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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鎮及各社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初審工作。根據《省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規定》省政府204號令)和《省城鎮廉租住房申請、核準及輪候管理試行規定》保房[]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核準及輪候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建設局負責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核準、登記、輪候、發放、配租及退出管理工作;縣民政局負責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復審工作;鎮及各社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第四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城鎮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證明的農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鎮低保、低收入家庭標準;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六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提出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成員共同簽名委托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出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出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家庭現有住房的證明(出示現居住地的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協議原件)
(四)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出示縣民政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
(五)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他情況。
如有下列情況的請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家庭成員中有殘疾的需提供殘疾證明。
2家庭成員中有大病重病的需提供大病重病證明。
3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撫對象的需提供重點優撫對象證明(民政部門證明)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提出書面申請。
(二)各社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住房等狀況是否符合條件簽署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應當在所在社區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簽署的初審意見蓋章后和申請材料報縣民政部門。
(三)縣民政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簽署復審意見,并將簽署的復審意見蓋章后連同申請人的相關材料轉縣建設局。
對不符合條件的退還受理申請的社區,由其向申請人說明不符合理由。
(四)縣建設局自收到民政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居住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簽署審核意見。
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建設局在網上、社區或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
第八條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建設局應當在3日內書面通知受理申請的社區,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縣建設局、民政局、各社區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條完成審核公示流程后,準予登記的申請人,由縣建設局根據登記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請順序在輪候中的所占比重,可按照50%40%10%計算。
根據計算結果,輪候順序每年重新排列一次。
第十一條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資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受理申請的社區、縣民政局和縣建設局,經審核后,應當變更的進行變更登記并按規定程序重新審核資格條件,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縣建設局撤銷登記。
第十二條根據排序輪候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申請人,與縣建設局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租賃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由縣建設局按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向該申請人發放補貼。
第十三條,根據排序輪候獲得實物配租的申請人,按排序先后確定配租廉租住房或購買部分產權廉租住房,規定的時限內與廉租住房產權人或產權共有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廉租住房共有合同》不簽訂的視為放棄。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共有份額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購買部分產權廉租住房的應繳納自有份額部分的房款。
確定為實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縣建設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它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由縣建設局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縣建設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縣建設局應當每年會同民政、社區等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重新登記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建設局撤銷登記,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我縣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我縣住房保障政策確定的住房面積標準的
(四)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五)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不包括按份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條關于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認定標準按《縣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縣建設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規定,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