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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料審查、現場勘驗和實驗室檢測結果
1.1送鑒資料審查結果(1)原告與村委會簽署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約定承包面積為4.667hm2,承包期限為30年。(2)原告在承包土地中僅有部分面積種植了茶樹,實際種植面積原被告雙方認識不一。(3)2009年7月原告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變更合同,面積減少了0.447hm2。(4)縣氣象局證明2010年“7月2日降水量為83.5mm”。原告所在鄉鎮水利管理站出具證明,“7月1~2日當地降雨量為129mm,7月3日降雨量為0.3mm”。(5)原告拍攝暴雨使茶園受淹及有關人員到現場查看受淹情況的照片67張(圖1~圖2)。(6)縣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附錄工作記錄中記載:“茶園1~5號田塊均種植茶樹”;“茶樹地塊與G204西側排水溝寬度不均勻,溝面寬度大部在1m多~2m多之間”;“茶樹地塊靠排水溝的地邊壟起,承包地遠低于國道高度”;“2號地塊茶樹枯死現狀明顯,為成片的整株枯死,或發出枝芽的枝葉較其他地塊明顯矮小,枝芽稀疏,枯枝較多”;“除2號田塊外的其他茶樹地塊里,無明顯成片大面積整株枯死情況,有零星的整株枯死的植株存在”;“大量成活茶樹有枯枝”(圖3~圖4)。(7)鑒定組對縣公證處2010年11月1日公證書中附錄的錄像光盤進行了讀片分析,對錄像進行了截屏(圖5~圖6)和分析,認為:2011年11月1日原告茶園中茶樹葉片綠色,已被修剪過的2號田塊中茶樹新長的枝條上葉片為綠色;田間的雜草已經枯黃;茶樹地塊靠G204排水溝的近田側仍有壟起狀土方堆積。
1.2現場勘驗與實驗室檢測結果鑒定組現場可見:(1)原告承包的茶園地勢平整,園內溝渠配套,排灌分開,周圍無高大建筑物、工廠和人口密集生活區影響。(2)茶園外部有林帶保護。茶園內部采用帶狀種植,大小行種植,平均種植密度7400株/667m2左右。(3)茶園主要排水溝渠與G204相鄰,勘驗日仍可見水系破壞和阻塞。(4)茶園中茶樹已全部死亡。(5)經檢測,原告承包土地與公路的交界溝渠長度為455m,茶園與公路界的毗鄰長度為383.6m(不含林帶、苗圃等)。茶樹種植面積為2.245hm2。(6)被施工土方堆壓死亡茶樹所占的土地面積為0.0967hm2。經實驗室對茶樹植物學檢查檢測,田間種植茶樹為灌木型品種,平均株高0.75m。樹姿半開張,生長勢中等,枝條無“之”字型,葉片著生姿態向外,葉片形態窄橢圓形,葉片橫切面內折,葉緣波折中,葉基形狀楔型。茶樹已死亡,根系尚未腐爛。
1.3司法鑒定調查聽證會調查結果(1)原被告對工程施工損壞茶園排水水系,并有部分土方覆蓋到茶樹上的事實無異議。(2)原被告雙方對實際損失數量認識不一。
2分析與說明工程施工造成相鄰農田水利設施
損毀是常見的工程事故,這類工程事故引發的經濟糾紛是常見的民事案件。這類糾紛往往涉案人數多,影響范圍大,延續時間長,“一因多效”、“多因一效”的情況突出,處理不好容易引發群發性事件。無論是行政機關調解還是司法機關審理這類案件,都要求準確鑒定農民的經濟損失與工程事故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和評估經濟損失的大小。農業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開展司法鑒定,其鑒定意見就成為解決問題的技術關鍵。本案是人為因素、氣象因素、茶樹品種的抗性因素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典型案件。
2.1茶園排水水系受損是造成原告茶園經濟損失的主要原因茶樹是亞熱帶多年生常綠植物,原產于我國西南部叢林中。性喜溫暖濕潤,耐陰性強,不耐寒。秋季氣溫低到10~13℃,茶樹就停止生長,進入休眠狀態。翌年春季,氣溫回升到10℃時,才重新萌發。越冬期間,若遇-15~-5℃低溫時,一些茶樹品種受到不同程度的凍害。根據研究[1],我國以年極端低溫多年平均值-10℃作為茶樹經濟栽培的北限。因此,茶樹主要分布在蘇北灌溉總渠以南地區的熱帶和亞熱帶季風區。在我國暖溫帶季風區中連云港市、山東省日照市近沿海5縣等地,也有零星種植,但常遭凍害。茶樹是喜酸性土壤作物,凡是在土壤pH4.0~6.5之間均適宜茶樹生長,其中又以pH4.0~5.5最好。茶樹對水分的要求較高,要求土壤濕潤、表土保水力強,排水好,地下水位低,最好在1m以下。若排水不良或地下水位高,土壤水分過多處在飽和狀態,則茶根容易遭受根腐病危害或生長受到抑制。