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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經濟轉型升級,推進污染減排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快我縣產業結構調整,推進全縣污染減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污染減排、環境整治的獎勵力度,促進產業優化升級
(一)熱電企業35噸以上鍋爐建設爐外脫硫設施、脫硫率達到90%以上,在2014年底前完成的,按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建成后的脫硫設施運行率達到95%以上的,“十二五”期間每年給予10萬元獎勵。熱電企業建設脫硝工程的,參照執行。
(二)企業建設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達到50%以上的,按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工業鍋爐(含工業窯爐)淘汰拆除或實施煤改電、天然氣和生物質燃料等清潔能源改造的,按每蒸噸(60萬大卡)2萬元進行一次性獎勵。
(四)工業鍋爐(含工業窯爐)實施脫硫設施改造(必須配套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和布袋除塵器),脫硫率達到60%以上的,按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列入2010年污染普查動態更新統計名錄的企業,實施關停、外遷或采用污水治理、中水回用、脫氮等技術改造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經驗收認定,其減排量在扣除減排任務后,每削減1噸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按原排污權交易購買價的1.5倍予以回購。
(六)列入2010年污染普查動態更新統計名錄的企業,實施關停、外遷或采取脫硫、脫硝等工程措施,經驗收認定,其減排量在扣除減排任務后,每削減1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按原排污權交易購買價的1.5倍予以回購。
第(五)、(六)條政策在驗收兌現后,按削減后總量核定其排污總量。
(七)加強污染源在線實時監控系統建設,按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線實時監控系統建設的,項目通過驗收后,一次性補助設備款的50%(環保批復要求安裝污染源在線實時監控系統的“三同時”項目除外)。
(八)強化環境整治,按規定時間要求完成區域性污染防治、環境整治并通過驗收的,每個園區一次性補助50萬元。
(九)推進工業污泥(不含危險固廢)規范化處置,經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工業固廢處置企業按規定每處置1噸工業污泥補助20元,每個處置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污染物減排激勵機制
(一)建立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加大對造紙、印染、化工、電鍍等重污染行業的整治力度,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騰出排污指標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清潔產業,進一步提高排污權利用水平,有效降低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
(二)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加強經濟綜合部門、環保部門、質監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協調,實現綜合決策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嚴格控制“兩高一資”項目建設,明確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強度指標,改、擴建項目污染物排放強度必須低于行業平均排放強度15%以上;主要污染物的削減替代比例不得低于《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準入審核辦法(試行)》標準要求。除熱電企業外,禁止新建燃煤蒸汽鍋爐和燃煤導熱油爐;原則停止批準建設新增用煤項目,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必須按1:1.2比例落實燃煤削減替代。全面落實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限制準入區原則停止新、改、擴建有生產性廢水的排放項目。
(三)各鎮(街道)引進或對造紙、印染、化工、電鍍、水泥、鋼鐵等重污染行業實施技術改造,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除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外,必須在本轄區內關閉或淘汰上述同類重污染企業,實現同等量的主要污染物削減。重大項目可通過區域平衡解決。
(四)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通過有償方式取得排污權指標的工業企業實施關停、外遷或采取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其主要污染物減排量按排污權交易指導價由政府進行回購,回購資金從開展排污權交易所獲得的收入中列支。
三、加大污染減排考核力度,推進污染減排工作
(一)強化部門責任
1.縣環保局:負責編制“十二五”污染減排規劃并制定每年度污染減排工作年度計劃;負責減排任務測算、減排項目核算,收集減排臺賬資料,檢查、督促和驗收工業減排項目;分解落實鎮(街道)污水入網量任務,加強對未入網單位的執法檢查;加強對熱電企業的執法檢查,確保達標排放;通報各鎮(街道)生活污水入網進度、原煤消耗量。
2.縣經信局:負責清潔燃料推廣,優化燃料結構;加強對重點耗煤企業的煤耗控制,淘汰落后燃燒方式;會同環保部門分解落實鎮(街道)煤耗控制任務,確保全縣燃煤用量控制在上級下達的限額以內;開展煤耗控制形勢季度分析。
3.縣農經局:負責農業污染減排,完成每年度農業污染減排工作計劃,完成減排工程項目的資料收集;加強養殖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維護和長效管理,下達各鎮(街道)養殖總量控制任務,確保全縣畜禽養殖總量控制在上級下達的限額以內;控制農用機械使用數量,淘汰落后機械;每半年向縣減排辦報送鎮(街道)畜禽養殖總量控制進度情況,開展畜禽養殖總量控制季度分析。
4.縣公安局:負責機動車污染減排,根據上級要求按計劃淘汰黃標車。
5.縣統計局:負責提供減排任務測算、減排項目核算所需的基礎數據。
6.縣住建局:負責建成區內小區的雨污分流,加快建成區生活污水入網進度,完成年度計劃任務。
7.縣水務集團:負責一級主管網、二級支管網和泵站建設任務,實施重點區域管網擴建工程,全面提升污水輸送能力;指導和驗收鎮(街道)、開發區支管網建設和企事業單位雨污分流工作;每月向縣減排辦報送各鎮(街道)污水入網量和新增生活污水入網量;每年對全縣具備入網條件的企業進行摸底調查并上報名單。
(二)實行“一票否決”
1.各鎮(街道)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任務的,取消當年度目標責任制的一等獎資格。
2.全縣未完成年度工業和生活化學需氧量、氨氮減排任務的,取消縣環保局、住建局、水務集團當年度目標責任制的評優資格。
3.全縣未完成年度農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減排任務的,取消縣農經局當年度目標責任制的評優資格。
4.全縣未完成年度工業和生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減排任務的,取消縣環保局、經信局、統計局當年度目標責任制的評優資格。
5.全縣未完成年度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任務的,取消縣公安局當年度目標責任制的評優資格。
6.對未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企業,暫停審批該企業的所有項目,同時計入企業環保信用記錄,在出具各類銀行貸款、企業評優評先、上市核查等環保核查意見時予以一票否決。
(三)嚴格考核獎勵
1.對完成生活污水入網量、原煤消耗控制限額和畜禽養殖總量控制限額任務的鎮(街道),按評分指標進行評分,根據得分從高到低,評選第1名為優秀,第2、3名為良好,分別給予一定的獎勵。
2.對完成全縣工業和生活化學需氧量、氨氮減排任務的,給予縣住建局和水務集團一定的獎勵。
3.對完成全縣農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減排任務的,給予縣農經局一定的獎勵。
4.對完成全縣工業和生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減排任務的,給予縣經信局一定的獎勵。
5.對完成全縣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任務的,給予縣公安局一定的獎勵。
6.對完成全縣減排任務的,給予縣環保局和統計局一定的獎勵;單項次任務未完成的,酌情扣獎。
7.每年評選污染減排工作先進個人若干名,并分別給予一定的獎勵。
本意見由縣減排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