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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失獨家庭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對象。基本人權理論是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的理論基礎,目前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存在立法制度不完善,農村失獨家庭養老保障不健全,法律援助不完善等問題,針對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問題,基于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基本理論,提出解決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的法律途徑,解決農村失獨家庭的養老保障問題,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
關鍵詞:農村失獨家庭;養老;政府參與;權益保障
“三農”問題是事關社會穩定的基本問題。受計劃生育政策影響,我國包括農村在內,出現上億獨生子女家庭,這些家庭因為政府的政策面臨著失獨的風險,威脅整個社會和諧穩定。農村失獨家庭作為絕對的社會弱勢群體,針對農村失獨家庭社會保障不完善等問題,從社會保障角度,解決農村失獨家庭的養老保障問題,要通過增加資金投入,擴大社會保障范圍等,設立各省市地方貼合實際的地方保障標準,共同關愛農村失獨家庭,探究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的新模式,共同解決農村失獨家庭養老保障問題,使其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一、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正當性
(一)農村失獨家庭內涵學術界對失獨家庭展開研究,但尚未形成統一概念。胡疊泉,邢啟順(2013)認為,失獨家庭是指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且現無存活子女家庭[1];張翼(2012)認為,失獨家庭是指生育獨生子女但隨后死亡家庭[2]。筆者認為,農村失獨家庭是指在農村,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且子女去世不再有子女的家庭。
(二)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理論1.基本人權理論。人權屬于人的基本理論,包括以形式平等為基礎的自由權和以實質平等為基礎的社會權。人權原則在農村的具體適用,其主要表現為解決農村失獨家庭的社會保障問題。形式平等原則是對任何人不能采取歧視態度,平等給予保護。實質平等則實行差別保護,對弱者采取傾斜保護政策,保障社會公平,推進了人權理論發展。農村失獨家庭屬于弱勢群體,對失獨家庭進行特殊保護是人權理論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彰顯人權理論價值理念和價值追求。2.“權責統一”的政府責任理論。從政府角度,政府對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體現了“權責統一”的政府責任。根據社會契約理論,政府必須承擔與其權力相當的責任。[3]為控制人口數量,政府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促進經濟發展;但是計劃生育時期,政府運用行政權控制人口數量,給獨生子女家庭社會保障帶來諸多風險。失獨家庭權益受損與政府的政策具有直接關系。計劃生育政策導致出現失獨家庭,根據“權責統一”政府責任理論,政府必須承擔相適應責任,解決失獨家庭的社會保障問題。
二、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立法現狀與法律問題
(一)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立法現狀長期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缺失,是目前我國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的立法現狀特征。第一,計劃生育政策是我國獨特政策。計劃生育政策是一把雙刃劍,不可避免地引發社會問題,特別是農村失獨家庭的養老問題。一旦農村獨生子女發生意外,農村失獨家庭權益就無法保障,產生農村失獨家庭無人養老困境,再加上政府對農村失獨家庭制度保障不健全,農村失獨家庭的權益保障實在令人堪憂,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第二,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缺失。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失獨家庭權益保障法律法規體系,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缺失。在法律層面,《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政府對失獨家庭給予必要的幫助,這種規定具有模糊性,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農村失獨家庭權益無法保障。在地方行政法規層面,全國各地規定不同,對失獨家庭保障各異,特別是失獨家庭補助標準低下,補償標準為每月每人一百至兩百元不等,失獨家庭生存及養老無法保障。
(二)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法律問題1.獨生子女死亡扶助金發放制度不健全。獨生子女死亡扶助金發放制度不健全是農村失獨家庭權益無法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通過北京市的調研發現,失獨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包括養老金和地方政府特別扶助金,53.1%的失獨家庭依靠養老金生活,33.2%依靠政府發放的“獨生子女死亡特別補助金”維持生存。可見,政府扶助金對農村失獨家庭特別重要,有利于緩解其生活狀況,但是政府扶助金制度不健全,無法對失獨家庭進行長期性保障。2.失獨家庭養老保障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在農村和城鎮實行不同的養老社會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障屬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其主要特征表現為農村居民參與保險具有自愿性,國家不能運用行政權強制農村居民參與養老保險。