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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師負責制是國際上通行的建筑項目管理模式,該模式下建筑師對建設項目全過程提供咨詢服務,本文介紹了建筑師負責制境外的發展現狀和境內試點地區的發展現況,最后提出了具體的推進措施與實施路徑。
1引言
在“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國正大力推進建筑師負責制。在城鎮化速度的不斷加快和對外開放政策的不斷推行的國情之下,中國的建筑師也面臨著更加嚴格的職業要求,從之前純粹的設計者到建筑工程的統籌管理者[1]。建筑師負責制下的建筑師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權責利與傳統情況相比有很大不同,由此引發的問題將會是推行建筑師負責制的極大阻礙?;诖?,本文將提出建筑師負責制在中國國情下的推廣策略。
2建筑師負責制境內外發展現狀
2.1境外發展現狀
國際上對建筑師設計任務的委托一般都是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或建筑學會的要求,例如美國的委托制和歐洲、日本的競賽制。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私人投資項目都由業主自主決定建筑師的招標方式,通常采用有限競爭的招標模式;而政府投資的項目,為體現公平性,一般采用建筑設計競賽和協議評審(而不是設計招標)兩種競爭的招標模式(國防、救災等工程例外)。英國皇家建筑師學會的工作手冊(2007年)中規定的職業建筑師設計服務流程包括:準備階段(評估、設計任務書),設計階段(方案設計、設計發展、技術設計),施工準備階段(產品信息、招標文件、招標),施工階段(施工啟動、施工及竣工),使用階段(竣工后)[2]。新加坡建筑師學會(SIA)規定的建筑師服務程序和日本建設省規定的建筑師業務流程都包含工程施工階段,其中日本的流程還包含工程監理階段[3]。香港建筑師通常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提供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工程管理、施工監察”一條龍完整服務。
2.2境內發展現狀
中國住建部《關于在民用建筑中推進建筑師負責制的指導意見》(2018年4月3日征求意見稿)規定建筑師依托所在的設計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參與規劃、提供策劃、完成設計、招標采購、合同管理、指導運維更新拆除等全部或部分服務內容。上海自貿區對接國際標準,實施建筑師負責制的試點,結合國情探索現階段的發展,對工程審批流程和責任主體作相應的改革與創新。深圳前海自貿區與香港建筑師協會合作,采用香港工程建設模式,通過嘉里建設前海綜合發展項目和騰訊前海大廈項目探索總建筑師負責制、施工總承包模式、全過程項目管理等建設管理模式。廣西壯族自治區于2017年8月28日得到住建部的同意試點批復。
3建筑師負責制推廣策略
3.1明確建筑師的責權利及其他角色職能的變化
建筑師負責制下建筑師的核心工作為完成設計及保證設計實現。相應的,建設單位的職責是為建筑師及相關方提供項目信息,保障建筑師依據合約行使權力,對建筑師的建議和報告做出是否采用的決定并承擔決策責任,支付設計及工程款項,協助項目推進。在此環境下建筑師將承擔相應的技術審查責任,政府的監管職責將被簡化,由原來的審批調整為備案或被告知承諾之后進行審批[4]。同時,工程監理單位不再作為一類獨立的責任主體,工程監理職責應由建筑師承擔,建筑師可以決定是否外包監理工作。并且工程監理人員是建筑師在工地現場的代表,發現問題應向建筑師報告,并由建筑師負責處理,建筑師對其具有審查責任[5]。
3.2完善建筑行業的保險制度
目前我國存在設計行業與保險相關的法律尚未完善,保險賠付的責任認定方面沒有明確的法規基礎,保險責任范圍不明確等問題。在建筑師負責制下,被業主委托的建筑師將承擔更大的責任,所以完善行業保險制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美國、日本、英國的建筑師事務所開設者要按照其國家的法律或行業規范購買行業保險。例如在英國,建筑師注冊委員會要求每個建筑師都至少購買一個職業責任保險(PLL)[4]。還有英國的《職業行為守則》(標準8)要求每個企業都應對其雇員可能的失職行為購買足夠水平的保險,當建筑師發生專業過失時,它能夠確保業主的賠償同時也保護了企業的合伙人。
3.3進一步優化建筑專業的教育模式
建造類課程是建筑學中有關施工建造的重要課程。建造教學將設計課、技術課、實踐課相結合,讓學生從建筑的本體進行思考與創作,從而提升設計作品的可施工性,進一步滿足建筑師負責制下對建筑師的新的要求。但是國內高校建筑學院的建造類課程仍處于起步階段,未來的發展需要借鑒國外的經驗,以英美城市建造課程為參考,戴冬暉等[6]發現英國的城市建造教學會引導學生結合已有案例思考設計的新方法和新思路;美國的城市建造則注重工作現場的場景再現。此外,我國目前建筑學院的教育大多僅重視對學生的設計能力的培養和鍛煉,較為忽略與工程管理相關的實踐,而建筑師負責制下的建筑師需要有較強的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實際掌控能力[7]。所以管理類課程的教學應通過改革弱化對理論知識的掌握而強化對素質的培養,注重理論與實踐的有效結合。
4結語
目前國內的建筑行業制度中,建筑師只能將最終的設計圖紙提供給甲方,無法為業主提供全過程服務,對最終建筑的材料、質量、工期等均不負責,這樣建筑師的角色并不能適應建筑師負責制的要求。如果要在中國的國情下推行建筑師負責制,必定要進行建筑師和其他利益相關方權責利的重新界定,確定各個利益相關方在建筑生命周期各階段的角色,重新制定或者修改與之相適應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制度,改革高校建筑專業的教育模式,為建筑師負責制的推廣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滿足其需求的人才。
參考文獻
[1]鐘汝波.建筑師負責制與建筑師的角色思考與分析[J].中國高新區,2017(16):44.
[2]陳生輝,楊波.英國注冊建筑師制度研究報告[J].工程建設與設計,2018(03):26-30.
[3]姜涌,鄧曉梅.建筑師職能的國際比較與中國改革[J].中國勘察設計,2016(04):45-55.
[4]蔣楠.“建筑師負責制”背景下的中國注冊建筑師“責、權、利”相關問題辨析[J].建筑師,2018(01):110-115.
[5]鄧曉梅,姜涌,廖彬超,王守清.首席監造人制:建筑師負責制的中國化[J].中國勘察設計,2016(04):56-63.
[6]戴冬暉,柳飏.英美城市設計教育解讀及其啟示[J].規劃師,2017,33(12):144-149.
[7]英姿.“建筑師負責制”市場與高校人才培養——以“南寧學院”建筑學人才培養改革初探為例[J].住宅與房地產,2018(07):288.
作者:朱凱莉 魏佳 雷筱妍 丁子珊 汪俊杰 祁神軍 單位:華僑大學土木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