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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堅持社區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注重衛生服務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多渠道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堅持實行區域衛生規劃,立足于調整現有衛生資源、輔以改擴建和新建,健全社區衛生服務網絡;堅持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并重,中西醫并重,防治結合;堅持因地制宜,探索創新,積極推進,將發展社區衛生服務作為深化城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有效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重要措施,作為構建新型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著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不斷提高社區衛生服務質量和水平,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目標任務。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目標:到年,全市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不低于60%,到年,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不低于70%,到年,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不低于80%,到年,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達90%以上,居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就診比例達60%以上,60歲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檔案的比例達到90%,建成縣鄉兩級、鄉村一體、防治結合、多元投入、分工合理的新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目標:到年,全市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不低于85%,到年,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達90%以上,到年,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達95%以上,居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就診比例達50%以上,60歲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檔案的比例達到95%,建成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醫院及預防保健機構分工合理、協作密切的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
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
(三)加強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各地要制定社區衛生服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落實相應的政策措施,優化衛生資源配置與利用,促進衛生資源向社區傾斜,建立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區特色專業服務機構為補充的社區衛生服務網絡。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原則上按照每3至10萬人口或街道(鄉鎮)所轄范圍,規劃設置一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需要下設社區衛生服務站。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按每個建制鄉鎮政府辦好一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3000—5000人口或行政村(聯村)設一個社區衛生服務站,保證農村居民步行15—20分鐘得到基本醫療保健服務。與此同時,進一步規劃好農村區域性醫療中心的建設,每3—5個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好一個區域性醫療中心(原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社區衛生服務站可實行一體化管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主要通過調整現有衛生資源,對政府舉辦的區級醫院、街道(鄉鎮)衛生院以及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等實施重組、改造或功能轉換,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現有衛生資源不足的,應加以補充和完善。按照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充分發揮社會力量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用,加快推進社區衛生多元化發展。
(四)明確社區衛生機構服務職能。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具有公益性質,為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社區、家庭和居民為服務對象,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貧困居民等為服務重點,以主動服務、上門服務為主。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要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并受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所轄范圍的公共衛生管理職能;根據居民健康需求設置一定數量的康復床位,但不向醫院模式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站主要開展一般常見病治療,提供家庭病床、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健康教育和咨詢等服務。進一步明確各級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機構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職責分工,把適宜社區開展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調整到社區,并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作用,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配備中醫醫師,提供中藥治療、針灸、推拿、養生保健咨詢等特色服務。
三、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
(五)改善社區衛生機構設施條件。嚴格按照《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標準》、《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設置標準》和《省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服務站建設標準(試行)》進行建設。各地要將社區衛生服務設施納入城市和新農村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在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區和中心村建設時,按標準在公共服務設施中預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房,并無償提供給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區衛生服務站不少于150平方米。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示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少于2000平方米,社區衛生服務站不少于80平方米。未按規劃標準預留或建設社區衛生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和施工許可證。全面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努力使每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逐步達到基礎設施配套、常規設備齊全、就醫環境良好、服務質量一流。
(六)建設高素質的社區衛生服務隊伍。
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人員總數,可按6—8/萬的比例配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必須有執業助理及以上資格,每1萬農村居民全科醫師數不少于2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醫師達到30%,每個中心至少有3—5名公共衛生醫師和1名中醫師,根據需要配備適量護理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具有法定的執業資格,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人員必須取得鄉村醫生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專業資格證書,并逐步取得《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應有1名女鄉村醫師或女執業助理醫師。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萬名居民配備2—3名全科醫師,1名公共衛生醫師。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醫師總編制內配備一定比例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全科醫師與護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標準配備。其他人員不超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編制總數的5%。至少配備2名執業范圍為全科醫學專業的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有1名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每名執業醫師至少配備1名注冊護士。
加快社區衛生服務人才隊伍培養步伐。要利用現有衛生教育資源,積極開展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繼續教育,加強全科醫師、公共衛生醫師、社區護士崗位培訓。市和各縣(市、區)要確定一所綜合性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機構,作為社區醫護人員繼續教育學習進修基地。
(七)積極開展醫院支持基層社區工作,提高醫療能力及管理水平。認真貫徹衛生部《關于公立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意見》(衛醫發〔〕244號)和《省衛生廳關于城市醫生晉升職稱前到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的意見》及《城市衛生對口支援城鄉基層衛生工作實施方案》,嚴格執行城市醫師晉升主治和副主任醫師前到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制度,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續性的醫院支持社區衛生服務的長效工作機制,逐步提高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療服務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創新機制,提高社區衛生服務運行效率
(八)改革管理體制,依法實行準入制度。制定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嚴格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和技術服務項目的準入。開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必須符合設置規劃,由縣(市、區)衛生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注冊登記,報市衛生局備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獨立法人機構,中心、站實行一體化管理,經濟運行獨立核算。嚴禁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在社區開展醫療衛生技術活動,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
(九)提高社區衛生服務質量。明確社區衛生服務范圍和內容,健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督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依法執業,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實施全面質量管理,預防服務差錯和事故,確保服務安全。充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完善社區衛生服務考核評價制度,推進社區衛生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實行服務信息公開制。將接受服務居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業績的重要標準。
