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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增強土地市場宏觀調控能力,充分發揮土地資產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土地儲備,指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貯藏中心(以下簡稱貯藏中心)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總體規劃和土地貯藏計劃,對依法征收、收回、收購的土地,先通過實施征地彌補安頓、房屋拆遷彌補安排或者必要的基礎性建設等予以存儲,再依照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市鄉村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儲藏、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管理。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研究制定土地貯藏政策,監控國有土地資產運營,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土地貯藏模式。
市國土資源、財政、建設、規劃、房管、監察、發展和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貯藏相關工作。
第二章土地貯藏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貯藏中心是非盈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第七條貯藏中心的職責:
(一)編制土地貯藏年度計劃并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貯藏年度計劃包括新增建設用地貯藏計劃和原有建設用地貯藏計劃;
(二)根據貯藏計劃具體實施土地收購、貯藏和管理,建立建設用地貯藏庫,擴大土地貯藏量,發明凈地出讓條件,為政府提供可支配的土地資源;
(三)籌措、管理和使用土地貯藏資金;
(四)對貯藏土地進行日常管理:
1設立界樁、標志牌、圍網,進行必要的簡易綠化;
2開展日常巡邏,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壞貯藏土地的行為;
3管理和維護貯藏土地上的市政設施、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已補償的農作物、建(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
4加強與城區周邊的鎮、村聯系,及時了解和掌握土地收儲前的信息;
5對危險地塊采取平安維護措施,設置警告牌。
(五)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土地儲藏的實施
第八條土地貯藏計劃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計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目標編制。
第九條下列國有土地應當納入貯藏范圍:
(一)政府依法征收后尚未出讓的鄉村批次用地和用于經營性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
(二)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政府以收購方式取得的土地;
(四)政府以置換方式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儲藏的土地。
第十條政府收購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規劃的調整,非經營性用地,包括工業用地、倉儲物流用地等,改為商業、住宅、娛樂、酒店等經營性用途需要收購的土地;
(二)因實施鄉村規劃需要收購的土地;
(三)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土地;
(五)國有企業改制需要收購的土地;
(六)舊城改造需要收購的土地;
(七)鄉村規劃區內零星土地;
(八)其他需要收購的土地。
第十一條屬本方法第九條規定納入儲備的土地,應當依照以下順序予以收購儲藏:
(一)收購申請:土地使用權人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及相關資料向貯藏中心申請收購。
沒有土地使用證權書的應當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市人民政府確認權屬。
(二)實地勘察:貯藏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物數量與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三)費用測算:貯藏中心根據調查、征詢和協商意見的結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收購彌補費用的測算;實行土地置換的還要進行相應的土地置換費用測算。
(四)方案報批:貯藏中心根據土地權屬調查和收購費用測算結果,制定土地收購方案,編制收購土地單宗財務預算表,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簽訂合同:收購方案批準后,由貯藏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彌補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彌補合同》生效后五個工作日內,貯藏中心書面通知產權登記部門注銷被收購土地的原房地產權利登記。
(六)收購彌補:貯藏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彌補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彌補費用。
(七)權屬變卦: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彌補合同》約定,原土地使用權人與貯藏中心共同向市國土資源管理、房管部門申請料理權屬變卦登記手續,交付土地,納入國有土地貯藏庫登記管理。
(八)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儲藏的必需依法料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手續,并按以下順序操持:
1.貯藏中心對擬儲備的土地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預審意見,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立項,料理選址意見書,再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并同時報送貯藏土地利息預算書;
2.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申請資料依法組織用地報批;
3.農用地轉用、征收方案批準后,貯藏中心負責按編制的貯藏土地利息預算書交納相關規費,并同時做好征地彌補安排工作;
4.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與貯藏中心簽訂供地協議,納入土地貯藏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書;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四)營業執照;
(五)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六)土地位置圖及平面圖;
(七)主管部門意見;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三條土地收購彌補規范確定方式:
