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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高新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靖江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企業搬遷評估工作,加快企業退城搬遷步伐,保障現代化濱江花園城市建設,根據國家、省、市評估政策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企業搬遷評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選定辦法
(一)評估機構準入審核
1.書面申請。凡自愿參加企業搬遷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須向市征收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從業人員名單等相關材料。
2.誠信審查。評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注冊評估師應到評估標的所在地檢察機關申請查詢廉潔信息,表明未發生廉潔問題,市征收辦進行誠信審查。
3.核準入庫。經市征收辦對照規定條件對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準入審核,通過審核的機構和評估人員進入備案庫。
4.公布名錄。年初,市征收辦面向社會公布當年度從事我市房屋征收(拆遷)評估及涉及設備搬遷評估、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設備搬遷評估機構名錄。
(二)國有土地上企業搬遷評估機構的選擇
1.采用協議收購形式實施的,直接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屬地鎮街和搬遷企業共同從備案庫中選定評估機構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2.采用征收程序實施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市征收辦從備案庫中選擇3-5家自愿參與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供搬遷企業選擇,選定后由市征收辦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三)集體土地企業搬遷評估機構的選擇
集體土地企業搬遷的評估機構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搬遷企業共同從備案庫中選擇。市土地儲備中心與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拆遷評估委托協議。
二、明確評估流程
1.確定退城搬遷企業后依法選定相關評估機構(原則上一家企業選定一家評估機構),并簽訂評估委托協議,明確有關評估事項及雙方權利義務。
2.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市征收辦、審計局、監察局和相關評估機構,明確企業搬遷評估技術路線、基準日和時間要求等評估要素。
3.市審計局、財政局確定評價審核機構,評價審核機構全程跟蹤審核。
4.市土地儲備中心牽頭組織評估工作人員會同屬地鎮街、村等工作人員深入企業現場勘察調查,并拍攝有關影像資料,做好實地調查記錄。
5.評估機構負責匯總梳理調查情況,供有關部門進行房屋、土地等權屬確認。
6.評估機構根據權屬確認結果和現場勘察資料,參照有關技術規范和確定的評估要素,對企業房地產和設備搬遷進行初步估價。
7.評估機構提供初步初評報告經評價機構初步評價審核后報市審計局、土地儲備中心審核。
8.評估機構根據市審計局、土地儲備中心審核情況修改初評報告,與搬遷企業進行評估核對,向搬遷企業解釋答疑有關評估情況,并將企業意見及時反饋市審計局。
9.市審計局組織市土地儲備中心、征收辦、監察局進行評價。
10.評估機構根據評價情況出具正式評估報告,送達市土地儲備中心、搬遷企業和屬地鎮街。
11.評估業務完成后,評估機構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
三、明確工作要求
1.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房地產評估政策及相關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合法”原則從事各項評估活動。
2.評估單位不得為了承接業務,私自與委托單位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一氣,故意抬高或壓低收費標準,不得惡性競爭,以不正當手段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得采取強迫、欺詐、惡意降低收費標準以及采取壓價、回扣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否則直接將該評估機構從備案庫除名。
3.從事企業搬遷房地產評估的人員應當具備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從事企業設備搬遷評估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從事企業搬遷土地評估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注冊土地估價師執業資格。各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必須通過市征收辦組織的培訓并考核合格,經過市征收辦的備案并取得上崗證后,方可從事企業搬遷相關的評估工作。
4.評估報告必須由項目負責人、兩名以上注冊評估師及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評估機構印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5.不得向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索取、收受業務約定書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否則直接將該評估機構從市備案庫除名。
6.評估機構從業人員必須遵守評估職業道德,對委托方所提供的相關評估資料必須保守秘密,未經委托方允許不得泄露評估機密信息,一經發現,直接將該評估機構從市備案庫除名。
7.市審計局、財政局、監察局委托的評價機構必須全程參與企業搬遷的評估工作,對各個評估環節及時進行審核和監督。發現與事實嚴重不符等違規行為的,立即中止該機構評估工作。
8.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設備搬遷評估機構與企業搬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四、明確考核辦法
考核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則進行。對評估機構的考核采用項目評估質量、評估紀律和組織協調能力、評估業務綜合能力相結合的辦法。主要分為評估準備工作、現場評估工作、評估質量、評估紀律、評估檔案等五個階段。
市征收辦牽頭組織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征收辦、市監察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屬地鎮街等有關單位對評估機構進行考核,采用百分考核制。“一項目、一考核”,在評估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對評估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結果在8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考核結果在80-89分的為“合格”,考核結果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考核結果作為擇優推薦評估機構參加評估項目工作的主要依據。考核結果通過新聞媒體或征收(拆遷)網向社會公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要求限期整改;連續兩次考核等級不合格的,在報請市征收辦后從我市備案庫除名,并在一年內不接受其重新入庫的申請。
企業搬遷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考核得分直接與評估獎勵金掛鉤,評估獎勵金以完成評估業務的房屋建筑面積為計算單位,根據項目完成情況,經考核,按以下辦法給予獎勵:
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無效,通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且從備案庫除名,并在一年內不接受其重新入庫的申請;對評估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且從備案庫除名,并在一年內不接受其重新入庫的申請;情節嚴重的,通報發證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建議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市征收辦將該評估機構或評估師從備案庫除名,并在三年內不接受其重新入庫的申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