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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創業投資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和促進社會各類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和外來資本進入我市創業投資領域,壯大創業投資資本規模,完善投資市場體系,規范創業投資行為,促進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發展潛力的高成長型企業快速發展。
(二)工作目標。力爭在3年內,全市設立創業投資企業5個以上,每縣至少設立1家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規模5億元以上,完成項目投資15個,培育3~5戶企業進入上市輔導期,實現上市企業零的突破,基本形成支持政策配套、金融服務完善、創新氣氛濃厚、科技優勢有效發揮、創新資源加快集聚的創新格局。
二、廣泛吸引社會各類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
(一)拓寬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國內外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自然人等投資者以獨資、合資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或分支機構。積極支持我市民營企業集團、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具備一定資本實力的企業通過新設企業、變更登記、增資注冊等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二)組織形式及注冊標準。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采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在我市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承諾在登記注冊后3年內實收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備案,并享受有關扶持政策。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防范和控制風險。積極鼓勵創業投資企業開展創業投資業務,規范和控制其他投資行為,降低投資風險。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全額資產向多個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但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創業投資企業暫時未投項目的閑置資金可通過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獲取收益。
三、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政策扶持
(一)落實創業投資稅收扶持政策。允許經過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按規定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制定創業投資相關配套政策。允許創業投資企業按不高于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財政再給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資金,用于投資風險補償。創業投資企業通過創業投資業務獲得的年度收益,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對其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5年期滿后,創業投資企業的退出收益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我市企業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并在其所投資的企業境內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
(三)優先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我市注冊的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余額超過凈資產50%的,且其他投資資金余額未超過凈資產30%的創業投資企業,可認定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對創業投資企業參股投資的經國家認定的高成長性科技型中小企業承擔的科技項目,特別是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高層次科研人員以及海外留學歸國人員進入市場創辦的科技項目,市有關科技計劃積極予以扶持。
(四)加強創業投資引導。設立市級(包括區、區、經濟開發區、示范區、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模為1億元,主要用于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初創期以及成長型中小企業。
1.引導基金的支持方式。引導基金以參股形式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在我市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參股的比例一般不超過該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20%,并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參股部分作為優先股按照同期國債利率取得股息收益,其余超額收益由其他股東分享。
以跟進投資形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投資方向。跟進投資僅限于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創業企業投資。
2.引導基金的支持條件。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首期出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承諾在登記注冊后3年內總出資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有明確的投資領域;管理和運作規范。
3.引導基金的管理運作。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最短期限為3年,最長期限為7年。引導基金委托市國豐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行使引導基金出資人權利。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完善創業投資管理和服務體系
(一)加強對創業投資工作的領導。建立市創業投資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市金融辦牽頭,市發改委、財政、經貿委等相關部門參加,研究協調創業投資中的有關問題。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我市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配套政策。
(二)營造創業投資發展的良好環境。對于引進市外投資者來我市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對引進部門,視同引進工業項目進行招商引資目標考核兌現,強化創業投資服務,積極推進資本、項目和人才的有效對接,幫助和指導企業開展各項創業投資業務。積極協助解決創業投資企業所投項目在推進上市、并購重組和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大創業投資的政策宣傳力度,增強創業投資者的信心,切實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三)積極爭取創業投資企業備案。根據國家和省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須通過省或國家發改委備案登記,方可享受相關政策。市發改委要認真做好我市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受理工作,指導幫助其通過上級備案登記管理,并協調落實相關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
(四)建立創業投資中介服務體系。鼓勵、支持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創業投資相關業務,發揮中介機構在咨詢、評估、監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為創業投資提供技術信息、市場預測、項目評估、投資和法律咨詢等各項服務,逐步建立創業投資所需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五)加強創業投資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創業投資人員與國內外富有經驗的創業投資專家的合作與交流,加大創業投資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力度。對熟悉資本運作、擁有行業背景、精通現代管理投身于我市創業投資行業的人才給予適當獎勵和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