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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
圍繞“全面達小康,人人有保障”的奮斗目標,在全市范圍內全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險相配套,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規范和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力爭經過三年左右時間,實現“新農?!钡幕救采w,年,各轄市、區、新區“新農保”制度建立率達到100%,全市“新農保”參保覆蓋面達到50%,年達到70%,年達到90%以上。
二、保障對象
“新農?!敝贫鹊谋U蠈ο螅罕臼袇^域內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具有本市戶籍但暫不具備條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
上述參保對象不能同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三、制度模式
從我市實際出發,“新農?!敝贫瓤蓪嵭小敖y賬結合”、“個人賬戶”、“財政補貼養老金加個人賬戶”等制度模式。
個人賬戶應當做實,實行個人賬戶基金的完全積累。
四、保險費籌集
(一)“新農?!崩U費基數,按不低于上年度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5%,不高于上年度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標準確定。繳費費率可在16%-20%之間設定,其中個人繳費8%,其余繳費由各級政府承擔。
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定期對外公布。
(二)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采取多種方式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補助,減輕其繳費負擔,保護其參保積極性。補助資金在集體公積金和土地征用補償費村組留存部分中列支。
(三)各轄市(區)、新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保障資金,以及市財政按照現行的財政體制分擔比例給予的補貼資金。
五、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員享受“新農?!贝?,按月領取養老金,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達到各地規定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
2.按規定足額繳納“新農?!北kU費;
3.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180個月)以上。
(二)參保人員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條件時,由參保人本人憑參加“新農?!钡淖C卡和有關材料,到“新農?!苯涋k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從經辦機構核定的領取養老金時間之次月起,由經辦機構委托的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
(三)“新農?!眳⒈H藛T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應當與其繳費年限和繳費數額掛鉤,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四)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180個月)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并與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書面申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再享受養老待遇。
六、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
(一)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1.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
2.正常調整的基礎養老金;
3.喪葬費、撫恤費;
4.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后,依照有關規定仍應支付的費用;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的其他費用。
(二)在繳費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由其直系親屬憑死亡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和撫恤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其余額一次性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七、基金管理
(一)市和轄市(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建立“新農?!被鸨O督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勞動保障、財政、稅務、審計、統計、監察等部門組成,負責對基金管理和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監督。
(二)“新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制度,按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單位和個人挪用、冒領、貪污“新農保”保險費及基金的,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責任。八、組織領導
(一)各轄市(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切實加強對“新農?!敝贫鹊慕M織領導,承擔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并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建立養老金待遇正常調整機制。社會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新農?!惫ぷ鞯闹鞴懿块T,具體負責統籌規劃、政策制定、業務協調及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統計、監察、農林、國土、民政、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提高“新農?!被鸬男畔⒒芾硭健⒈H藛T的基金繳納、業務核算、待遇支付、查詢服務等全部納入計算機系統管理,實現業務流程和經辦服務的規范化。
(三)各轄市(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結合本地實際,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已實施“新農?!敝贫鹊牡貐^,應進一步完善政策,規范管理,向全市“新農保”制度過渡,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