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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本縣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從事開發建設或在其他地域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在丘陵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興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企業等,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必須有縣水務局或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開發建設項目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編制水土保持章節,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有縣水務局或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三、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兩種。開發建設項目占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開發建設項目占用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下,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四、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程》的要求,委托相應單位編制,并報縣水務局審查,縣水務局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依法應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縣水務局應做好相關報審和服務工作。
五、編制方案所需費用應根據編制工作量定,并納入項目前期費用。
六、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是法定前置審批,必須先經縣水務局或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后,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項目立項審批、土地使用等相關手續。
七、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責任人:
工業集中區或其他園區建設,可由園區負責按園區建設規劃統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在本縣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開發建設和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在丘陵區范圍內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興辦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企業、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礦山企業或個體采礦戶,由申請人負責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八、縣發改、環保、國土部門在審批本意見第一條規定范圍內建設項目時,應把縣水務局或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作為審批的前置條件,對申請審批事項沒有經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應通知申請人及時依法辦理,否則不予審批。
九、水土保持方案經審批后,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的,項目單位或個人應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查單位審查。
十、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實行“三同時”制度,且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縣水務局或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設計、施工。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由縣水務局或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十一、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施工準備的,由縣水務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事項進駐縣行政服務中心,縣水務局依法公示審批條件、服務承諾、審批期限等,按行政權力陽光運行要求做到一個窗口對外,減少辦事程序,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