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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縣“工業強縣、生態立縣、特色興縣”發展戰略,進一步促進我鎮企業穩步發展,提升企業的品牌優勢,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現根據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設立企業發展專項獎勵基金。具體工作意見如下:
一、資金來源:
由鎮財政每年在預算內安排。
二、獎勵基金用途:
技術創新專項基金獎勵企業及經營層管理人員。
三、獎勵種類及標準:
本獎勵種類分工業企業和建筑裝飾企業兩類。
(一)工業企業
1、基數:增值稅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2、獎勵標準:
(1)達到基數獎勵1萬元。
(2)增值稅101-200萬元,所得稅51-100萬元,獎留鎮財力的30%。
(3)增值稅201萬元以上,所得稅100萬元以上,獎留鎮財力的50%。
(4)招商引資企業在執行招商引資政策年度內,執行招商引資政策。
(二)建筑裝飾企業
1、基數:以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核定基數。其中:漆橋公司880萬元、第九項目部32萬元、天龍公司32萬元、108工程處32萬元、李新民工程處32萬元、109工程處20萬元、環達公司34萬(含環昊公司)。
2、獎勵標準:
(1)規模獎:達到基數按企業當年實際繳納入庫稅額(不含市場以外)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5%獎勵。
(2)對超基數部分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給予地方留成財力的40%獎勵,環達公司超基數部分按原協議執行。
(3)創收獎:對企業從市場以外的建筑裝飾收入回本鎮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可按實際入庫稅收地方留成財力的50%獎勵。
(4)質量獎:對創“魯班獎”的企業(不含參建項目),除縣財政獎勵外,鎮財政另外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四、獎勵操作
各企業在次年1月份憑上年度繳稅憑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及財務報告向鎮財政所提出申請,鎮財政所根據企業申請與稅務部門核實確認后,報鎮政府批準,由企業開具收據,報領導審批后一次性進行獎勵。
五、獎勵基金的用途
以上獎勵基金30%直接用于獎勵企業法人代表及經營管理層,其中獎勵法人代表部分不超過直接獎勵基金的50%。其余70%部分留企業購置生產設備,擴大再生產。
六、企業納稅額
不包括教育附加及各項基金、福利企業退稅、稅務部門稽查的稅款不計入當年納稅額,凡享受縣財政獎勵的獎勵項目,鎮財政不再重復獎勵。
七、本辦法一定三年有效,即2010-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