(十)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屬于事業單位,要根據事業單位改革原則,按照服務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實行定編定崗、公開招聘、合同聘用、崗位管理、績效考核的辦法。建立健全崗位考核制度,實行定性與定量考核、聘期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或調整崗位的依據。完善辭聘解聘制度,對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員,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以調整其崗位;不服從崗位調整或無法勝任新崗位工作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以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實行以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為主要內容的收入分配辦法,加強和改善工資總額管理,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優秀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社區衛生服務從業人員的收入不得與服務收入直接掛鉤。
(十一)改革財務核算辦法。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社區衛生服務收支運行管理機制,規范收支管理,有條件的可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試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各項收入和支出納入單位預算,嚴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以縣(市、區)為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會計核算工作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核算。
(十二)改革藥品采供方式。以市為單位實行社區衛生服務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統一配供,保證藥品質量,降低藥品價格。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藥品零差率銷售試點工作,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轄區內常住居民治療常見病和慢性病,以配供價格銷售藥品,取消藥品加成率,直接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
(十三)建立社區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按照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的要求,引導和組織大中型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立穩定的業務合作關系,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雙向轉診工作有序開展。大中型醫院要指定專門的職能科室和人員負責雙向轉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雙向轉診流程和處理規范,對轉來的患者及時提供選擇科室、預約檢查、組織會診及安排住院等服務,同時將康復期患者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轉回社區,并提供跟蹤服務。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推行社區首診制度,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逐步承擔大中型醫院的一般門診、康復和護理等服務,方便群眾就近看病。
五、落實社區衛生經濟政策
(十四)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社區衛生服務的支持力度,建立穩定的經費籌措機制,新增衛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市轄區政府不再投入舉辦醫院,著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要安排經費支持社區衛生服務設施建設、設備配套和人員培訓,切實改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條件。市、區和縣(市)對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年按城鎮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4元的標準補助,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增加,到年達到10元/人的標準。市市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由市、亭湖區、區、市開發區按45:3:15:1的比例分擔。各縣(市、區)建立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年按農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的標準補助(含省財政補助),并逐年有所提高。對社會力量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同等標準補償。政府辦二、三級醫院藥品收支結余的10%用于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之前,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的人員費用,根據離退休人數和國家統一規定的離退休金、補貼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財政核定補助。
(十五)制定相關醫療保障政策。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辦法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將符合條件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引導參保人員充分利用社區衛生服務,鼓勵大重病患者康復治療、慢性病患者日常治療到社區就診,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政策的部分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個人自付比例應分別比二、三級醫院低15%、20%以上。完善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慢性病人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的醫療費用,符合當地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部分納入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個人支付比例比二、三級醫院低5%、10%以上。積極推進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并與社區衛生服務有機結合起來,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嚴把住院關。勞動保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結算醫療保險基金。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范圍。
(十六)實行積極的社區衛生服務價格政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符合《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制定服務項目價格,其標準不高于《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及現行有關規定。對個性化服務,可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簽訂合同,按服務時間、次數或服務人數等收取費用;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原則自主定價,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社會力量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其價格可根據運行成本適當放寬。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多發病、常見病推行“單病種”限價收費。制定和完善價格管理辦法,落實價格公示和收費清單制度,規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價格行為。
(十七)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政府規定收費價格取得的醫療衛生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對非醫療衛生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動產,在無償提供給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期間,按國家規定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政府機構向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捐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扣除。
六、努力為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對于維護居民健康、促進社區和諧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作為深化城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切入點,擺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統籌發展規劃、資源配置、條件保障和政策措施,為社區衛生服務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發展環境。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社區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及時研究解決社區衛生服務中的重大問題。各街道(鄉鎮)要明確一位負責同志分管、落實專人聯系社區衛生服務工作。進一步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推動社區衛生服務持續健康發展。
(十九)明確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責任,共同推進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衛生部門負責制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準入標準和管理規范,制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加強行業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并負責制訂推動中醫藥為社區居民服務的有關政策措施。機構編制部門牽頭研究制訂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標準的意見。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需要安排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民政部門負責將社區衛生服務納入社區建設規劃,探索建立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財政部門負責制訂社區衛生服務的財政補助政策及財務收支管理辦法。人事部門負責規范崗位設置,完善崗位管理制度,完善全科醫師、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制訂社區全科醫師、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的聘用辦法和吸引優秀衛生人才進社區的有關政策。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有關政策措施。建設(規劃)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社區衛生服務設施納入城市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并依法加強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社區衛生藥品供應商的資質確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的監督管理。價格部門研究制訂社區衛生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管理辦法。
(二十)加大宣傳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社區衛生服務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將引導參保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看病的政策告訴群眾,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社區衛生服務工作。深入開展創建省級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先進區(市)和農村示范中心建設活動,對在社區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社區衛生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