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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鎮各項工作高效運轉,提高工作實效,改進工作作風,使工作納入規范化管理軌道,達到優質、務實的良好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一、領導干部必須認真執行上級各項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本鎮集體研究的各項決議、決定,服從組織分工,聽從領導指揮,牢固樹立全局一盤棋思想,做到依法準確行使自己的職權。
二、領導干部應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團結共事,互相協調,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對于分管工作任務,必須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不能拖延或貽誤工作。對沒有按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因主觀因素造成重大失誤或受鎮黨委、政府以上部門通報批評影響惡劣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為樹立我鎮良好形象,領導干部對工作對象必須熱情對待,服務周到,工作中不得推卸責任,相互扯皮,不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領導干部應勤政務實,帶頭深入基層,深入實際,認真搞好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有關數據和典型材料,當好領導參謀。
四、領導干部必須時刻保持清正廉潔、克己奉公的良好風氣,不準以權謀私,以崗謀私,更不得向下屬單位或工作對象索、拿、卡、要。否則,一經查實,按黨紀、政紀條規處理。
五、為確保機關工作環境的安靜、優雅和嚴肅性,上班時間應認真處理各自的工作業務或學習理論、業務知識,堅持做到以下“四個不準”。
1、上班時間不準遲到、早退,不得中途脫崗,否則,按考勤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2、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不準在工作時間開展娛樂活動。
4、更不得進行賭博活動,否則,一經查實,輕則公開檢討;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對于以上“四個不準”,應認真遵守,鎮紀檢委將不定時進行督查,查實有以上情況之一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首次通報批評,二次處罰罰金100元,三次處罰當月工資,四次停職檢查,屢教不改者作待崗處理。
六、認真做好包聯社區、村、牧業隊的工作,做好包聯清真寺等包聯工作。
八、能出色完成分管的工作,年終考核列自治縣前三名的,按自治縣獎勵金的10%、8%、6%進行獎勵。
九、包聯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生等工作中出現“一票否決”的,包聯領導干部罰金300元,年終考核取消評優資格。
十、領導干部分管工作,與月工作安排和月末工作通報相結合,沒有完成工作且沒有特殊原因的,結合月底工作通報給予批評。
十一、分管工作,年底被自治縣通報批評的,領導干部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