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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整手段的多樣性
對于社會關系,經濟法既以限制的手段對市場進行一定的限制,又以引導和激勵性的手段,為經濟市場指明發展的方向,并在經濟效益上實現社會經濟目標的最大化;對于破壞市場運行的元素,需要進行裁制、規范或救濟,以促使這些“危險元素”朝著社會總體利益的需求發展。就實際而言,其具體的調整手段有:(1)促進性規范。在對社會主體的行為調整下,以激勵或存進的法律規范,來促使社會經濟的發展;(2)保護性規范。在法律的規范條件下,對非法的行為作出否定的裁定,并給予相關的規范處理,諸如制裁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3)矯正性規范。在法律規范的允許條件下,對相關社會行為關系進行維護或恢復,并在評價中給予否定和法律規范處理。
2.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分析
2.1市場調節機制存在缺陷。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下的產物,是促使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市場機制在市場經濟中,以經濟運行規律來對經濟的供求關系進行均衡,以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最優化。且市場機制以價值機制為核心,伴隨著供求機制、稅收機制、競爭機制等內容。市場機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優越性:一是實現了社會資源配置的優化,市場處于變動的形態,可以基于消費者的需求進行調整,且在變動的價格下形成社會約束,就社會資源的配置,尤其是稀缺資源的需求矛盾,可以得到較好的處理;二是社會經濟信息的傳遞性,市場價格的波動等信息可以及時反饋市場,以幫助市場主體對于市場現狀的認識;三是基于市場競爭機制下壓力,促使社會生產主體在技術層面上的創新,這樣可與有效的提升社會的管理效力。但是,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市場經濟表現出趨利性和盲目性,滋生了市場滋生體制上的缺陷。就實際情況而言,主要表現于:(1)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滋生了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矛盾。并基于個人利益的廣泛性和逐利性,這就促使了個人行為表現出一定的反社會性。對于該方面,不進行及時有效的控制,往往會造成較大的社會損害;(2)出現一定程度的目標偏差。在自身條件的限制下,且缺乏經濟決策主體的融入,這就使得經濟發展的目標出現偏差,極易出現片面的利益追求而偏離了實際的經濟現狀;(3)市場調節機制表現出盲目性,也就是在運行中缺乏針對性和有序性,而是呈現出一定的無序性。對于表現出的無序情形,其很大程度上基于市場主體利益的復雜化,諸如私人利益的專有性、排他性等;(4)市場調節的滯后性,對于供需調節存在問題,對于事先的調節元素往往是事后調節的方式,這就與快速發展的社會是不協調的。并且是市場調節作用不是瞬間或直接的形式表現,而是以曲折的方式折射而來,這就形成了時滯性。
2.2市場條件與環境的破壞。關于市場運行的關鍵在于對市場條件與環境的依賴,良好的環境和完備的市場條件都是其正常運行的基礎。但在該市場經濟的運行之下,其依賴的元素往往會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而遭到破壞。就實際而言,破壞因素主要來自:(1)外界因素以不正當的方式強行介入;(2)內部各要素不完善,存在市場主體有違規行為的出現。且行政權力的介入不當,以及計劃經濟思想的左右,使得外部影響因素可以作用于市場體制。與其他手段相比而言,行政手段具有直接性與便捷性的特點,其相關命令的執行在于各關系的和諧。與此,行政手段又多以政策的方式出現,對市場體制進行干預;而與其他法律比較而言,政策性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抽象與籠統性,在實際的執行操作中帶有不確定性和易變性,所以不能像法律一項具有穩定性和權威性。同時,行政手段不具備相關的約束或責任條款,無法對政策的發起者形成強制性的約束力,于是就滋生了權力泛濫的問題。所以,需要依托于法律手段,對行政權力進行一定的約束與規范,這樣才能構建和諧而穩定的市場經濟環境。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計劃經濟一直影響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在建國初期實施計劃經濟,對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好的作用,具體而言有:計劃經濟模式為社會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框定了戰略目標;在一定程度上對不同社會元素的利益矛盾進行調節,實現了較為良性的分配。不過,該經濟模式也存在較大的不足:(1)主觀意識過重;政府意志過多,出現嚴重的政府政績的追求,出現了式的經濟發展錯誤;調節手段與方式過于僵化,政府的行政權力構成了直接控制效力;(2)國家調節過于滯后緩慢,出現較為嚴重的調節錯誤。這主要源于國家在調節依據上缺乏真實且及時的信息,出現了決策力度與市場相脫節。
3.經濟法的作用及價值取向
3.1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十分明確,在均衡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基礎上,強化社會利益的重要性。在價值取向上,經濟法有別于其他法律,其不同于行政法,也有別于民法,其旨在追求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均衡點,并于此強化社會利益的重要性。政府對社會經濟或偶的那個進行干預,是為了更好地避免經濟危機,以促使國民經濟較快較好發展。同時,政府的經濟干預不能單一的以法律形式出現,而以指令的方式出現更具有約束與指導力度。所以,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具體而言,主要是:(1)保證市場機制的有效性;(2)就市場機制的缺陷進行克服;(3)政府的干預應該是適度的、合理的、安全的、有效的。
3.2經濟法的作用范圍
經濟法首先在于公民公平意識的彌補。在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下,社會關系復雜化,彼此間的依存性加劇,于是從整體性落實好社會主體間的利益關系,是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關鍵;經濟法在商法上彌補了人們的觀念不足。在社會經濟環境下,商人作為市場的主體,于是協調好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關系,均衡好兩者的利益,并以此老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追求;經濟法還在國家利益上進行了彌補,尤其是行政法是規范行政干預與執行的重要表現。
4.結語
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經濟法作為市場調節與引導的重要力量,在社會市場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所以,從經濟法的本質特性與價值取向入手分析,是強化經濟法效力,完善各法律元素的重要表現。為了適應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環境,較好地完善與使用經濟法,是促進經濟較快較好發展的關鍵。
作者:周金云單位:湖南信息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