干政策意見,具體如下:
第一條適用范圍
投資下述項目的個人、企業及組織(以下簡稱投資商),適用本政策。
(一)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50萬美元)以上的農副產品深加工項目;
(二)投資發展核心區面積1000畝以上的設施農業基地或直接為我縣創匯的外向型農業基地項目;
(三)投資500萬元(50萬美元)以上、建設圈舍15000平方米以上的畜禽養殖項目;
(四)投資5000萬元(500萬美元)以上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項目;
(五)投資500萬元(50萬美元)以上的農業種苗創新與繁育中心項目;
(六)投資建設市級以上農業科技研發中心項目。
第二條土地政策
(一)投資商新投資種植養殖業基地建設所需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以土地流轉方式取得,由項目所在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統一組織流轉。流轉時間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約定。第二輪土地承包期結束后,在符合國家政策的條件下,優先繼續流轉其所經營的土地。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從事規模經營的農業企業有償使用農民的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在設施農用地上修建的生產管理用房、倉庫等附屬設施用地,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種植的,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并辦理用地審核手續。
(三)在縣內投資農副產品深加工企業、農副產品批發市場、農業種苗創新與繁育中心、農業科技研發中心需征收土地的,優先安排農用地計劃指標,掛牌起始價按規定低價執行。
第三條獎勵政策
(一)凡在我縣新建初級農副產品深加工企業,自合同約定的盈利當年起,前三年由縣財政按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獎勵給企業,后三年由縣財政按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獎勵給企業。自合同約定的投產當年起,年繳納增值稅200萬元以上的,前五年由縣財政按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70%獎勵給企業。年繳納增值稅100-200萬元的,前五年由縣財政按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獎勵給企業。
(二)對新開工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農副產品深加工企業,優先安排進駐縣經濟開發區,按投資密度供給土地。在建成投產后,由同級財政一次性給予企業20萬元的獎勵。對被新批為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15萬元、10萬元、2萬元的獎勵。
(三)對鄉鎮新建設施農業基地、外向型農業基地連片規模達1000畝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花卉苗木基地連片規模達1000畝以上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投資商投資1000萬元以上,新建我縣規劃的重點養殖業特色產業項目,在建成投產后,一次性給予企業20萬元的獎勵。對投資建立農業科技研發中心項目,經農業、科技部門認定后,免辦公用房租金,給予投資商10萬元的啟動資金,前三年由縣財政按繳納營業稅的100%獎勵。對投資農業種苗創新與繁育中心,在符合專項資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給予以獎代補。
(四)對被新批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現代農業產業園區的,分別一次性給予園區50萬元、20萬元、5萬元的獎勵。
(五)對獲得國家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企業獲得權威部門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證書,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0.2萬元、0.5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六)農業政策性項目資金,重點向新建的農業規模企業和基地傾斜。
(七)參加農業部門組織的農產品展示展銷會,免收企業參展費。
第四條收費政策
投資符合條件的農業項目,免收所有縣級地方性行政事業規費。對縣級以上硬性規定的收費項目,一律按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且各種收費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統一扎口把關。
第五條服務政策
(一)凡在我縣投資的農業項目,從前置審批、備案(核準)、工商注冊、開工建設到項目驗收投產的手續由項目引進單位幫助辦理,投資商配合。對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農業項目,由縣領導牽頭組織項目引進單位、載體單位以及相關部門全程跟蹤服務,加快協調推進,并積極幫助企業向上爭取政策扶持。
(二)縣招商服務機構、縣行政服務中心全天候服務,以最優的質量、最快的速度辦結有關手續。投資者維權中心24小時值班,全力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屬政府處理的重大問題處理不過周,一般問題處理不過日,特殊問題隨時辦理。
(三)落實國家對農業投資在水、電、氣、運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及時保障投資企業所需水、電、氣供應和光纖電視、通訊設施的安裝。
第六條政策執行
(一)符合優惠條件的投資企業,每年底向縣農委提出申請,縣農委會同縣財政、工商等有關部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縣財政予以兌現。
(二)對投資農業的重特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三)項目涉及同一類政策中的幾個獎勵政策的,享受一個最優惠的政策。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