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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隨著我國人工智能技術的大力發展,也日益出現了大量的全新的刑事風險。主要表現為人工智能產品的使用者以及開發者會借助人工智能技術來肆意開展犯罪活動,為社會穩定、人民生活帶來巨大的危害。本文首先從三個方面分析了人工智能時代表現出的刑事風險。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關對策,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刑事風險發生的概率。
一、人工智能時代的刑事風險
(一)傳統犯罪所具有的危害性顯著提升首先,利用人工智能造成的犯罪危害性的廣度不斷拓寬。當前,人工智能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闊,涵蓋了人類社會的多個方面。在未來一段時間,在很大程度上人工智能能夠承包人們生活大部分的工作以及勞動。因此,人們對人工智能具有越來越強的依附性。若是一些人有意的借助人工智能技術展開違法犯罪活動,其危害必將是毀滅性、顛覆性的。其次,人工智能犯罪活動的危害深度也不斷加深。先進的人工智能技術能夠顯著提升產品的智能化程度,不僅為人們日常生活帶來便捷,也可以顯著提升其危害程度。舉例來說,依托人工智能技術,不法分子可以盜取或破壞一些關鍵的商業核心技術,顛覆性地毀滅一家家企業,引發了缺乏規范性的市場競爭,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引發了全新的犯罪形式依托于系統化的編碼程序,人工智能可以深刻地掌握海量的數據信息。因此,人工智能必須對大數據技術進行系統化掌握以及科學化運用。另一方面,可能會引發大數據被誤用以及濫用。人工智能若是受到不法分子的違法操控,可能會作為一種有效工具對大數據進行濫用,與人工智能產品研發的初衷嚴重背離,甚至會破壞以及泄露全部的數據庫信息。除此之外,依托信息科技,人工智能犯罪能夠歸納、分析海量的數據信息,對一些關鍵性的數據做出詳細分析。此舉在一定程度上會引發組織、企業內部發展的不穩定性,甚至會嚴重威脅我國的信息安全。
(三)脫離人類控制,對人類做出危害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智能機器人并不具備足夠的辨認力以及控制力,甚至會在不法犯罪分子的違法操縱下,引發大量的危害社會穩定的不良行為。除此之外,如今我國科技正在呈現出日新月異的發展,在編程以及設計的范圍之外,人工智能機器人也可以實施一些其他的行為,甚至其自身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意志”。因此,一部分智能機器人可能與人類的控制相背離,做出一些對人類社會實施危害的行為。一旦出現這種不良狀況,必將造成毀滅性的后果。
二、人工智能時代的刑法完善
(一)增設一個濫用人工智能罪首先,當前,一些犯罪分子對人工智能產品進行濫用,在很大程度上這一行為會對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及核心利益帶來嚴峻的挑戰,極大地危害了人類社會的穩定性以及安全性。舉例來說,可以將人工智能技術比作一顆定時炸彈,若是處理、使用人工智能的方法不恰當、不正確,炸彈可能隨時隨地被引爆,嚴重危害社會活動。由此可見,為了對人工智能所帶來的犯罪行為進行有效規避,需要在安全邊界范圍之內規范人工智能規范技術,依托法律的形式來有效威懾違法犯罪分子,顯著提升人工智能產品使用的合法性以及規范性。此外,刑法所具有的威懾性非常大,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警示違法犯罪分子。然而,刑法若是剝奪一個犯人的權利,將是不可逆的。也就是權利一旦被剝奪,就不會再重新獲取。因此,增設一個濫用工智能罪可以有效制止對人工智能進行濫用的不良行為。相較過去傳統的犯罪活動,濫用人工智能所具有的破壞性更大。由此可見,借助其他類型法律制約、規范犯罪行為的效果并不算理想。通過在刑法中增加一個濫用人工智能罪,有助于創設一個完善、高效的法律體系。
(二)增設一個人工智能事故罪由于人工智能技術自身具有特殊性,只有在最大程度上確定人工智能使用者以及開發者的義務、權利,才可以嚴格控制使用過程以及研發過程,有助于我國人工智能技術降低其安全危害。仔細來看,人工智能產品的使用者以及研發者必須對自身的義務從兩個方面確定。首先,在研發人工智能產品的過程中,有必要在研發生產的所有步驟、環節方面融入人類社會的價值體系以及法律規范,從而保障人工智能產品對社會規范進行嚴格遵守。其次,在開發以及使用人工智能產品的過程中必須嚴格保障數據信息所具有的安全性,從而避免數據被誤用或是濫用。
三、結語
本文從我國人工智能時代的刑法應對以及刑事風險這兩個方面出發,對于刑事風險進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了降低刑事風險的諸多對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包括增設一個濫用人工智能罪以及增設一個人工智能事故罪。通過本文的研究,旨在在人工智能時代,有效降低人工智能帶來的刑事風險。此外,針對人工智能的刑事風險,提出了相應對策讓我國的刑法趨于完善,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以及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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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麟 單位:江西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