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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令第30號)及《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依法由招標人負責。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市建設局、市水務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4號)和《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我市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府發[]31號)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各縣(市)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工作。
第六條市招標投標中心是依法設立的從事招標投標交易的有形市場,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不得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
第七條市城區內(含州區、青原區行政區域內)所有招標投標交易活動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基礎設施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進入市招標投標中心進行。
第八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50萬元人民幣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實施方案核準;
(二)招標申請或備案;
(三)招標告知;
(四)在有形市場辦理招標登記;
(五)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六)投標報名和投標人資格審查;
(七)現場踏勘及招標答疑;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
(九)開標、評標;
(十)中標候選人公示;
(十一)定標和發放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結果備案;
(十三)簽訂合同。上述具體程序,依照《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程序》(標管辦字[]5號)規定。
第十一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進入市招標投標中心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還應當同時在市招標投標網。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第十五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十七條凡是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以抽簽、搖號、指定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加。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或通過展示系統當眾展示。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時,有標底或者評標參考價的應當公開標底或者評標參考價。
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記錄整個開標過程并存入檔案。
第十九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人也可以委托招標機構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從依法建立的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下列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一)投標的個人、投標單位或者組織的負責人以及參加投標的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編制投標文件的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文件進行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二十三條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且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是最低的投標報價的,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根據綜合評估法,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衡量投標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標準,可以采取折算為貨幣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根據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該時間內不能確定的,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日前確定。
招標人應當在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名單,進入市招標投標中心招標的項目還應當同時在市招標投標網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未盡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年6月23日起施行。