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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機構,明確職能
1.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是市區唯一法定醫療救護機構,由政府舉辦、市衛生行政部門管理。主要負責市區(含區與區2108平方公里)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如重大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工傷、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的救護;醫療急救;病人轉院及途中醫療救治;政府指派的其他醫療保障業務。
2.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下設若干醫療衛生救護分站,主要負責執行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的指令,具體實施現場和途中救護任務。
3.區與區不設醫療衛生救護機構。
4.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首批設立的醫療衛生救護分站為市人民醫院、區人民醫院、鐘吾醫院、市第二醫院、醫院、醫院、醫院、醫院救護分站。
5.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衛生事業發展需要,批準設立和調整救護分站的設置。救護分站可由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直接下設,也可以依托醫院設立。依托醫院設立的救護分站,車輛、人員、藥品、器械等由所在醫院提供,并負責人員工資、車輛和器械的維護、更新和保養。分站設置應達到規定的標準(標準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另行下發)。救護分站在業務上隸屬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6.市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或救護分站送來的病人,應進行積極有效的醫療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
二、加強管理,規范服務
1.規范醫療衛生救護呼救號碼。醫療衛生救護“120”特服號碼屬政府所有,市區所有醫療衛生救護呼救均用“120”,“120”專線接入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其他任何機構不得擅自設置醫療衛生呼救電話。實行“120”、“110”、“119”聯動,“110”、“119”指揮中心接到的醫療衛生呼救電話后,直接與“120”聯系,由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安排救護。各救護分站自己接到的呼救電話,也必須與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聯系,報告病人的具體位置和病情,由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調度出車。
2.規范醫療衛生救護服務收費。市區所有醫療衛生救護業務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由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統一收取,并出具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的收費票據。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或救護分站隨車醫護人員與駕駛員現場收費,共同簽字,統一上繳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按一定比例支付救護分站的運行成本。
3.規范醫療衛生救護標志管理。市區救護車輛由各級醫療救護機構按照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規定的標準使用統一救護標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車輛未經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許可,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救護工作。各類醫療機構車輛未經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使用“急救”、“110聯動”和急救電話號碼等標志。
4.確保醫療衛生救護車輛專車專用。各救護機構的救護車輛屬于專用車輛,只根據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的調度命令執行急救業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急救車輛和人員的工作,也不得未經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同意隨意調度急救車輛和人員。
三、加強領導,部門協作
1.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醫療衛生救護機構的規劃、設置,做好醫療救護業務培訓,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管,不斷提高醫療衛生救護機構的能力和水平。對違反規定的醫療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公安部門要做好“110”和“119”與“120”聯動,加強工作人員的管理,遇到緊急醫療衛生救護求助的,要及時與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120”聯系,不得與各類醫院直接聯系。對直接與醫院聯系出車的,給予嚴肅處理,造成后果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3.通信部門要嚴格“120”急救電話的使用,按照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落地定點單位名單,采用直聯或轉接的互聯方式接入到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并保證通訊質量。嚴禁將“120”接入到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之外的其他任何醫療機構,并不得為其設置其他醫療救護服務電話,已設置的要予以關閉,并收回號碼資源,免費提供有關電話號碼的詳細信息。
4.建設規劃與交通部門要無償提供救護所需的電子地圖,以充分發揮醫療救護指揮調度系統的功能。
5.財政部門按照編制補足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人員的工資待遇,撥付辦公、車輛購置和維修等經費。
6.物價部門要根據運營成本積極做好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各種收費標準的核準工作。
7.各級各類醫院要積極做好院內救護工作,不得拒絕市醫療衛生救護中心、救護分站送來的病人,對于拒絕接收病人的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一定的處罰,并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機關、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社會團體及個人都有義務出資援建社會急救事業,共同促進醫療衛生救護工作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