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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工作目標(100分)
1、組織領導(12分);
2、商標宣傳(18分);
3、商標培育和發展(55分);
4、商標使用和保護(15分)。
對各單位的考核共18項(詳見《區年商標和品牌發展工作目標考評辦法》)。
二、目標管理考核
(一)加強目標管理領導
成立區政府商標和品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考核事務。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和區各部門相關領導為目標管理第一責任人。各相關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將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實行倒計時安排,確保各項目標順利完成。
(二)強化目標日常管理
建立目標管理情況例報制度、臨時抽檢制度、目標完成提醒制度、定期情況通報制度,采取月報、季查、半年查等多種措施,對各責任單位目標完成情況隨時監測監控,準確掌握目標在各階段的落實情況,加強對目標責任書所列工作的檢查督辦。
(三)做好目標考核工作
責任單位每季度要將本部門責任目標實施情況及時上報,由區商標和品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抽查。次年1-2月,責任單位對本部門上年目標實施情況進行總結,提交書面報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復核審查并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目標執行情況報告書,提交區商標和品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和區長辦公會審定。
三、目標管理獎懲
1、對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綜合評定位次靠前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2、對未完成責任目標、工作有重大失誤或考核總結中有虛報浮夸的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視情形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誡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