這樣,農村居民只能根據其生活狀況,自愿參加養老保險,然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低下,再加上無參與保險意識,通過調研發現,89.2%的農村居民都不自愿參加養老保險,致使農村養老保障覆蓋率低,失獨家庭就面臨老無所依困境,農村失獨家庭養老困難。3.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致使農村失獨家庭社會保障問題重重。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處于起始階段,社會保障存在諸多問題。第一,法律援助立法不完善。隨著我國法律援助范圍日益擴大,特別是在農村出現失獨家庭,《法律援助條例》已不適應經濟發展,其社會保障資金無法解決。第二,法律援助資金不到位與短缺。財產撥款是目前我國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但是財政撥款對法律援助比例極小,法律援助資金短缺制約法律援助活動順利開展。
三、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的法律制度構建
農村失獨家庭屬于特殊群體,在現有社會保障制度基礎上,提出構建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一)探索農村失獨家庭集中養老制度建立農村失獨家庭集中養老制度是解決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的重要法律制度。失去獨生子女是農村失獨父母共同特征,集中養老可以為農村失獨父母提供共同的精神家園,在心靈上互相慰藉。探索農村失獨家庭集中養老制度要注意:1.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農村社會保障屬于新型保障模式,農村失獨家庭社會保障離不開政府資金支持,因此,解決農村失獨家庭社會保障,需要政府加大資金投入,對農村失獨家庭實行政策上傾斜,簡化保障手續,縮短程序時間。同時鼓勵民間力量投資失獨家庭集中養老機構,推動失獨家庭養老制度常態性發展。2.建立農村失獨家庭集中養老機構。集中養老目的在于推進社會保障專業化水平,農村失獨家庭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建立集中養老機構可以提高養老機構工作人員服務素質,推進農村養老服務標準化和專業化,提高農村失獨家庭社會保障能力。3.建立多樣化的農村失獨家庭集中養老制度。解決農村失獨家庭的權益保障問題,我國要借鑒國外集中養老制度,建立多樣化的農村失獨家庭集中養老制度。
(二)建立農村失獨家庭社區養老機制農村失獨家庭社區養老機制是解決農村失獨家庭社會保障的重要制度。1.加大對農村失獨老人的日常心理安慰。農村失獨家庭失去獨生子女,心理遭受嚴重創傷,心理安慰是農村失獨老人最為棘手問題,因此心理慰藉是建立農村失獨家庭社會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通過心靈溝通撫慰失獨老人心靈,為失獨老人提供專業化服務。2.建立農村失獨家庭針對性服務制度。農村失獨老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年齡差異性,農村失獨老人年齡不同,其生活自理能力也表現各異。因此,針對農村失獨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及年齡差別,對農村失獨老人實行分類化,針對性對農村失獨家庭實行針對性服務。3.建立網絡式覆蓋的失獨家庭社區養老機制。互聯網時代具有信息化特征,可以通過微信與失獨家庭進行聯系,及時通過微信與老人進行溝通,社區養老機構要加強對附近農村居民日常醫療護理,提高醫療服務水平,為社區失獨老人提供基礎性以及專業性醫療服務。
(三)將失獨家庭納入法律援助范圍要做好農村失獨家庭的養老保障問題,必須將農村失獨家庭納入社會保障和援助范圍。法律援助是否是國家重要的職責,目前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并沒有進行規定,致使農村失獨家庭社會保障缺位。因此,要做好農村失獨家庭的養老和社會保障問題,我國要積極借鑒國外法律援助制度,將失獨家庭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形成全方位的法律援助范圍,推進全方位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建立。1.建立《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法》是農村失獨家庭的基本援助法律,建立專門性的《法律援助法》,有利于在法律層面保障農村失獨家庭的養老問題,并將農村失獨家庭納入法律援助范圍,擴大法律援助實施范圍,解決農村失獨家庭的養老問題。2.建立專業性索賠訴訟程序。建立了專門性的《法律援助法》后,要解決農村失獨家庭問題,還必須建立專業索賠訴訟程序,通過專業的法律援助和訴訟程序,更好地保護農村失獨家庭的財產權益。
(四)加強政府責任,建立農村“失獨”家庭精神撫慰機制增加人民幸福是法律制度最終設計。1.加強對農村“失獨”家庭群體的救助力度。要解決農村失獨家庭的權益保障問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對農村失獨家庭權益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因此,要解決農村失獨家庭權益保障問題,就必須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將農村失獨家庭權益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根據農村失獨家庭具體情況,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農村“失獨”家庭補助標準,使農村失獨家庭獲得社會保障。2.政府要通過人文關懷,對農村失獨家庭發揮心理慰藉作用。政府要建立人文關懷制度,一旦農村家庭發生變故,政府要及時與農村失獨家庭進行交流與溝通,對農村失獨家庭進行心理慰藉,讓他們得到情感上的撫慰,及時走出陰影。3.建立扶助失獨家庭志愿者協會。充分調動社會民間組織力量參與“扶助失獨家庭志愿者協會”,同時可以吸納熱心企業家、心理咨詢師等人員加入,定期到農村失獨家庭上門服務,對農村失獨家庭進行心理慰藉。
參考文獻
[1]胡疊泉,邢啟順.失獨家庭養老的社會保障體系建構[J].三峽論壇,2013(1).
[2]張翼.中國家庭的小型化、核心化與老年空巢化[J].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2(6).
[3][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商務印書館,980:26
作者:史宇 單位:沈陽水務集團法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