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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指導原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要求,切實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促使其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創新安全生產監管模式,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確保我市冶金、機械等九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省冶金、機械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分級管理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冶金、建材、有色、機械、電力、輕工、紡織、煙草、貿易等九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級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分級監督管理是指將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特點和自身安全生產現狀,依照有關程序,按照評審細則,經專家組評審分為A、B、C、D四個級別,建立分級管理、重點監管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
第四條 安全生產分級監督管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評定、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全市安全生產分級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委托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組織本市冶金、機械等九行業的分級評審、驗收、總結、公示等工作。市政府其它行業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及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保障該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 分級管理
第六條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安全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下同)執行情況、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應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主體責任實際落實情況,制定分級評審百分制考評細則(見附件)進行評審定級,根據評定結果將生產經營單位分為A、B、C、D四個安全狀況等級,并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分級管理、重點監管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
A級單位(自主管理型):
該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優良,列入自主管理級別,轄區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除例行檢查等工作之外,應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自主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評定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應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綜合評定得分在90分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凡是通過市級(含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認證的,近期未發生亡人事故的,可經生產經營單位申報,由市專家組復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確認后,直接進入該級別);
B級單位(一般監管型):
該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良好,列入一般監管級別,由轄區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指出發現問題,對存在的一般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完畢,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評定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應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綜合評審得分在80-89分;
C級單位(重點監管型):
該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較差,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列入重點監管級別,需局部限期進行停產停業整改,由轄區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集中力量進行重點治理,對該類單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完畢。如在整改期限內不能完成整改工作,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則降為D級。
評定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應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綜合評審得分在60-79分;
D級單位(強力監管型):
該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極差,存在多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且經停產停業限期治理仍對本單位及周邊的人員和財產構成重大威脅。由轄區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采取相應強制措施,勒令其停產停業或予以關閉取締,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評定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應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綜合評定得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
第七條 為統一標準、嚴格把關,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有關專家,分成若干行業評審小組,依據分級評審細則,統一對本市轄區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分級評審工作。
第八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省屬(含省屬)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分級評審組織工作;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本管轄區內市屬(含市屬)以下生產經營單位的分級評審工作。評審結果由市、縣兩級分別存檔,作為對生產經營單位分級管理、重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分級評審結果進行匯總,并在市安全生產信息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結束確認無誤后,將正式列入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管范圍。
生產經營單位對評審定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進行復核,并最終確認評審結果。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條 分級評審工作實行周期復評制度。按照市、縣兩級管理權限,分別組織分類評審復評工作。A級單位每4年復評1次,B級單位每3年復評1次,C級單位每2年復評1次,D級單位每年組織對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取締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復評中出現級別變化的,相關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在7日內報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重新確認。
第十二條 日常檢查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降級:
(一)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經相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指令限期整改仍未徹底治理的,級別下降一級;
(二)發生1起一般生產安全亡人責任事故,級別下降一級;
(三)1年內連續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級別下降一級;
(四)應履行而未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的,級別下降一級;
(五)1年內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級別下降二級;發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降為D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現應予降級情況的,由屬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在7日內報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認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因發生較大(含較大)及以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存在安全生產隱患降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到位的且滿一年后,可向所屬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請恢復級別,所屬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進行驗收確認,并于7日內報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認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進行分級評審工作的,所屬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責令其完成評審定級工作,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15日內組織專家進行分級評審工作。
第四章 日常監管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不同安全生產等級進行監督檢查(明查暗訪),頻次如下:
A級單位:每年例行檢查不少于1次。
B級單位:隱患整改期限內應進行跟蹤檢查(暗訪);隱患整改期完畢后,每年檢查不少于2次。
C級單位:每年檢查(暗訪)不少于4次。
D級單位:每月檢查(暗訪)不少于1次,包括對有關職能部門對其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取締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情況,應及時、準確地做好檢查(暗訪)紀錄,并建立相應臺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對分類評審定級工作建立明查暗訪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監督管理工作,做為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列入市政府對各縣(市、區)和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堅持優勝劣汰的原則,對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貢獻、其安全生產狀況良好的生產經營單位,各有關部門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扶持政策,支持其又好又快發展;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生產經營單位,各有關部門應采取強制措施,促使其進行限期治理整頓,直至關閉取締。
第十九條 依據本辦法被評為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其負責人,有資格參加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先進單位或個人的評選,并優先享受各級各類有關優惠政策:
(一)發展改革、工信、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為其優先辦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立項手續,并在節能減排等方面給予其支持和鼓勵;
(二)金融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鼓勵銀行、證券、融資、投資、基金、擔保等金融機構,給予其優惠和扶持政策;
(三)電力部門應為其提供有效的電力保障措施;
(四)國稅、地稅部門要按有關規定,給予其相關優惠政策;
(五)其他部門也要采取積極扶持政策和措施,幫助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被評為B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其負責人,不得參加市級(含市級)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先進單位或個人的評選。
被評為C級(含C級)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其負責人,不得參加各級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先進單位或個人的評選。
第二十條 被評為D級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其限期停產停業整頓。經整頓后仍不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予以關閉取締。下列有關職能部門(行業)應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通知,采取有效手段,聯合執法,確保相關措施落實到位:
(一)工商部門要依法吊銷相關企業的營業執照,或通知相關企業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二)發展改革部門應在企業節能減排政策落實上,給予相應的限制措施;
(三)工信、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不予辦理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
(四)金融管理部門要責成各類銀行、證券、融資、投資、基金、擔保等金融機構,不予辦理各類資金扶持手續;
(五)國稅、地稅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落實不同的稅務政策;
(六)供電部門要依法依規停止供電,對關閉取締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拆除供電設施;
(七)公安部門要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八)其他部門要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十一條 其他行業的分級監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