在洪澇災害情況下有可能發生更嚴重的后果。涉案茶園地處蘇魯交界地區,土壤屬偏堿性土壤,地下水位較高,栽植茶樹的適宜性較差。2010年7月2日原告所在地降水量129mm,達大暴雨標準,茶園較長時間積水不可避免地對茶樹造成了嚴重損害,造成經濟損失。其中茶園2號田因茶樹更新植株新發枝條高度偏低,耐澇性較差,其損失大于其他田塊。被告工程施工損毀原告茶園水系導致田間較長時間積水與茶樹經濟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2.2原告茶園中茶樹于2011年春全部死亡與2010年夏茶園田間積水無因果關系鑒定組2011年4月26日現場見到茶園中的茶樹已全部死亡,茶樹葉片枯黃,基本不脫落,莖干韌皮部無綠色,根系枯黃色,符合急性干枯死亡的特征(圖7~圖8)。原告現場要求我所對全部死亡茶樹的經濟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組審查全部鑒定資料和現場勘驗后認為,原告茶園中茶樹的全部死亡與2010年11月1日縣公證處公證書附錄的原告茶樹植株為綠色的錄像記錄明顯不符(圖5~圖6),在半年之間相差如此之大,必有它因。鑒定組查閱當地氣象和農業生產管理技術資料得知,2010年秋冬至2011年春天,當地降水量持續偏少,小麥基本能正常生長。茶樹根系深于小麥,雖干旱少雨有抑制其正常生長的可能,但不會發生茶樹旱死的情況。據江蘇省氣象局《2010~2011年冬季氣候影響評價》報道,“2010~2011年冬季(2010年12月~2011年2月)全省大部分地區平均氣溫偏低,為1986年以來同期最低值,尤其是2011年1月全省平均氣溫異常偏低,創近30年來最低記錄”。《江蘇省2011年1月農業氣象月報》記載,“2011年1月10日贛榆縣出現極端低溫-10.5℃”。農業氣象資料觀測規范中“極端低溫是離地面1.5m高度的百葉箱中測得的流動空氣的最低溫度”。原告茶園與G204相鄰,國道的“通道效應”使空氣流動速度比氣象臺站百葉箱中的空氣流動速度更快,地面實際溫度低于氣象臺(站)報告的極端低溫觀測值。《中國農業氣象學》“茶樹與氣象”中記載,“灌木型茶樹在-10~-13℃的低溫下,將被凍傷。在-15℃以下時,將嚴重受凍減產,甚至地上部分全部凍枯”。植物凍害常是細胞間結冰和細胞內結冰,如遇干冷大風更加劇了植物體內水分的散失,造成干枯死亡。鑒定組認為原告茶園中茶樹全部死亡是2010~2011年冬季干旱、凍害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與被告工程施工毀壞水系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
3原告茶園經濟損失的估算本案對因土方堆壓
造成茶樹死亡的損失和2號田枯死茶樹的經濟損失估算采用重置成本法進行。除2號田以外的茶園經濟損失估算采用生產統計法和專家評估法進行。
3.1被土方覆蓋死亡茶樹經濟損失(L1)的估算采用重置成本法計算被土方覆蓋死亡茶樹的經濟損失。茶園幼齡期(當地一般5年左右)沒有收益,主要培育茶樹的樹體。5年以后的茶園進入成園期可以正常采收茶葉。本案采用重置期限5年。據調查測算,5年重置成本費用(含人工、種苗、生產資料、土地租金等)19.35萬元/hm2左右。被土方覆蓋茶園(圖2)面積0.0967hm2的重置成本為18711元。被土方覆蓋的茶園當年無產量產出,也無農本投入,應補償一個生長季的可得利益(純收益)。據調查,純收益一般在3.75萬元/hm2左右,0.0967hm2的可得利益為3626元。則被土方覆蓋的茶樹經濟損失為:L1=18711+3626=22347(元)。
3.2茶園2號田茶樹經濟損失(L2)的估算2010年11月1日縣公證處錄像資料清晰地反映茶園2號田塊(面積0.13hm2)為當年新修剪田塊,從茶樹根基部抽出約20cm左右的新枝條葉片為綠色。鑒定組對公證處錄像截屏圖片用比例分析法估算出田間枯死植株面積占種植總面積的50%左右;對原告提供的2010年春茶園生產情況的錄像進行截屏圖片分析,估算出其中約有10%為往年死亡植株,因此,鑒定組認為原告2010年夏茶園淹水死亡的茶樹種植面積為0.13×(50%-10%)=0.052hm2。按照重置成本法估算,其經濟損失為10062元。因原告茶園2號田春剪后無夏秋茶可采,故無夏秋茶經濟損失。L2=10062元。
3.3原告茶園(除2號田外)受災經濟損失(L3)的估算據測算,茶園(除2號田)受損面積為2.115hm2。根據《江蘇省農村統計年鑒》公布的全省各縣(區)2007~2009年茶園面積與總產量的數據,原告所在縣前3年茶葉單產平均為295.05kg/hm2。據調查,當地春茶、夏秋茶產量的比例約為2∶3,原告春茶不受淹水影響,夏秋茶葉因淹水造成的損失量為295.05kg/hm2×(3/5)×2.115hm2=374.42kg。據調查,江蘇省的綠毛茶2010年下半年夏秋茶(新茶)市場均價約為220元/kg,受損茶園的經濟損失總產值=374.42kg×220元/kg=82372.4元。原告無夏秋茶采茶用工成本投入(其他減少投入的生產農本與田間排水等增加的農本基本持平),據調查測算,原告茶園后期未投入采茶用工成本11530元。原告茶園受淹導致夏秋茶經濟損失為:L3=82372.4-11530=70842.4(元)。
