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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準確地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維護省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進一步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深化,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省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是指以省國資委名義,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道的活動。
第三條省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由省國資委黨委統一領導,宣傳和群眾工作處(黨委宣傳部、黨委群眾工作部)(以下簡稱宣傳處)歸口管理。
第四條省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主要內容:
(一)省國資委和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開展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踐活動,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委省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宣傳報道。
(二)省國資委制定出臺的重要政策、法規、謀劃實施的重大舉措以及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等內容的宣傳和新聞。
(三)全省國有企業改革具體措施、重要成果和典型經驗的宣傳報道。
(四)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及群眾組織工作重要情況和典型的宣傳報道。
(五)省委、省政府領導參加省國資委組織召開的重要會議、到省國資委及委監管企業調研、指導工作等重要活動的宣傳報道。
(六)省國資委和省國資委黨委重要會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項、重要情況的宣傳報道。
第五條省國資委設立新聞發言人和新聞工作負責人。
(一)按照省國資委新聞制度要求,省國資委新聞發言人由主管宣傳工作的副主任擔任;按照“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省國資委新聞工作負責人由宣傳處處長擔任。省國資委委內各處室及直屬單位須指定一名處級領導負責本部門新聞宣傳工作,安排專人負責日常聯絡工作。各企業須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新聞宣傳工作,一名部門負責人擔任新聞工作負責人。
(二)新聞發言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系統新聞信息的管理和,組織制定全系統新聞計劃,策劃召開新聞會;
2、制定突發事件新聞應急處置預案,與新聞主管部門協商擬定對外口徑,及時向中外記者介紹情況、提供信息;
3、安排中外記者采訪本系統、本部門的有關工作和人員;
4、密切與新聞主管部門的聯系,接受其指導和協調,及時通報全系統新聞工作情況;
5、負責與全系統新聞事務有關的其它工作。
(三)新聞工作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提出本單位新聞宣傳工作的思路和辦法;
2、擬定本單位年度新聞和對外宣傳計劃;
3、組織實施本單位重大新聞宣傳報道活動。
第六條省國資委新聞會(包括記者招待會、新聞通報會)的組織實施。
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新聞會,由宣傳處負責提出方案,報分管領導審核,經委主要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一)以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名義舉行的新聞會,由新聞發言人按照《關于建立新聞制度的實施意見》組織實施。
(二)委內各處室、直屬單位、各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申請以省國資委名義舉行的新聞會,方案經申請部門、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申請部門、單位需于會舉行7日前將方案報宣傳處,經分管領導審核,委主要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新聞媒體采訪委領導或者向委領導約稿,由宣傳處根據新聞單位的采訪要求及采訪提綱,報委主要領導同意后,安排采訪事宜。采訪或約稿內容由相關處室負責。省級以上新聞單位采訪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重大事項應報告宣傳處,由宣傳處負責協調,安排采訪。
第八條新聞媒體采訪委內有關處室、直屬單位,由宣傳處根據新聞單位的采訪要求及采訪提綱,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安排采訪事宜。采訪內容由被采訪部門領導負責。
第九條委內出臺的重要政策、規章、重大措施等重要內容的對外宣傳,經相關處室把關,由宣傳處報分管領導審核,并經委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條省委省政府領導參加省國資委有關會議、視察檢查省國資委和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及省國資委重要會議、省國資委領導的重要活動等的新聞宣傳工作,由宣傳處負責組織,各有關處室配合實施。
第十一條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改革、發展、穩定,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群眾組織工作重要情況和典型,委內處室組織的重要活動等的新聞宣傳工作,由主辦單位提出方案,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宣傳處統一協調有關新聞單位。
第十二條省國資委委內各處室、直屬單位以省國資委或省國資委某部門名義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表文章,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后發表,并報宣傳處備案。
第十三條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委內處室、直屬單位和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須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宣傳處通報本部門、本單位需要對外宣傳報道的工作重點、重要信息。
第十四條在“*國資”內網網站10.13.8.8和外網網站和上計算機網絡宣傳資料,要嚴格按照省國資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宣傳處要進一步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定期向主要新聞單位通報省國資委有關新聞宣傳計劃及要點。
第十六條安排新聞記者到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采訪以及組織專題新聞采訪活動,由宣傳處負責組織協調,與采訪內容相關的處室協助。
第十七條省國資委新聞報道活動需邀請國外和港、澳、臺地區新聞媒體參加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委內處室、直屬單位、直管協會和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印發的各種對外宣傳資料、所辦宣傳媒體(報紙、雜志、電視臺、廣播站、網站)情況,報省國資委宣傳處備案,并接受業務監督指導。
第十九條嚴格遵守新聞宣傳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者違反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