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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石油基地居民飼養寵物的行為,根據《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標準及評分細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和《哈密石油基地寵物飼養管理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哈密石油基地、鄯善石油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寵物飼養管理。
第三條寵物限養的范圍
(一)基地居民家庭飼養的觀賞性犬、貓、信鴿和鳥;
(二)禁止居民和駐基地單位飼養家禽、家畜、烈性犬科及其它動物。
(三)禁止基地職工公寓內飼養任何類別的寵物。
第四條限養寵物的數量
按自管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每一戶居民限定飼養1條高度低于35厘米的觀賞犬,或1只觀賞貓,或經駐地信鴿協會批準的信鴿(限于40只以內),同時可再飼養4只以下觀賞鳥。
第五條職責
(一)指揮部授權哈密物業管理公司對哈密基地寵物飼養進行日常管理;
(二)指揮部授權鄯善物業管理公司對鄯善基地寵物飼養進行日常管理;
(三)油田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免疫和檢疫工作;
(四)保衛處負責集中整治和公共場所的監管工作;
(五)社區服務管理處負責監督、協調和考核工作;
(六)基地居民有義務對未按規定飼養寵物的個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
第六條寵物飼養許可、登記管理規定
(一)凡基地居民飼養的寵物,必須建立飼養檔案,對寵物的購買、領養、轉讓、出生、遺失、死亡全過程實行動態管理。
(二)凡基地居民購買、領養犬、貓科類寵物,必須事先向居住區的物業管理站提出書面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必須到油田衛生防疫部門登記,并到哈密地區動物防疫監督站(地址:八一路哈密第九小學斜對面,電話:**)進行首檢,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資質,再與物業管理站簽訂《基地寵物飼養協議》,辦理《寵物飼養許可證》。
(三)凡基地居民飼養信鴿,必須事先持哈密地區信鴿協會許可證明和數量限定,向居住區的物業管理站書面申請,經物業管理站核實后,與物業管理站簽訂《基地寵物飼養協議》,并辦理《寵物飼養許可證》。
(四)寵物飼養,發生繁殖(出生)事實,事后5日內向居住區的物業管理站報告,并備案,到成活期后,限定在15日內處置。
(五)寵物轉讓在5日前,寵物遺失、死亡在5日后,向居住區的物業管理站報告,經核實后,在5日內,更改飼養協議和飼養許可證。
(六)《基地寵物飼養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寵物飼養許可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七條犬科、貓科類寵物,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疫,犬科類寵物每年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將檢疫結果或證明(原件)交居住區的物業管理站保存。
第八條飼養者必須對所養寵物進行嚴格管理,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犬類寵物不準傷人、不得影響鄰里或他人生活;
(二)犬類寵物不準散養,出戶時必須配戴標識牌,并有成人束鏈攜領;
(三)犬類寵物限在本居住區內活動;不準進入商業網點、辦公區、文化娛樂場所、餐廳(食堂)和基地主干道等公共場所;
(四)犬類寵物出戶發生便溺,飼養者須及時清除,不得污染環境;
(五)不準在基地內聚眾進行寵物交易或展覽;
(六)犬類寵物發生疾病時,飼養者須及時將其送畜獸部門處理,防止疫情擴散;
(七)寵物飼養協議和飼養許可證不得租借、轉讓和涂改。
第九條餐廳(食堂)、網點、商場經營者,必須謝絕顧客攜領寵物進入。
第十條未經批準飼養寵物者,以及飼養寵物不遵守有關規定者,除定期通過媒體進行曝光外,經授權按以下條款處理:
(一)發現擅自飼養寵物的居民,即違反第
三、第四條等有關規定者,限10日內處置,否則,由管理部門實行強制性處置,并處罰款:犬科寵物每只200元,貓科寵物每只100元,信鴿每只10元,觀賞鳥每只5元;
(二)發生犬咬傷人事件,受害人的醫療費等費用由飼養者全部承擔;
(三)違反第八條之(二)、(三)、(四)款者,每次處罰50--100元;
(四)違反第八條之(五)款者,立即取締,當事人每人處罰50元;
(五)違反第八條之(六)款者,造成疫情在本區域內擴散,交由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處理;
(六)違反第八條之(七)款者,一次罰款50元;遺失者,在10日內進行補辦,工本費10元;違反第六條之(六)款者,每次處罰50元;
(七)擅自飼養家禽、家畜者,即違反第三條之(二)、(三)款者,在5日內自行處置,否則,每只罰款200元。
第十一條經營者、飼養者違反第九條者,每次罰款50元。
第十二條準許飼養的寵物,初次辦證費50元,年度管理費用標準、押金等執行寵物飼養協議(附后)。
第十三條罰款和管理費用
(一)哈密基地寵物飼養管理費用和罰款,授權哈密物業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征收。
(二)鄯善基地寵物飼養管理費用和罰款,授權鄯善物業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征收。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社區服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