3.4原告總的經濟損失(L)估算總的經濟損失(L)等于被土方覆蓋死亡茶樹經濟損失(L1)、茶園2號田茶樹經濟損失(L2)、原告茶園(除2號田)茶樹受災經濟損失(L3)之和。L=L1+L2+L3=103251.4(元)。
4司法鑒定意見質證采信情況
法院收到司法鑒定意見書后,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庭前開示)、組織庭審質證,原被告雙方對鑒定結論未提出任何實質性意見。法院采信鑒定意見組織原被告雙方調解,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被告履行協議后順利結案。
5討論
5.1司法鑒定人必須查明導致茶園經濟損失的真實原因
農業生產的綜合性、季節性、連續性、區域性的特點決定了農業司法鑒定有著自身的特點[3-4]。一是鑒定內容的綜合性。“多因一效”、“一因多效”的情況突出。農業生產是復雜的人工生態系統,受到土壤、氣候、作物、種植人員(農民)技術能力和社會經濟條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與制約,從繁雜的因素中鑒定出引起損失的原因和準確估算出實際損失,這是農業司法鑒定的技術難點和關鍵。二是農業司法鑒定的時效性突出。過了季節事故現場就不復存在。三是案件當事人無案件的系統資料。司法鑒定人必須到田頭、灘涂、養殖場、林場、茶園等現場調查,尋找物證,取得樣品,進行必要的實驗室理化分析。四是農業事故的突發性、群發性特點突出。這些特點要求農業司法鑒定人必須以中立者的身份,用近代農業科技新成果、新技術、新方法進行全面的綜合分析,分清各種因素對經濟損失的因果關系和影響程度的大小,作出客觀、公正、科學的鑒定結論。本案例鑒定內容至少包含了以下3個方面:一是致害因素(工程施工破壞了農田水利設施)對茶樹被淹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二是致害因素對茶樹受水淹損害(死亡、黃化落葉等)程度和農產品損失量(如農產品茶葉產量、品質的降低)的認定;三是對茶樹受損量經濟價值的估算。經濟損失是鑒定對象(茶樹)損害程度貨幣化的衡量指標。只有致害因素與鑒定對象受損害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進行損害程度和經濟損失的鑒定才有實際意義。司法鑒定人必須根據茶樹的生長發育規律、自然生態環境、茶樹栽培管理、農田水利設施損毀程度、暴雨與田間積水程度和極端低溫凍害與茶樹對凍害耐受程度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查明茶樹死亡、受損的真實原因、程度及對經濟損失的影響效應。
5.2司法鑒定人必須采用合適的方法估算其經濟損
失農(林)業生產管理是一個連續性、周期性的過程[5]。茶園生產管理措施并不只在當年產生效果,而是可以在之后相當長的時間繼續發揮作用。一部分投入、融入當年產品,作為產品成本而回收,另一部分轉化為進一步提高生產力的樹體,沉淀為累積成本。茶園經濟損失司法鑒定具有資產評估的屬性,可采取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市場比較法等多種方法進行估算。不同的估算方法具有不同的應用對象和范圍。本案對因土方堆壓造成茶樹死亡的損失估算采用重置成本法進行。對茶樹因水淹傷害的損失估算采用市場法中的生產統計法和專家評估法進行。生產統計法將原告的生產管理水平、產量和農本、價格定位于大面積平均水平,采用縣級統計部門的數據作為常年產量(為對照)、以當年當地同質農產品的平均市場價格計算經濟損失于法有據[6]。實踐證明,只有堅持合法、公開、公正的司法鑒定程序、科學的鑒定方法和標準,作出科學的司法鑒定意見,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法定的證據,起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農民合法權利、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發展的重要作用。
作者:顧雙平蔡立旺姚立生單位:江蘇省鹽城市農業科學院司法鑒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