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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督查工作是提高政府執行力、維護政府權威、促進工作落實、確保政令暢通的重要手段,是推動政府工作“提質、提速、提效”的重要途徑,是實現打造“親民為民、創新求進、誠信務實、高效廉潔”政府的有力保證。為倡導立說立行、真抓實干之風,堅決克服執行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切實提高全區政務督查工作的整體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督查工作要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進行,貫穿于抓工作落實的全過程,主要內容是:
1、上級黨委、政府及部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明確要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區委重大決策、重要決定需由區政府落實的工作任務。
3、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主要目標任務實施和落實情況。
4、區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以及綜合性工作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5、區政府確定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重要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6、上級領導或部門對本區的批辦事項以及區政府領導批示件的辦理落實情況。
7、民生工程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決的落實情況。
8、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需由區政府答復的建議、提案的辦理情況。
9、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項。
二、督查職能機構和運轉程序
1、區政府督查室是區政府政務督查的職能機構,負責承辦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區長主持召開的重要會議、區長批示件等落實情況的督查,負責綜合協調全區政務督查工作;區政府辦公室各對口秘書負責區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召開的各類會議、調研、指示及其他交辦事項的督查工作。
2、對區政府領導批示件辦理落實情況的專項督查,按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區政府領導批示件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中有關要求執行。對區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以及綜合性工作會議、中心工作、重點工作、重要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按如下程序運轉:
(1)立項擬辦。區政府作出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后,區政府督查室要在1-2個工作日內進行分解立項,根據內容和業務分工登記編號,并提出擬辦意見。
(2)分解交辦。督查室在完成立項或接到督查任務后,在1-2個工作日內將任務要求和工作內容進行細化分解,填寫《督辦通知單》,明確督查內容、承辦單位、辦結要求和時限,并交有關承辦單位辦理。涉及區政府各位分管領導范圍內的工作,由督查室交辦公室各對口秘書辦理,并書面報告區政府各位分管領導。
(3)催辦督辦。督查室和各對口秘書負責督促承辦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抓好落實、及時報告。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限時辦結的原則,一般要求在一周內辦結并報告落實情況,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對不能按時辦復的,承辦單位應主動說明理由,經批準后方可適當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4)辦結報告。督查任務辦結后,由區政府督查室或對口秘書匯總、整理并形成文字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向區政府領導報告。尤其對區政府重要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要建立臺帳和跟蹤督查機制,原則上每個月集中梳理并向區政府領導匯報。
三、督查工作方式
1、對區政府中心工作、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重點督查。原則上做到一周一督查,一周一專報,及時發現問題、反映問題,督促解決問題,通報落實情況。尤其對落實難度大的工作,督查室要做到緊盯不放,加大力度,跟蹤督促并協調承辦單位推進落實,督查機構協調不了的,應及時將情況報告區政府分管領導,并協助分管領導跟蹤問效,抓好落實。
2、對全局性工作或督查工作量較大并有一定專業性、復雜性的督查任務,由督查室聯合有關部門成立督查工作小組進行專項督查,同時還應會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聯合督查,形成督查合力,提高督查效果。
3、對時間跨度長的工作部署,實施跟蹤核查,開展對工作開局、過程和結果的全程督查。
4、對一些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派出督查人員開展實地督查。
5、對重大決策事項的落實或社會、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派人進行暗訪督查。
6、對常規性、一般性的督查任務,進行書面通知督辦,提出明確具體的辦理要求,限時催報辦理結果。
四、督查工作的主要職責
1、知情職責。督查人員列席區政府有關重要會議,參閱有關文件資料,參加區政府領導現場辦公會和下基層調研等,及時了解區政府及主要領導的決策意圖、工作部署、工作思路和重點,及時主動地抓好督查工作。
2、全程督查職責。督查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區政府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全過程,及時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抓好落實,確保政令暢通。
3、專報通報職責。根據督查結果,督查室要對存在的工作落實不力或不落實的問題,定期不定期地進行通報,表揚先進,批評后進。通過“抓兩頭,帶中間”,強力推動工作落實。
4、協調職責。在工作中發現推諉扯皮,造成工作沒有落實的情況,區政府督查室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召集有關單位進行協調,按照區政府領導指示和會議紀要要求予以明確責任并責令落實。
督查工作完成后,督查室和各對口秘書要將督查結果書面報區政府領導。
五、政務督查的工作要求
1、區政府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督查工作的責任人,并設專人負責督查工作。各承辦單位對承辦的督查事項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對待,不得敷衍推諉,更不許漏報瞞報,對交辦的工作無法按時完成且沒有正當理由未寫出辦復報告的,區政府督查室將在《政務督查通報》中進行通報。
2、各單位對督查事項要建立備查登記制度,按照相應的程序對相關文件材料進行整理、立卷、歸檔。記載轉辦、交辦、查辦內容的文件材料原則上必須是原件,確保資料完整齊全,同時要適時檢查辦理情況,確保督查事項及時辦結。
3、區政府督查室要充分發揮作用,圍繞帶有全局性的重大決策和議定事項,加強跟蹤反饋,抓好督查落實。要定期或不定期的通報督查事項的辦理進度,及時掌握督查事項的進展情況。在督查過程中,要轉變作風,提高效率,堅持經常深入一線,調查研究,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搞好督查催辦,并善于提出意見和建議,切實完成好區政府交辦的督查任務,推動工作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