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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社會雜志》2014年第十六期
根據法律規范的一般表現形式,可將法律規范分為成文法和判例法。其中,以英美等國為主的國家多采用判例法形式作為自己的法律規范,大陸法系國家則多采用成文法作為自己的法律規范。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吸收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律規范。在我國,法律規范多以成為法為主。本文以下就成文法作為法律規范的局限性做詳細論述。馬克思主義認為,世界是物質的,人類世界是一系列社會關系的總和。社會關系也不是單一的、簡單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類世界的社會關系是復雜紛繁的,調整如此復雜紛繁的社會關系所需要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是多樣的,如習慣、道德和法律。正是基于人類世界復雜的社會關系,以法典亦或其它條文形式固定下來的法律規范應運而生。統治階級基于進行階級統治的需要制定出種種明確的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通過文字的形式確定下來,以調整與之相適應的社會關系,從而使得被統治者能夠根據法律規范預測自己的行為結果,趨利避害。作為法律規范的一種重要形式,毫無疑問,成文法具有自身的優越性,如:明確具體、穩定等,此處不再贅述。與此同時,任何事物都存在兩面性,成文法的局限性在其誕生之時便已存在。要更好地理解成文法的局限性,首先要明白何謂成文法的局限性。通常認為,成文法的局限性就是指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點工具的特質在取得其積極價值的同時,不可避免的要付出的代價,是法律由于其技術上的特點不能完善的實現其目的的情況②。具體說來,本文認為成文法的局限性體現在:
(一)相對滯后性社會生活處在不斷發展變化之中,成文法作為固定的法的形式不可能同社會生活同步發展,永遠落后于社會實際。正如英國法哲學家梅因所講:“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們可能非常接近地達到它們之間的缺口的結合,但永遠存在的趨向是把這缺口打開來。因為法律是穩定的,而我們談到的社會是前進的。”③因此成文法的相對滯后性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嚴重,從而法律失去其對社會的調整作用,甚至會阻礙社會的良性發展。
(二)不周延性法律規范要求具備確定性,它應該是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最大限度的涵蓋性,它所提供的規則應該能夠詳盡地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指導。成文法不能全面反映和規范社會生活,有相當一部分社會關系游離于法律之外。主要原因如下:首先,法律規范歸根結底是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產物,客觀世界是不斷運動變化的,因此人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是反復的、多次的;其次,成文法是立法者理性思維的產物,實質上是人們的一種認識活動,人的認識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一定歷史條件的制約,而認識本身就有不全面、不正確的成分,不可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因此,法律規范不可能涵蓋所有社會關系,法律存在漏洞不可避免,在這些所謂的“灰色地帶”,通常是由道德和習慣來調整。
(三)不確定性成文法用書面的、規范的語言來表述,但書面的、規范的語言并不一定代表其具有準確性。書面語言本身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點,尤其是中文具有多義性,易使人對法律條文、法律概念產生歧義,由此帶來的結果是對大量條文進行紛繁的解釋,使法律條文更加模糊不清,進而影響法律的適用,降低法律運行的效率。成文法的“不確定性”較多地體現在私法范圍,如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締約過失、重大誤解”等。
(四)不合目的性成文法的不合目的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沖突;其次,嚴格依照法律規范進行司法活動導致的結果與目的的相背。在實踐中,更多的體現在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嚴格“依法辦事”,其結果卻是“事倍功半”。成文法之所以存在不合目的性的流弊,本文認為,主要在于成文法的不確定性。由于成文法的不確定性,致使立法者在完成立法后未能及時正確的解釋法律規范,從而執法者執法不能符合法律規范的真正目的。
(五)限制法官的創造性成文法作為法律規范的一種重要形式,不可否認,對于指導法官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與此同時,成文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流弊也隨之產生。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僅僅依靠成文法典作為斷案的主要依據,很可能會導致一些特殊案件難以妥善處理,對法典的過度依賴致使法官在判案時思維受限,不利于特殊案件的有效處理。通過以上對成文法局限性的分析,不難得出其局限性之一的“滯后性”是法律規范穩定性和適應性矛盾產生的主要原因。基于此,要更清楚地了解法律規范穩定性和適應性之間的矛盾就應該更加具體地了解二者之間產生矛盾的具體原因。以下就矛盾產生的具體原因做進一步論述。一方面,社會現實具有易變性。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社會經濟的飛速進步,社會關系也日趨復雜,這就必然要求法律規范更加細致周密,法律規范在客觀上就要保持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相協調。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又必須具有相對穩定性。法律的相對穩定性有助于法律權威的樹立和維護,有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如果輕易地對法律規范做這樣那樣的廢除或修改,那么民眾將失去對法律的期望和敬畏,法律權威自然也就難以實現。但由于社會現實具有易變性,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規范的穩定性與保守性之間的關系就變得微妙起來,那就是法律規范的穩定性很容易在易變的社會現實中轉化為法律規范的保守性和滯后性。特別是在我國改革發展所處的現階段,在世界風云瞬息萬變的今天,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的要求對現行法律規范的帶來的沖擊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強烈。。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進程中,存在著這樣一對基本的矛盾——法律規范穩定性和適應性的沖突。
二、法律規范穩定性和適應性矛盾的解決途徑
法律規范穩定性和適應性是辯證統一的。我們應正確對待法律規范穩定性和適應性的矛盾,馬克思主義認為,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和源泉,正是由于法律規范具有穩定性和適應性之間的矛盾,得以使法律規范日漸完善,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從而真正樹立起法律的權威。在處理法律規范穩定性和適應性的矛盾時,應做到一下幾點。
(一)擴充法源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但僅以成文法作為唯一的法源是不夠的,如果能以成文法為主,以其他法院為補充,將習慣、判例等法源作為補充,這對于擴大我國法律規范所調整的范圍,提高我國法規的適應性將有很大作用。
(二)加強法律解釋、法律修改和立法工作司法部門應根據具體實際的變化,對相關法律條文做出適合社會需要的解釋。對于那些不符合我國當前時期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律條文,適時進行修改或廢除。如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的“新消法”便是對“舊消法”的修改和廢除。與此同時,還應針對社會發展出現的新問題新現象,現有法律目前還不能調節的領域應加快立法,使我國的司法體系不斷完善。
(三)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黨的十八大上,中央明確提出了我國司法改革的具體措施,要求法院系統實現“垂直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我國原有的司法體制的突破,勢必為法官帶來更多的自由裁量權,激發法官的創造力。
(四)借鑒他國經驗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就當前而言,我國應根據國情的需要,在充分利用法制本土資源的同時,適時地借鑒和學習法律發達國家的經驗,以彌補我國立法自身存在的不足。
作者:蘭皓翔單位: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本科2011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