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勞動監察管轄問題的法律梳理與概念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在勞動監察立法中,對于管轄權的區分相對比較模糊,而且也未在理論上做深入的探討。本文通過對我國現有相關法律的梳理,同時嘗試從管轄權概念入手,對勞動監察執法管轄權進行分類以及層級上的劃分。
關鍵詞:勞動監察;管轄權
管轄權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在規定和實施其權利和義務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等方面的法律權力。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準確劃分國家間對某些問題的管轄權,從而維護一個國家的獨立和主權平等。①在勞動監察執法中,有關違法行為的管轄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但也是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為了明確各類案件的管轄權,筆者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對相關概念進行辨析,探討如何明確管轄權的問題。
一、我國有關勞動監察執法管轄權的分類
根據我國勞動監察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監察執法管轄權分為四類:
(一)屬地管轄所謂屬地管轄是指根據行為發生的地域或者當事人的居住區域所屬行政機關行使管轄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縣一級和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以用人單位發生用工行為的地點來確定管轄權。這條規定確定了屬地管轄的基本原則。
(二)專屬管轄顧名思義,專屬管轄針對的是特定的執法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1、跨區域的大型國企或者社會組織以及直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軍隊機構。這幾類組織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一般具有較高的行政級別,由較高級別的行政機關管轄較為容易協調關系。因此納入到專屬管轄范圍。國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專屬管轄,只是通過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賦予了省一級行政機關自行做出規定。因此,根據此條規定,各省做出了專屬管轄的具體規定,如廣東省就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以上幾類主體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2、對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許可證的機構,依照“誰審批、誰執法”的原則,對口管理。例如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等機構,做出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時,由頒發該許可證的人社部門下轄勞動監察部門處理。3、對于涉外機構,由所在地地級市以上勞動監察部門管轄。4、社保反欺詐案件的管轄由社保經辦機構同級的勞動監察機構管轄。
(三)提級管轄提及管轄是指上一級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下一級部門管轄的案件。這是為了提高執法效率,防止因干擾執法行為的存在導致不能正常執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對提及管轄有明確規定:“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提及管轄具體有以下幾種類型:1、指定管轄。對管轄權存在爭議的案件,在經報送上一級勞動監察部門后,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上級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部門辦理。2、合并管轄。在勞動監察執法中,合并管轄主要是針對勞務派遣行為,當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均存在違法行為時,對勞務派件單位和用工單位任意一方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均可以對雙方一并處理。
二、對于管轄權有關問題的辨析
(一)管轄權沖突的解決1、屬地管轄與專屬管轄的沖突解決。屬地管轄屬于法律的一般規定,而專屬管轄屬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根據特別規定優先的原則,屬地管轄不得與專屬管轄相沖突。適用于專屬管轄的不得適用屬地管轄。2、提級管轄與專屬管轄的沖突解決。提級管轄的功能主要是為了執法公正,提高執法效率。而專屬管轄的功能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二者并不存在本質的沖突,因此可以推導出提級管轄可以突破專屬管轄。3、指定管轄與專屬管轄的沖突解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及各省的規定,指定管轄有兩種情況,一是于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之間的管轄權爭議進行明確;二是可以根據需要將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其與專屬管轄的沖突主要存在第二種情形。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能否將專屬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下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筆者認為是可以的,指定管轄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正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同時也是法律賦予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一種自由裁量權,因此將本級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是不需要考慮專屬管轄的問題的。
(二)有關“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概念辨析。《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一部典型的行政法規,其確定管轄是以行政法律關系為核心的。因此,我們應當將“用工所在地”理解為“與行政機關發生勞動用工管理行政法律關系地”。這樣一來這個概念就有了其獨特的含義了。我們從這個理解層面出發,“用工所在地”就既不能等同于用人單位“實際經營地”,也不能等同于勞動者“實際工作地”,應當是用人單位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產生行政管理的關系地。具體來說就是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的與用工有關手續的地點。因此,我們在確認勞動監察案件的管轄權時,著重要審查用人單位辦理上述手續的行政區域,以此來確認“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
作者:王敬軒 單位:澳門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