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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上的金融脆弱性,指一種趨于高風險的金融狀態,泛指一切融資領域中的風險積聚,即通常所說的金融機構負債過多,安全性降低,承受不起市場波動的沖擊。金融脆弱性產生的原因主要來自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在我國的發展以及我國金融制度改革。我國金融體系脆弱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商業銀行巨額不良資產是我國金融脆弱性的主要表現。銀行體系大量存在的不良資產不僅威脅著金融體系的安全,而且還將危及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大量的不良貸款意味著存款的損失和銀行流動性的降低,這會大大危及存款者的信心,一旦發生擠兌,后果將不堪設想。雖然近幾年,由于政府的干預及銀行的努力,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每年降低2~3個百分點,不良貸款率神奇地從2000年的34%下降到2005年的8.6%。然而,不良資產仍然有反彈的趨勢。
2、非銀行金融機構超范圍違規、違法經營,內部管理混亂,累積了大量壞賬。在1992~1994年的經濟膨脹時期,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以及各類農村基金會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都進行了大量的違規違法經營,內部管理混亂,累積了大量的壞賬。在1996年經濟實現“軟著陸”之后,金融風險已經成為現實,一些金融機構相繼出現了支付危機。1996年以來全國發生多起信用社被擠兌甚至倒閉的事件。受其牽連,個別由信用社合并而成的城市商業銀行也出現程度不同的支付困難和擠兌存款。1998年被關閉的海南發展銀行就是例證。
3、在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普遍業績不良,資本市場的繁榮缺乏實體經濟的支持基礎。我國證券市場上的上市公司絕大多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企業內在的缺陷轉移給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雖經改制,但其內在的積習尚未根除,政府的隱性擔保和企業的軟預算約束仍然存在,這就使作為證券市場運行重要基石的上市公司先天不足,弱化了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主要表現是: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差,信息披露不完善,存在一些違規經營現象,等等。更有甚者,少數上市公司通過操縱信息,在市場上“翻手為云,覆手為雨”,已經到了極其猖獗的地步。
正是由于我國金融機構存在嚴重的金融脆弱性,金融監管的模式要強化對金融脆弱性的解決能力。特別是在金融自由化前提下實行審慎金融監管,在側重子系統內容的同時,更注重監管系統間的協調,并且要注重金融創新。金融監管在我國具有必然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經濟的市場化更是為發展注入了一針強心劑。在金融體系結構和運行方面,我國選擇了銀行主導型,這為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也導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資源浪費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積聚。銀行大量不良貸款的積累就是金融風險的集中體現,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越來越強。理論上講,金融監管的必要性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包括銀行危機的外部性理論,法律的不完全性,金融約束理論,金融崩潰理論,等等。但筆者認為其必要性最主要體現在我國金融機構的脆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