(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按原土地用途進行評估;
(二)按原用途土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確定;
(三)按收購合同約定的土地拍賣、招標所得的比例確定;
(四)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的土地,按土地轉讓申報價格予以彌補。
以土地置換方式進行儲藏的按前款規定的方式分別確定置換土地收購彌補費,由貯藏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結算差價。
第十四條貯藏土地的地上原有建(構)筑物及附著物的彌補,按有關房屋拆遷的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可通過協商或者按評估價格確定補償。要求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土地使用權不再彌補。
第四章土地貯藏資金的運作管理
第十五條土地貯藏資金,指由財政注入貯藏中心的資金和撥付的供應宗地成本補償,以及貯藏中心利用政府信用或者土地資產向金融機構融資等方式籌集的專項用于土地收購、開發整理、貯藏管理等方面的資金。
第十六條土地貯藏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決策、貯藏中心運作、財政部門監管的原則。
第十七條土地貯藏資金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土地貯藏資金計劃包括土地貯藏資金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貯藏中心利用政府信用或者土地資產向金融機構融資等方式籌集的土地貯藏資金同步納入政府債務計劃管理。
貯藏中心年初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貯藏計劃,編制年度土地貯藏資金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
土地貯藏資金年度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土地貯藏資金應當以財政投入為基礎、金融機構貸款為主體、社會融資為補充多渠道籌集。
財政投入指由財政部門安排并撥入開發土地的資金。
銀行貸款指貯藏中心為實施土地儲藏,利用政府信用或者土地資產向金融機構借入的信貸資金。
社會融資指依照國家規定通過金融機構,采取委托貸款、發行土地貯藏信托和債券等形式募集的資金。
第十九條土地貯藏資金的管理應當以資金平安為前提,以提高效益為目標,嚴格執行計劃,保證貯藏需要,提高周轉速度,降低利息費用,增加土地收益。
土地貯藏資金必需??顚S?不得用于非收購貯藏土地事項的支出。
第二十條貯藏土地使用權依法供應后,土地出讓金應當全額上繳國庫。市財政部門應當按土地出讓總價款2%核撥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土地出讓金業務費,并按土地純收益總額20%計提土地貯藏發展基金。
第五章貯藏土地的前期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貯藏中心應當建立土地貯藏庫進行貯藏土地臺帳管理,做好進庫出庫土地的登記,對進入貯藏庫的土地實施動態管理。
貯藏中心對已儲備的土地,可以向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實施土地前期開發建設。
第二十二條貯藏土地供應前,貯藏土地上建(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拆遷清除、土地平整、配套設施建設等前期開發工作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貯藏土地供應前,貯藏中心可以依法將貯藏土地連同地上建(構)筑物短期抵押、出租,進行前期利用,需臨時改變用途的應當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鄉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前期利用土地收益納入土地貯藏資金。
第六章貯藏土地的供應
第二十四條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貯藏土地的供應。
第二十五條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貯藏土地供應信息。
第二十六條貯藏中心應當對擬供應土地的收儲、前期開發利息進行測算,參照贛財綜字2號文件編制出讓收儲土地宗地財務收支預算表,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貯藏土地的利息支出包括:
(一)彌補支出
彌補支出是指貯藏中心依法收購征用土地時依法依規支付的各項經濟彌補。彌補支出包括征地彌補費(含土地彌補費、安排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彌補費)收回收購國有土地彌補費、拆遷彌補費等。
(二)開發支出
開發支出是指貯藏中心收購征用土地后,用于開發土地的基礎實施建設支出和公共設施配套支出。
(三)稅費支出
稅費支出是指儲備中心在收購征用或者出讓土地過程中,依法依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收及規費。
(四)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是指貯藏中心為收儲土地向金融機構借款而發生的應付已付利息支出。
(五)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補償支出、開發支出、稅費支出和利息支出項目以外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貯藏中心應當在貯藏土地依法供應后十個工作日內,參照贛財綜字72號文件編制出讓收儲土地宗地財務收支預、決算表,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八條貯藏土地除國家規定可以采取劃撥方式的用地類型外,必需在土地市場以出讓或者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供應。
第二十九條貯藏土地屬經營性用途和工業項目用途的必需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貯藏土地屬非經營性用地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含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土地符合貯藏條件,但是土地使用權人未經貯藏中心收購,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料理審批和登記手續;違規料理手續的視為無效,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的貯藏中心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并繼續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處置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貯藏中心未按土地收購合同規定支付土地收購彌補費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合同,并可以依法提出違約賠償。
第三十三條有關土地收購儲藏、貯藏土地的利用和土地供應中的其他糾紛,爭議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貯藏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土地貯藏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