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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參保人員就診須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發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基本醫療保險病歷處方手冊》和基本醫療保險Ic卡(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證卡)。醫療費用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門診住院
一、參保人員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診、購藥時須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定點醫療機構接診、定點零售藥店售藥時,必須驗證施治和售藥,并在《基本醫療保險
病歷處方手冊》中記載病情,填寫一式三聯(存根、取藥、結算)專用處方并簽章。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依據結算聯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結算。
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非定點藥店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除符合特殊規定外,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二、就診、購藥發生的醫療費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服務項目》的范圍和給付標準。
三、參保人員住院,三日內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入院通知單、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登記審批表,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一)住院時個人應按醫院規定,預交一定的押金,并同時交押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出院時,由定點醫療機構同職工結清住院醫療費中個人自負部分。
(二)年度內一次住院時間超過三個月的,除《特殊病種目錄》范圍的病種外,視為二次住院,個人再次負擔按醫院等級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標準的金額。醫療費用采用年度累加計
算支付的辦法核算。住院時間跨年度的醫療費用下年度首次住院結算,由于醫療機構不合理因素造成同一病種15日內再次住院,其第二次住院費用全部由第一次住院就診的醫院
(三)一次住院醫療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個人負擔(含起付標準)最多不超過總醫療費的40%,醫療費用低于起付標準的全部由個人負擔。
(四)連續參保時間不滿一年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金最高支付10000元。
四、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達到封頂線,還需繼續治療的,須辦理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審批手續。出院30日內,持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資料、醫療費用明細表、發票,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的規定報銷。
五、囡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救治的.三日內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急診證明、病歷,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的,醫療費用由4"A負擔。待病隋穩定后需繼續治療的,必須轉入定點醫療機構。
特檢特治
六、患《特殊病種目錄》范圍內疾病,需在門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治時,應持主治大夫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病歷,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結,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標準報銷。
七、因患癱瘓、腫瘤晚期等疾病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有困難需住家庭病床的,應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家庭病床審批表》,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八、門診醫治《特殊病種目錄》范圍內的疾病,需采用高新技術檢查、特殊治療時,由主診醫師填寫《特檢、特治審批表》.科主任簽字后,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費用個人先負擔20%再按規定報銷。住院需特檢特治的,由主任醫師和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字后,可檢查治療,費用個人先負擔20%再按規定報銷。
九、安裝人工器官、器官組織移植,必須由主任醫師建議,主管院長簽字后,填寫《特檢、特治審批表》,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批。購買器官的費用由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按規定標準報銷。
異地治療
十、出病情或醫療設備限制需轉外地治療的,必須由三級醫院建議,醫保科開具轉院介紹信,填寫《異地治療審批表》,經省衛生廳確認,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醫療費個人自付20%后再按規定比例報銷。未經批準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十一、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相因公駐外地工作一年以r的職工,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撥給個人管理,結余舊己。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持基本醫療保險證號、發票、
病歷(復印件)、處方等資料,按季報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報。核報標準以上年度本市同類人員人均醫療費為準,首次返還80%,待復核后在三個月內付清剩余20%。
十二、在國內因公出差、探親假期間,住院須在縣級眥t醫院治療,醫療費原則上按一地一處核報,由用人單位按季匯總并同時將基本醫療保險證卡、發票、病歷處方等相關資料報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十三、本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十四、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