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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無法可依,這是造成頂崗實習學生合法權益無法保障的首要原因
目前,我國現行立法,特別是教育立法中有關高職院校頂崗實習的規定幾乎是一片空白?!督逃ā窙]有關于頂崗實習的任何規定?!堵殬I教育法》第37條是目前為止有關頂崗實習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條款:“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薄陡叩冉逃ā穬H在第56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教育部和財政部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但對于高職院校的頂崗實習而言,其立法層次較低、頂崗實習學生權益規定不全面、用人單位和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缺失、保障機制(法律責任)缺乏、適用范圍限于教育行政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012中國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質量年度報告》顯示,2011年全國高職學校數量1276所,占普通高??倲档?0%;招生數325萬人,占普通高校招生總數的47.7%。而每年的高職院校面臨畢業的人數超過20萬。那就意味著,畢業前有20多萬人加入到了頂崗實習的隊伍中。目前,高職院校主要以自主和集中兩種方式實現頂崗實習。對于高職院校的頂崗實習來說,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
1.2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的模糊,是發生糾紛時頂崗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的第二原因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該法適用于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代替了原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伞豆kU條例》沒有提到實習期間受傷學生的權益追索。于是,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護問題處在“真空”狀態?!半y獲賠償的關鍵就在于無法鑒定在校生實習期間的身份?!蹦壳埃覈蓪υ谛嵙暽c實習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并沒有作出相關規定。根據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能適用《勞動法》處理,不能通過《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以獲得賠償。由于不構成勞動關系,一些企業無需同實習生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無需為實習生繳納社保,甚至出現了高強度使用實習生,強制未成年學生工加夜班等現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一旦發生“工傷”,往往陷入企業、學校、政府“三不管”的困境中。究竟是否應該認定頂崗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存在或是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眾說紛紜。
1.3保險覆蓋面離預期目標有一定距離
1996年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附則中,把實習生也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其中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這條規定事實上將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受傷看成工傷。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把這一內容取消了。企業與學生之間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雇傭關系,因為學生是受學校安排到實習企業工作,獲得工作經驗,實習是學生學習階段的延伸,也不能按照雇傭關系來獲得賠償。“現在,更多的還是依靠學校為學生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和企業簽訂的實習協議。協議對意外賠償約定得越細致越好。同時,學生、學校、企業三方都還應提高安全意識。為降低風險,企業可以為實習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這樣不僅對學生,對企業也是一種保障?!钡?,在校大學生保險的購買是以個人自愿為前提的。所以還是有一部分學生拒絕購買保險。在糾紛發生時,保險的覆蓋面也對頂崗實習學生權益保障有深刻意義。
2.頂崗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的途徑
2.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在教育立法中制定針對高職院校頂崗實習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有法可依
頂崗實習本質上不能等于就業,因此實習生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學生生,無法與實習單位構成勞動關系,更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在人身上與實習單位并沒能形成隸屬關系,因而實習生的權益得不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實習期內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成無人問津狀態。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在教育立法中制定針對高職院校頂崗實習管理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實學生維權中給予制度支撐。
2.2政府有關部門缺乏對實習單位和學校的監管,實現“法制”下的“法治”
市場經濟下,政府相關部門與企業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側重點往往是生產經營方面,依據相關的經濟法律制度,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法》等。但是目前,隨著頂崗實習的深入,實習單位的角色越來越重要。由于缺乏有關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政府有關部門還缺乏對實習單位的監管,導致有些企業對實習生不規范管理,不誠信經營,不能提供安全的實習環境。有的實習單位把實習期定的很長,遠超過畢業的時間,結果畢業以后的那段時間因仍處于實習期,不發勞動報酬,使得實習生的權益嚴重受損。還有實習單位為獲取高額利潤,降低生產成本,以給實習工資為誘餌大量招用實習生,等實習期結束時又不信守實習協議,以種種理由拒絕或拖延發放實習工資。有實習單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安全教育不夠,進而導致學生權益受損害而求助無門的事件發生。同時,對于頂崗實習學生的發源地高職院校,相關部門必須依據相關條例進行資格審查,確保學校在實習前、實習中、實習后三個階段的管理規范均已建立健全。對于實習單位的選擇、實習生的輸送、實習生報酬和安全責任劃分、實習期間的管理和頂崗實習生離職等相關問題,高職院校必須有詳細而健全的管理規范,才能保障頂崗實習的順利進行,從而保障頂崗實習生的合法權益。而要實現這個目標,需要政府監管部門對實習單位和高職院校進行并列監管,在“法制”下實現“法治”。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主張集中實習環境下,學校出面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管理協議,頂崗實習生在到達實習單位后再簽訂協議,而在離校前,頂崗實習生與學校之間也會有一份實習承諾書,有學校和學生共同對實習進行承諾。目前很多高職院校也進行了探索。如《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對于高等學校學生的實習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比如應該簽訂實習協議、學校和企業不得安排學生進行何種工作、工作時間、工資補貼標準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等,并明確規定,“實習協議確定的投保人,應當及時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p>
2.3加強頂崗實習生對勞動、實習、就業法律常識的學習,增強維權意識
在高職院校人才培養方案中,法律常識的學習通常是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實現的,但是真正遇到問題,知道或者能夠運用法律知識幫助自己的很少。頂崗實習學生法律意識淡薄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自身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勢在必行。在實習前,選擇實習單位時要慎重,盡量選擇正規的有良好實習環境的實習單位。這個環節,集中實習的學生所去的實習單位由于由學校出面挑選,一定程度上比自主實習的學生選擇的實習單位更有保障。在選擇實習單位及實習過程中都應多與自己的學校保持聯系,有問題及時反映,尋求幫助。學生應嚴格執行實習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避免人身傷亡事件的發生,增強安全、保密意識。另外,還要注意保留自己實習的證據,以防發生糾紛時舉證困難。律師建議,頂崗實習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應對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1)通過手機拍照、證人證言等保留證據。2)已投保險的,可通過保險賠付來獲得救治。3)遇到權益被侵犯,自己無法解決,要向家長、學校和其他同學求助解決。4)遇到身體受到侵害或者企業有違法犯罪行為,要報警交由公安部門處理。政府、學校、實習單位、學生四方應共同努力,在培養頂崗實習學生實踐能力的同時,維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高職教育的社會價值。
作者:郭麗麗單位:黃岡職業技術學院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