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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執行省、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有關規定,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從現在起對磚瓦企業停止供應農田取土,所需泥源全部從水下獲取。
二、各磚瓦企業要加快技術改造步伐,改進生產工藝,提升裝備水平,提高產品檔次,生產節能省土多孔磚,將磚瓦窯生產用粘土與水利建設相結合,創新思維,引進新項目,使企業逐步走轉軌之路。
三、規范河道淤泥市場開采行為,實行有償出讓。本鎮境內淤泥開采必須納入采礦權市場,按規定交納1元/噸的采礦權價款。
四、水利清淤、溝塘凈化需要置換的,必須經水利部門實地測量,所在村確定置換方案,由國土部門會同鎮農業、規劃等部門現場落實,辦理相關手續,鎮政府審核后統一報市掛牌出讓。采礦單位除按規定交納采礦權價款、土源置換費(3元/立方米)外,按置換面積交納1.5元/平方米的臨時用地管理費。
五、按照市國土資源局(土資[]24號)文件要求,對各磚瓦企業實行百分考核,考核結果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相掛鉤,低于80分的將列為下年度的關閉對象。
六、各磚瓦企業必須規范采礦,不得違規,不得損害群眾利益,不得因采礦導致社會矛盾,引發越級上訪。各村結合河道疏浚、溝塘清淤制定置換規劃,嚴禁越權供土。
七、嚴格采礦驗收制度,限時采礦、限期復耕、申請驗收。對驗收不合格,復耕不到位的將收取1000.00元/畝的荒蕪費。
八、違規采礦,視情節作出下列處罰:
1、毀田采礦,造成拋荒的,由國土部門立案查處,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5000.00-10000.00元/畝的罰款。
2、擅自采礦,影響耕作條件的,處以3000.00-4000.00元/畝的罰款;未破壞耕作條件的,處以2000.00-3000.00元/畝的罰款。
3、批少取多,批淺挖深,造成復耕不到位的,除令限期整改外,并處4000.00-5000.00元/畝的罰款。
九、征收磚瓦企業超批準面積使用土地臨時用地管理費(包括各類場地、淤泥儲量庫等),征收標準1.50元/平方米.年。
十、加強領導,齊抓共管。支部書記為各村礦產資源管理第一責任人,村民委員會主任具體負責;國土所切實履行職能,建立土管、礦管雙崗制,落實全員包干責任,采取“盯防式”管理,加大礦產動態巡查和查處力度,公布舉報電話,實行舉報有獎,形成強有力的依法管理氛圍,確保我鎮礦產資源步入依法管理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