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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統教學,兼顧細節,培養思維與動手能力
(一)系統教學,注重細節
細節教學法從宏觀上看,法學體系龐大,內部結構錯綜復雜;從微觀上看,法學又是以各個知識點串連而成。對于法學理論與實踐來講,細節尤為重要。民法學中遺失物歸屬問題就可以區分出若干種情形,一是歸失主所有,應予以返還。二是無人認領后一段時間歸國有。三是如果被拾得人轉讓后又可分出兩種情形,A情形是原物主仍可要求返還,B情形是如果第三人是通過拍賣或有經營許可的經營者購買,原物主應向第三人支付對價方可主張返還該物。這里每一種結果都對應一種前提與情境,如B情形必須是拍賣或在合法經營者處購買。要求學生必須牽記這兩個細節,且要求記憶準確。細節在法律學習中無處不在,法律內容又在不斷更新,沒必要也絕不可能一一講述。因此,要把宏觀與微觀結合、體系與細節結合的理念傳達給學生,讓學生在學習中充分調動自主學習能力,把握以上兩種結合法。從這個角度來看,傳之以學習方法而非面面俱到,充分體現了“授之以漁”的意義。
(二)抓住學習關鍵點每個學科都有學習的關鍵點或中心,這里不是指專業中具體的重點章節內容,而是從整體而言的一個關鍵點。對于法學專業來說,法律條文就是關鍵點或中心。它將理論與實踐連接起來,將抽象法理與具體個案聯系起來。“對民法的論爭可以說都是圍繞法律條文而展開的……法律條文可以說是法律學習的中心。”
學生對法條學習有種種誤解,一是認為只學法條即可,二是認為法條必須全部背下來,三是認為在處理個案時只要套用法條即可。教學過程中必須澄清上述錯誤認識。只學法條而不理解法條所處的立法背景、立法旨意、立法趨勢,只能成為機械套用法條的法匠。法律規范浩如煙海,且在不斷更新,不可能一一背下來,也毫無意義。處理個案時按公式方法套用法條,只能導致錯誤結論。在大學本科教學的有限時間里,不可能也不必要將所有法條講述完畢,授之以自學法條的能力才是正確思路。
第一,注重立法背景與立法目的。以勞動合同法為例,最近正在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內容成為關注對象,如特別注重對勞動派遣工作人員的法律保護,強調同工同酬。如果學生理解此次修訂目的,會輕松掌握此次修訂后的內容。
第二,掌握法律條文內部結構,這也是系統學習法的體現。每部法律都有其嚴密結構,具體體現在章節的編排上,學生首先應掌握它的框架結構,以便對這部法律有全面透徹的理解。以《侵權責任法》為例,學生首先應通讀章節名稱,了解侵權責任法的框架結構,而不是一開始就扎到法條中,只見樹林不見森林。《侵權責任法》主要分成了責任構成與方式、主體的特別規定、特殊侵權3個部分,在責任構成與方式章節中又分為歸責原則、數人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等。學生通過體系結構學習,對侵權責任體系有了初步了解,概念與概念之間有了清晰的區分與判定。
第三,注重對重點法條解讀。每部法律中法條因內容不同,重要程度也不同。學生應在通覽全文基礎上,結合法理與原則,著重掌握與理解重點法條。
第四,注重法律術語、法律前提、條件、結果等內容的解析。如“可以“”與“應當”的區別,“并且”與“或者”的區別,對“但書”的重視等等。
第五,不應忽略附則。附則中關于追溯問題、法律與法律之間矛盾沖突的適用等。以上是學習法條的基本方法與技巧,在授課過程中,應當意識到方法的傳授比法條內容傳授更加重要,并將這一思想貫串始終。法律條文僅是針對法學專業的重要學習部分,對于其他專業而言,也應該有與法條相似的關鍵學習突破口,如外語學習中的詞匯、理科中的公式定理等。不同專業的教師在長期教學探索過程中,會總結出自己專業的重要學習點。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深刻體會到學習中心或關鍵點的意義,是實現“授之以漁”的重要一步。
(三)培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思維能力,形成職業特質在教育問題上,方向比方法更重要,能力比知識更重要,應該著重培養學生的職業思維。對于法學專業而言,要特別重視培養法律思維。如前所述,法律思維是指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取向思考、合理論證,解釋適用法律。在授課過程中應時刻注意培養學生的職業特質。每個職業都有自己的特質與特定思維模式,對于法律人來說,嚴謹思維、務實態度、求真本能、變換角度、靈活應變是其特質所在。在學生分析案例過程中,書寫文字的正確性、使用法律術語的規范性、語言表達的條理性,都是教師應予以關注與強調的細節。
(四)學會反省與批判在傳統教學模式中,教師一味灌輸,學生盲目接受,造成了學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只記憶、不思考的局面。知識體系本身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不斷反省、思考、發問、創新、突破。以法學專業為例,如前所述法律條文是中心內容,但如果機械照搬法條與教材“,將來很可能是一個只會簡單操作法律技術的人,而不是具有自我反省精神的法律學人”。例如,民法中肖像權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指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而這條法律規定存在弊端,將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排除在外,但這種行為也構成了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如果在授課時學生一味記憶法條,不結合實踐來思考,勢必得出不合理的錯誤結論。法律條文不是絕對真理,應理解法律本身立法缺陷、立法趨勢、變化過程,培養學生反省、批判精神。
二、“授之以漁”的利器———實踐教學法
(一)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法學實踐教學環節中最常見的手段。“作為一種需要依靠經驗而非單純憑借科學來支撐的制度,法律從來離不開判例的支撐”。案例教學法的要點有四個方面。第一,案例教學法不能完全取論教學,尤其是重要科目、專業基礎課程。第二,案例教學不是案例的簡單堆砌,而是精選經典案例,以真實、權威、綜合性或典型性為特點,達到以少勝多、舉一反三的效果。第三,案例教學是以學生為中心,由學生對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得出相應結論,發揮集體團隊精神,分組討論完成。第四,案例教學中教師的歸納總結很重要。教師在案例分析過程中,要有所不為,也要有所作為。即在學生深入全面討論過后,教師能夠對案例所涉及知識點以及學生表現進行點評,起到畫龍點睛、一語中的、啟發思考的作用。
(二)綜合實訓綜合實訓是運用閱卷、旁聽、模擬法庭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實踐訓練。閱卷是學生閱讀真實卷宗,提煉歸納案件要點,得出一定結論或心得;旁聽是學生親臨庭審現場,感受開庭氣氛,學習訴訟程序、庭審辯論技巧等;模擬法庭是由學生模擬演練一個案件開庭全過程,以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上述實訓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但應注意不能流于形式,教師要起到組織引導、糾正錯誤、提示答疑的作用。
作者:韓穎單位:遼寧科技大學經濟與法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