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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危險化學品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儲存是由國家安監總局統一行使行政許可和安全監管職能,而我市危險化學品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監管職責原來一直由市商委承擔,市和區縣(自治縣)商貿行政部門負責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工作。為了工作的上下對應和對口管理、指導,國家安監總局在此之前已多次要求我市理順危險化學品經營監管職責;其次,按照全市“三定”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辦發〔2009〕181號)精神,7月21日,市安監局、市商委正式開展了職責移交工作。目前,市級監管職責已全部移交市安監局,下一步隨著各區縣(自治縣)部門改革工作的推進,區縣的監管職責也將漸次移交到安監部門。為規范職能移交后全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市安監局于2009年10月擬定了此《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對全市經營許可工作職責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對許可對象的經營行為進行了新的規范。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國家安監總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版)、《劇毒化學品名錄》(**年版)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
劇毒化學品,成品油,運輸工具用壓縮天然氣(CNG)、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其余危險化學品的經營管理納入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市安監局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區縣(自治縣)頒發。
《辦法》第一章第二條、四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三、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相關要求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未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等相關規定,《辦法》從經營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經營儲存條件,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安全評價,安全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經營管理臺帳,經營限制等方面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作了明確的要求。
《辦法》第一章第三條和第二章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四、經營單位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提交的材料及審批辦理流程
申辦(含到期換證)經營許可證需提供的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區縣、市級安監局各留存1份,下同)及電子版1份;
2.具有國家認定資質單位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確認書(原件及附件);
3.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消防安全驗收文件及產權或租賃合同(協議)書;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5.屬到期換證申報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6.屬生產企業外設的經銷、經營單位應提供委托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7.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
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總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等設計圖;
10.易燃易爆經營場所、儲存場所有效期內的防雷、防靜電檢測合格證明;
11.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理化性指標,使用、運輸、倉儲、包裝等相關技術要求,并提供倉儲、運輸證明材料;
12.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的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必須分別出具商務部門核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必須出具商務部門核發的經營批準證書;
13.企業安裝視頻監控證明資料。
14.屬到期換證的還應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1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16.危化品經營、儲存場所概貌圖和周邊環境圖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變更經營許可證需提供的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一式3份及電子版1份;
2.安全評價報告(原件),對報告中提出的主要問題的整改合格驗收證明;
3.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的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必須分別出具商務部門核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必須出具商務部門核發的經營批準證書。
5.申請變更內容及其相應的合法有效的變更證明材料。屬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依法不需要核準的除外);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提交擬任對象的安全資格證書,同時提交其它合法有效的變更證明材料;變更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的,應提交擬變更場所的消防安全驗收文件及產權證明文件;變更經營范圍需提交增加經營危化品的品名及其理化性指標和儲存、運輸等相關技術要求;變更經營單位類型,經營地址的,應提交相應的合法有效的變更證明材料;
6.易燃易爆經營場所、儲存場所有效期內的防雷、防靜電檢測合格證明;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辦事流程:1、申請甲種經營許可證(含變更、換證)的經營單位上網申報并下載填寫完備的《申請表》,備齊申報材料,按隸屬關系將申報材料報送當地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審核符合安全經營儲存條件的,簽署意見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視申報對象情況(如新建加油站、CNG加氣站,經營、儲存劇毒化學品的)組織專家進行相關審查和現場安全驗收),符合安全經營、儲存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審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2、申請乙種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含變更、換證)上網(危險化學品監管政務信息系統)申報并下載《申請表》,按隸屬關系將申報材料報送當地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受理、審查;經審查符合安全經營儲存條件的報市安監局備案通過后發放許可證。
《辦法》第十三章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五、制定此《辦法》的相關政策依據和查閱途徑
相關法律法規:1.《安全生產法》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3.《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5號);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36號);
5.《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年第2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