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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縣政府研究的意見,結合縣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心是縣政府派出機構,負責集中辦理全縣范圍內行政審批事項及便民服務事項。
第三條中心實行辦理事項年度審核制度。中心會同縣政府法制辦每年年初對許可類辦理事項進行一次審核,集中向社會公告增加或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四條中心服務窗口實行四不變制度。即:執法主體資格不變、行政職能責不變、法寶辦理程序不變、收支兩條線渠道不變。窗口工作人員根據中心服務的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職責,確保進中心的辦理事項進一個門辦好,交規定費辦成,按承諾日辦結。
第五條中心實行十公開、首問負責和承諾制度。辦理事項的服務內容、受理部門、申報材料、辦理程序、承諾時限、收費標準、政策依據、辦事結果、投拆舉報、責任追究等十個方面在服務大廳實行公開,將每個辦理事項向社會公示。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詢問事項的回答與辦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凡確定為當場辦結的審批事項必須當場辦結;對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及技術鑒定的事項,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對需上報審批的事項,從快辦理上報手續并做好跟蹤服務。及時將辦事結果告知服務對象。在賦予窗口行使行政審批權的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對違紀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中心對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網絡、計算機軟件、文件裝封、信息保密、簽字制度等各審批環節實施統一管理,做好有關資料的統計、分析、調查與評議工作。
第十七條中心依據本規定,在審批、收費、考勤、考核、安全、衛生、檔案、廉政、過錯追究等方面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考核細則,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并按工作需要適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