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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責悖論的政治生成圖景
首先,問責悖論植根于中國社會轉型背景。在人類發展歷程中,無論是波濤澎湃,還是涓涓細流,從來就不缺少奇跡。在制度的演進過程中,許多時段看似靜水深流,實則動人心魄。回眸歷史,審察現實的動向,不難發現,問責作為對政府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社會整體性轉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根植于中國特有的政治經濟環境與轉型社會的特有格局。2003年春天,席卷全國的“非典”疫情給我國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帶來了巨大威脅,問責制在實踐的倒逼下開始萌生,對瞞報疫情、處置不力的嚴厲問責,也成為中國戰勝“非典”疫情的轉折點。在接下來的幾年間,問責風暴間歇式在全國頻繁卷起。尤其是2008年,問責在全國各地頻頻發力,以襄汾潰壩事故和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為標志,無論從辭官免官涉及的部門看,還是從被撤職的官員的“官階”看,“風暴”之強勁前所未有。疾風驟雨式的問責,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收到了肅整社會流弊、震懾行政違法、恢復社會秩序的效果。但是,這種運動式問責從一開始就是以法治精神的流失為代價的。各地盡管相繼頒行了有關問責的不同層級的制度文本,但是,由于問責標準與程序的混亂無序,不但助長了選擇性問責,也使人們對問責機關的能力、信用產生了懷疑。
其次,問責悖論基于現實主義權宜考量。中國式問責制度的建立實則是嵌入在“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洪流中,健全的問責機制和制度體系到目前為止還遠未形成,呈現在民眾眼前的依然是一種邊干邊總結的“試錯”摸索。面對頻頻發生的行政過錯,問責制度顯然是一種“頭疼醫頭”的權宜之計,責任的承擔和效用實際并未得以清晰的傳遞。一方面,“我們缺乏一套可操作性的、明確的問責標準來定性和定量分析行政過錯的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替而代之的是一些模糊、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這些規定的彈性非常大,可以因為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或者人情因素而隨意解釋和運用”。
實踐中的責罰失當,既損害了官員的合法權益,又違背了依法行政的理念,導致問責的隨意性和情緒化傾向比較嚴重。另一方面,理論意義上,問責制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通過嚴肅問責來教育挽救責任者本人,并可以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實現制裁與教育的雙重功能。懲罰著眼過去,體現傳統的公平;預防著眼于未來,維護現行秩序。但是,實踐中,隱患雖然常見,事故未必常發,問責制的責任預防功能并沒有清晰顯現。第三,問責悖論源于機會主義抉擇動因。從問責制的制度文本看,我國很多地方或單位的問責規定并不是從本地方、本部門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覺察到問責是一股時代潮流,秉持“不甘落后”、“順之者昌”的心理態度,將問責的制度文本當作其“形象工程”的一部分,帶有嚴重的作秀意味。這些種類繁多、層級各異的法律文本,對問責法理構成要件性規定明顯過于籠統,模糊或原則性規定大量充斥其間,致使可操作性不強。從問責的現實看,這種制度文本本應具有的制度剛性常常遭遇或隱或顯的柔性抵抗,“紙面上的法律”與“行動中的法律”存在較大距離,問責在很多時候還過度依賴于外在輿論的驅動,網絡曝光、媒體爆料等非常規手段仍然充當了重要角色,缺乏源于“掌握權力就要承擔責任”的邏輯驅動。問責對象別說是法律伺候,有時連輕微的紀律處分都沒有,相反,官員通過不應有的行政過錯可能獲得政治、經濟上的收益卻是實實在在的。這些現象不僅可能削弱問責的力度,加劇官員機會主義選擇的頻率,而且直接催生更多的“問責秀”、假問責等惡性循環的公共行政生態。
二、問責悖論的政治平衡路徑
問責是現代政府強化責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種有效的制度。這一重要制度的推行與實施,對于推進民主憲政、推動公眾參與意義重大。同時,同其他制度一樣,問責制度的建立,從建立到發揮作用,也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在制度實踐中尋求利益主體的均衡發展,不斷破解制度悖論的藩籬,在既有政治格局中實現有效的制度平衡。
首先,就制度建設而言,問責悖論的有效化解,有賴于問責制度的不斷完善。筆者認為,問責承載著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價值理念,也是一種對政府行為進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任何反映現代問責活動規律性的東西,必須上升到制度層面才能固定下來,得到落實。因此,問責悖論的化解,必須通過制度建設科學配置權力,確保權力運行公開、透明、規范,進一步提高制度的科學性和系統性,注重抓好法規制度的系統配套,特別是注意保持制度建設與責任追究政策、法規的有機統一,保持上下位制度和同位階制度之間的銜接匹配。既重視基本法規制度建設,又重視具體實施細則完善;既重視實體性制度建設,又重視程序性制度配套;既重視中央立法,又重視地方立規,做到統籌兼顧、系統推進,健全問責悖論的防范機制。
其次,在問責的具體實踐中,問責悖論的有效化解,關鍵在于各利益攸關方乃至社會公眾的積極監督。問責可以提高官員的責任感、自律感和壓力感,從而達到促進依法行政、整飭吏治,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目的。自2003年中國官員“問責制度”啟動以來,已有無數官員引咎辭職或者被追究責任。許多人已經開始意識到,“當官也逐漸成了高風險職業”。在大大小小的會議場合,“從政就要如履薄冰、如臨深淵”這樣的話也被多次提及。與此同時,幾乎所有被問責官員再次復出的現實,還是讓人感覺原來這個“問責”只不過是一個幌子,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這種走過場式的問責不過是應對民意、取悅輿論的暫時策略。顯然,這樣的問責還沒有真正觸及問責的根本意義。真正有效化解問責悖論,必須建立起透明公正的監督體系,確保問責行為合法、程序合法和方式合法。
最后,在問責悖論的利弊權衡中,必須正確理解制度的剛性穹頂。闖禁區、觸紅線,是所有從政者都無法規避的現實尷尬。面對復雜的國情和繁重的政務,必須依法行政,創新服務,穩中求進。事事成功是不切實際的期待,只會形成一種逆向的激勵,讓人裹足不前、不敢創新。相反,事事問責,則更是會讓做事的官員誠惶誠恐,如履薄冰。實踐中,由于行政“免責”制度與機制的缺乏,催生了不少干部“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做太平官心態,成為改革路上的絆腳石。為正向激勵官員有效作為,對于銳意創新的官員應該給予相對寬松的環境,對于在行政過程中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錯的,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責任追究。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這里的責任減免還必須是在法律框架下的責任減免,是服務于法治國家建設的責任減免。換言之,問責過程中的責任減免應當具有制度的剛性穹頂,不能任意突破。那種毫無原則的寬容和免責,無異于對瞎折騰的縱容。當然,“寬容過錯”的同時,要建立相應的調整和糾錯機制對行政過錯予以及時彌補。
總之,我們不能忽視“問責悖論”的現實困局,讓官員在問責制度的壓力之下,找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有效平衡,才是建立問責制度的最終目的,而實現這一目的也必須是通過法律的手段加以平衡與規制。要用法律制度來保證問責沿著法治的軌道健康前進,防止陷入人治的誤區。尤其是在推行依法治國的今天,用法律的手段,建立長效、規范的問責機制,才能夠真正有效地遏制行政過錯的發生,使問責制真正成為贏民心、見實效的好辦法、好措施、好制度。
作者:王仰文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行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