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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紅十字會要認真遵循人道主義宗旨,積極做好全市備災救災和救助弱勢群體工作,積極參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救災救助工作。
二、紅十字會備災救災款物的用途及救助對象是因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嚴重、自救能力最差、最急需救助的災民(如老、弱、病、殘、孤、寡、獨、婦女、兒童)救助不分地區、民族、性別、年齡、職業、信仰和社會狀況。
三、紅十字會接收社會捐贈或上級紅十字會調撥的款物或自購的救災物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必需由紅十字會組織實施,分發到災區災民的手中。
四、依照市紅十字會的要求。紅十字會募集的救災款中40%上繳市紅十字會,60%用于救災救助。
五、購買救災物品(糧食、衣被、藥品、帳篷等)中要由兩人以上共同負責。選擇三個以上“三證”齊全的供貨單位,做正式報價,依照“等價擇優、等質擇廉”原則選定供貨單位,同時要與供貨單位簽訂正規合同,認真填寫各項條款,防止弄虛作假。
六、紅十字會募集的救災款物。根據不同來源的救災物資,必需設有獨立賬戶、專用倉庫,分別設立賬目,做到專款專用,合理合法分發使用,不得移交給任何單位、部門、機構、組織或個人實施。
七、當有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發生后。紅十字會在迅速了解確認災情后制定救災計劃,及時按順序演講給上級紅十字會,并積極向上級紅十字會爭取救災物資或自購救災物品。
八、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地方政府或部門以及遭受災害急需救助的難民。根據災情的受損水平,首先要向紅十字會提交救助的書面申請(包括發生災害的時間、地點、原因、受損水平等)紅十字會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災情,研究審批。
九、紅十字會救災款物在使用(收、支、余)和管理過程中。做到手續完備,資料整齊,數字清楚準確,順序規范,審批公正,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