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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莊建設現狀和編制方法
全鄉村民住宅大都是上世紀建的磚木瓦房,隨著生活條件的不斷改善,混凝土結構的樓房正在興起,但由于管理跟不上,從而導致新建的瓦房或樓房一家比一家高,形成自己的“特色”,地基成了“樓梯”,房子成了“火柴盒”,有的附屬建筑(廁所、圈舍)占用公共用地、草堆亂搭亂放,導致水、路不暢,生活垃圾到處都是,生活環境臟、亂、差。為改善這一現狀,急需出臺規范村莊規劃的實施意見。
村莊規劃編制方法:
以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為依據,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村莊建設規劃的制定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其內容包括村莊發展方向、人口和建設用地發展規模、住宅、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各項功能區劃分及規劃設計編制。
二、村莊規劃的實施
第一條在全鄉范圍內進行的各項建設(包括改建、擴建、新建、翻建)必須服從規劃管理。鄉建設管理服務所負責全鄉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不服從管理。未經鄉建設管理服務所批準,嚴禁私自興建各種建設項目,但經省級以上行政機關批準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訊等國家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除外。
第三條村民建住宅,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向鄉建設管理服務所申請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需要使用耕地的,由縣建設局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并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各村要指派一名村干部負責村莊規劃工作,并要切實負起責任。積極配合鄉建設管理服務所對本村村民申請建房的選址、規格標準、質量技術要求進行跟蹤檢查。凡因疏忽大意致使住宅拆除、改建造成損失或較大影響的由負責此項工作的村干部負責,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調換或處罰。凡是鄉駐地居民建房的要由鄉政府統一會辦。
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相關程序辦理。
回原籍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范圍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條新建、擴建各類企業,建設單位必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建設局申請選址定點,經審查同意并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五條村莊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必須經鄉人民政府審核、縣建設局審查同意并出具村鎮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六條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在我鄉范圍內,使用原有土地或需征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必須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建設局申請選址定點,經審查同意并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七條凡在全鄉范圍內進行各類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工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批準證件、建設工程圖紙向鄉建設管理服務所提出開工申請。鄉建設管理服務所對設計、施工條件予以審查批準后,核發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
第八條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后應與鄉建設管理服務所簽訂施工合同并繳納施工押金,取得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并簽訂合同后的單位和個人,在正式開工前,應當通知鄉建設管理服務所現場放樣驗線。鄉建設管理服務所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現場放樣、驗線。
村民個人建住宅的,鄉建設管理服務所應當在核發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并簽訂施工合同繳納押金后五個工作日內現場放樣、驗線,未經放樣、驗線的,村民個人不得擅自開工。
第九條鄉建設管理服務所,負責村鎮的規劃建設管理的日常工作。應對規劃的實施進行檢查和監督。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撓。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三、村莊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村莊的各種房屋建筑(單層個人住宅除外)和各類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嚴禁無證設計和無設計施工。
施工企業和個體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并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向鄉建設管理服務所報送工程資料。村鎮建設綜合開發必須服從村莊規劃,配套進行各類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的建設。
第十二條村莊房屋實施產權登記制度。鄉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村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房屋產權證件由鄉人民政府頒發。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房屋拆遷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村莊房屋的拆遷,應當根據村莊規劃,有步驟地進行。凡規劃確定搬遷的村莊,或與新規劃未出臺前,不得審批房屋新建、翻建、拆建、改建等手續。
第十三條在集鎮范圍內進行的各類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但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住宅用的民房除外),在辦理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時交納。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教室、民政福利事業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應當減免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四條未經鄉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拉亂建,臨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否則一律拆除。
四、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違反本實施意見,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對批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并對用地單位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規劃的,由鄉建設管理服務所責令停止建設,有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鄉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對單位的罰款幅度為土建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對個人的罰款幅度為土建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由鄉建設管理服務所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建設管理服務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設計、施工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格證書的承擔設計任務(單層個人住宅除外)或者未按設計資格規定的范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第十八條取得設計資格(質)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為無證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格(質)證書的,沒收持證單位的全部非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罰外,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資格(質)證書。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鄉、村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鄉人民政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