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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全省音像制品管理職責劃歸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要求,加強音像市場管理,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和《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的規定,決定開展全省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年審核登記換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核登記換證工作的指導思想
通過審核登記換證逐級落實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音像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努力營造包括音像制品在內的出版物大市場,提高音像市場的集約化程度;掌握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和音像市場發展的基本情況。
通過審核登記換證工作努力實現音像市場的優勝劣汰,對嚴重違規、不符合資質條件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堅決不予登記換證,進一步推動音像市場退出機制的建立,增強音像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促進音像產業持續穩定發展。
二、審核登記換證工作的范圍
參加年審核登記換證的單位為全區領取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
三、審核登記換證工作的時間
年審核登記換證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開始,到年8月底結束。
換證期間,各音像制品經營單位依法領取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經營許可證》繼續有效,有效期順延至年底。
四、審核登記換證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縣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所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的審核登記換證工作。
新換發的《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年版),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疊式。許可證有效期限自發證之日起到年12月(以后年度核驗不通過者,許可證注銷)。
五、審核登記換證工作需報送的材料
參加年審核登記換證的單位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年審核登記表》(見附件1,由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填報)。
(二)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自查報告。主要包括:執行國家有關音像制品市場管理法規規章情況,開展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經營情況及經營業績,獎勵和受處罰情況,組織及參加培訓的情況,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音像制品市場建設與管理方面的建議等。
(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原件和《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待完成整個審核登記換證程序后,省局和市、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分別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