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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企改革政企利益沖突的表現
1.1國有企業改革資產和債務分配的政企利益沖突國有企業的改革從一定角度上看,是對企業的資產和債務的重新分配,將生產能力強、具有發展潛力的部門和員工進行組合,形成一個新的具有實力和生命力的企業,然后將這個高品質的企業推出上市。將剩余的產能較低的部門、產值較低資產安排在非上市的企業,所以,非上市的企業在發展的起步階段和基礎方面明顯處于劣勢的地位。從資產的分配方面來看,這樣的分配方式可能使分開來的兩個企業分別走向不同的極端。與資產分配相比,債務的分配似乎顯得更加的公平、合理,因為在改革過程中,國企內部的債務處理平均分配給上市的企業和非上市企業,與上市企業相比非上市企業具有更大的發展阻礙,其破產的概率也大大增加。事實證明,非上市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的競爭,存在很多的弱點和缺陷,比如沒有豐厚的資產和資金鏈、沒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都比較低下,在如此嚴峻的生存環境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債務問題,所以非上市公司的最后結果都是破產清算。非上市企業的破產清算,又給上市公司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上市公司會以超低的價格購買破產企業的有價值的資產,這樣的方式,不僅使國有企業的資產價值會貶值,同時國家和國有股東蒙受由于企業破產和資產貶值帶來的經濟損失,對于外界的利益相關者來說很多債務問題和債務糾紛最終都會因為企業的破產而成為壞賬,對銀行來說也具有很大的風險,歸根結底都是由國家承擔最后的經濟損失,造成國家資產的流失和減少。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來分析,在資產分配和債務分配的問題和方式上存在很大的政企利益沖突。
1.2國企改革中規范經營者、所有者和法人治理結構政企利益沖突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其經營者、所有者與法人治理結構的職責與負責范圍十分模糊,他們之間的關系也是錯綜復雜、變化多端。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也逐漸實現擴張權力的現象,這類企業中的經營者累積越來越多的權力,認為經營者的付出和努力造就了現在企業的輝煌,他們在利用自己權力的過程中卻忽視了法律的存在,從客觀的角度看,這些權力并不是法律賦予,當經營者的行為超出法律時,可能會侵害到很多利益相關者,這時,即使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的經濟行為也不再受法律的保護。隨著對金錢的認知越來越深刻,國有企業當中出現了很多“中飽私囊”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企業的公有制和國有制特征越來越不夠明顯。從另一方面看,國有企業中還存在與之相反的狀態和現象,“所有者虛置”,這是一個形象的說法,意在表達目前國有企業中,不負責任的經營者和管理者,相互推卸責任,存在傳統的“大鍋飯”觀念,這樣的狀況與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和意義并不相符,在競爭激烈的市場條件下,經營者和管理者也需要尋找新的管理經營方式和理念,應對挑戰,減少國有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的虧損甚至破產等不良現象,減少國家財產損失。我國的國有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在治理結構方面存在很大弊端和問題,也是國有企業改革中政企利益沖突的重要組成部分。
1.3國有企業改革中減輕社會負擔的政企利益沖突國有企業的改革上市需要為上市企業提供更多的有利條件,減輕更多的負擔,保證上市企業能夠更好地發展起來。但是我國的傳統國有制經濟中,國有企業作為“鐵飯碗兒”,是員工甚至一家人的寄托,很多國有企業的建立也考慮到當地的經濟狀況和就業情況,在國有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周圍人口也逐漸增加,對學校、醫院等需要也越來越迫切,國有企業在鞏固自身發展的和供應企業正常運作之外,還要擔負其他關于社會部分的支出,這讓國有企業的壓力明顯增大。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負擔不僅影響國有企業員工家屬的正常生活,同時更是關系到就業的問題,在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政府已經承受很大一筆資金的支出,所以想要一次性全部解除國有企業的社會負擔對于政府也是很大的挑戰,會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對于國有企業來說不可能一次性解除所有的社會性包袱,讓政府全部承擔,這也成為國企改革過程中,政企利益沖突的重要部分。
2.市場經濟下的國企改革政企利益沖突的協調政策
2.1完善我國在企業破產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夠完善,尤其是在經濟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一些問題法律法規內容需要不斷被補充,在破產清算方面,需要制定更加明確的申請破產的標準,讓破產成為一種經濟行為,而不是逼不得已的選擇,這樣就能夠避免很多資產的浪費和財產的轉移,保護國家利益,減少財產損失。其次在破產后的企業資產處置和分配方面,也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整,尤其是對于銀行等債權人來說,需要首先擁有剩余資產的擁有權,這樣能夠減少銀行的壞賬損失,提高銀行在資金投入過程中的積極性,讓更多的企業能夠在關鍵的時刻獲得幫助,繼續更好地發展,使得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合作關系能夠長期持續一個良性的循環狀態。
2.2國企改革中對經營者、所有者和法人行為進行約束和制衡企業的經營者是整個企業的核心,其態度和行為方式以及管理能力直接影響著整個企業的效益。在完善我國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時,可以采用投票選舉的方式,來推舉領導人選,這樣既能夠保證其他員工的主人翁地位,又能公平合理地選拔出有能力的人才。同時,在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機制方面,對于國有企業內部需要存在一定考核機制,“優勝劣汰,適者生存”這樣的考核監督方式能夠帶動企業內部的工作效率,提高經濟效益,更好地贏得企業在整個市場競爭中的主動權。在對經營者的治理情況改善過程中,經濟利益的激勵是最直接、最具有力量的方式方法,將經營者和管理者作為企業剩余利益的擁有者,在經濟利益的刺激下,不僅能夠讓管理者在工作中充分發揮自己的價值和能力,同時,也可以幫助企業完善自身,創造出更大的競爭力。所以,完善經營者的管理方式能夠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治理結構的政企利益沖突,還能夠實現企業與政府的互利共贏。
2.3充分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和效力我國的國有企業在當前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很多的問題,其中貪污便成為當前較為普遍的一種現象。國有企業內部存在權力泛濫,將公有制徹底擱置在一旁,為了經濟利益觸碰法律的底線,而“官商勾結”的不良風氣在社會上不斷蔓延。社會中的外部監督機構,比如會計機構、審計機構需要對此進行嚴格的審核和監察,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需要對國家的資產負責,承擔著更大的社會責任,外部監督機構更應該提高對國有企業的審核標準,從而做出更客觀的評價和報告,供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參考,保證國有企業的信譽和形象,減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投入的風險,促進我國國有企業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維護國家資產的價值,解決政企利益沖突的同時維護國家利益。
2.4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經濟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不夠完善,而且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緩慢發展讓大量的人口缺乏保障。對于國有企業來說,社會性的負擔讓他的發展顯得更加沉重,政府沒有過多的資金去承接所有的相關聯的單位,也不能讓所有人的工作崗位獲得滿足,在社會保障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解除社會性負擔的改革會直接影響社會的安定,同時,過重的社會性負擔也在不斷阻礙國有上市企業的迅速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政府應該發揮自己的職能,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從而在維護社會穩定團結的同時,促進國有上市企業的不斷進步,鼓勵和支持發展在世界范圍內都具有競爭力的大型企業,弘揚民族品牌。
3.結論
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發展需要很長的過程,在各個方面的努力下,國有企業的改革已經擁有許多成就,這些成就也不斷激勵著人們尋找適合中國國情的發展道路。雖然在國企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資產剝離、資產和債務分配、法人治理結構以及減輕社會負擔等方面的政企利益沖突,但是只要一直持有實事求是,不斷進取的態度,那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會走得越來越精彩。
作者:胡曉穎李強陸夢姝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云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